时间:2022-12-11 09:27:01来源:法律常识
4月28日下午,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与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了“律师参与金融纠纷调解”研讨会,并成立沪上首家律所“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中心。
现场图片
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国资委、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上海市律师协会、浦东新区司法局、中国金融信息中心、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等单位的领导、专家,以及中国人寿、太平资管、上海银行、世茂集团、拍拍贷等机构代表出席研讨会,共同探索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促进金融法制建设的稳定发展。市司法局、市仲裁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对研讨会的举办给予了关心和支持。
领导致辞:
浦东新区司法局副局长刘龙宝
浦东新区司法局副局长刘龙宝表示,近几年上海的金融业发展速度非常快,随之产生的金融纠纷的数量也大大增加。金融又通常较为复杂,诉讼、仲裁压力加大。在目前金融法律的大格局下,律师参与金融纠纷调解,构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应该是非常有前瞻性的、有益的尝试。
关于律师参与金融纠纷调解,刘龙宝表示,首先这对参加金融纠纷调解的律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许多案件经常存在金融问题和法律问题交织疑难的状况,律师应该是一个既应该具备法律知识,同时也具备金融知识的综合人才。第二,律师成为金融纠纷调解的润滑剂。使调解双方得到解决方案,达成和解协议。对金融业健康运行和维持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 第三,健全诉讼、仲裁、律师调解这三大涵盖诉讼和非诉机制,对营造稳定的金融法制环境,完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要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既减轻了法院仲裁庭的压力,降低了纠纷主体的成本,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律师个人的品牌和律所品牌的竞争力。第四,律师参与金融纠纷调解有很多优势,但同时这项工作也是一项挑战。作为独立第三方调解人员和组织,要加强自身金融和法律的融通能力、秉承以和为贵的理念开展调解工作,秉承自愿、公平、保密的原则进行调解。同时,也要对于市场情况及时进行调解的模式、机制的有益创新,积极推进调解知识的成熟发展,促进上海金融法制建设的稳定发展。
中国金融信息中心党委书记、董事长叶国标
中国金融信息中心党委书记、董事长叶国标表示,经济活动、金融交易中难免会产生摩擦、分歧、纠纷和冲突,如果事事都对薄公堂,费时费力费钱,成本太高。因此调解、仲裁、协商解决,这是诉讼之外的一种有益、高效的补充。当然这种服务专业性强,需要复合型人才,既要懂金融,又要懂法律。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高效的法律服务。如果说各类金融机构的集聚,是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的“钢结构”和“砖石”,那么包括律师、会计、审计、咨询、信息服务等在内的专业服务机构,就是“水泥和沙子”。其中,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探索和建设,是国际金融中心软实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浦东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主战场,大约三分之二的金融机构集聚在浦东,自贸区的金融创新也主要在浦东。融孚律师事务所成立上海首家“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中心,这是一种很有示范意义的创新和实践,有利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软环境建设。
作为新华社的直属机构,中国金融信息中心也是服务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功能性平台。“东方蓝宝石”既是陆家嘴城的标志性建筑,更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服务性平台。这是一个“开放、服务、分享、共赢”的多功能、国际化平台,通过战略投资、新媒体运营、专业咨询、金融服务、空间管理、平台运作等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国家战略。其中,由央行上海总部、上海市金融办、市司法局等指导,由浦东司法局与中国金融信息中心等联合主办的“陆家嘴金融法治讲坛”就是一个跨界融合的服务平台。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立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立斌介绍,随着金融业的改革发展,金融纠纷数量也快速增长。上海高院统计显示,一审金融纠纷案件将近48万件,五年当中,同比上升358.3%。律师参与金融纠纷是当下司法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关切的问题。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探索多元化解决机制也是一项非常积极的、有意义的重要举措。要健全金融法制,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这当中金融纠纷的有效解决,是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工作至关重要的一环。
现在诉讼还是主要的方式,金融法院的成立说明中央对这一块工作的重视。这对于完善金融审判体系,推动国家金融战略深入实施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对营造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意义重大。成立金融法院,强化金融审判体系,在加强金融审判的同时,必然会大力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改革探索。
陈立斌表示,实践已经表明第三方居中调解机制是化解金融纠纷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完善机制还是对有效解决金融纠纷,防范金融风险是有正向意义的。应该说在各类金融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当中,建立律师调解机制未来也会成为重要的改革举措。
上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
上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表示,当前我国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主要还是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大类。诉讼方式优势明显,因为诉讼调解跟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率。但诉讼调解周期长、成本高,非诉调解程序简单、时间短、费用低的优势就体现出来了。
林国平认为,总体来看我国金融纠纷解决方式的种类并不单一,且各具优势。但是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不够平衡,例如金融法院的设立就进一步完善了金融审判体系,使得传统的诉讼方式更加完善。而非诉讼方式解决金融纠纷这一发展相对滞后,在制度以及机制建设上都无法满足在当前金融纠纷日益增长的需求。在这个背景下讨论律师参与金融纠纷调解就有了积极的现实意义。
随着社会转型,纠纷类型持续多样化,纠纷的内容不断复杂化,与传统的调解方式相比,律师调解更具有专业性、高效率、灵活性、非官方性等因素,能够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未来律师参与金融纠纷调解探索和实践,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随后,在各位领导、嘉宾的共同见证下,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与各家合作单位代表一起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中心揭牌。
揭牌仪式现场
揭牌仪式后,与会嘉宾就“律师参与金融纠纷调解”等话题展开广泛探讨:
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副主任梁俊
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副主任梁俊介绍,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在2016年5月份成立,是在银监局指导下的民非组织。目前在机制上建立了和法院诉讼调解的对接,包括跟仲裁院,还有公证处的对接,这些机制都有效保证了在整个金融行业调解纠纷的顺利开展。下一步调解中心也将建立律师调解合作机制。律师参与调解,具有天然的专业性和职业化的优势,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中心的成立为律师参与金融纠纷工作机制的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有机推动作用,也相信会更好地服务上海的经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制处处长钟可慰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制处钟可慰处长表示,近年来金融纠纷案件确实是较以往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学者和律师在金融领域参与度也越来越大,包括还有很多的机构也非常有兴趣参与到社会化、多元化的纠纷调解机制当中,对于律师参与到金融纠纷案件调解还需要宣传,也需要争取各方的支持,包括证监、银监、保监,还有同业公会等。现在这个领域已经非常务实了,未来还能在那么多的案件当中要总结出一套可推广可复制的办法来,让上海成为一个标杆,向全国推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处处长曾继峰
曾继峰处长认为,建立健全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具有十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加快推进,要在2020年建成与人民币国际地位相匹配的金融中心。金融市场主体的聚集还有金融交易的活跃意味着相关的金融纠纷数量会高居不下。进一步的健全纠纷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势在必行。
另外,曾继峰表示律师参与金融纠纷调解,具有很好的外部政策环境。去年最高法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律师调解在北京、上海等11个省市开展试点,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工作室或者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来主持调解各类的民商事纠纷,为解决纠纷增加了另外一个很重要的民间渠道。同时,律师在参与金融纠纷调解当中,具有是专业和中立的优势,这样更容易取得双方的信任,也就更容易能够达成和解。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副庭长黄鑫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融庭副庭长黄鑫表示,在浦东法院的金融庭,律师参与调解的工作已经开展,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黄鑫提出,面对这么一个形势,从法官的角度是非常希望有更多的一些社会调解力量加入到纠纷解决机制当中。但怎么让调解机制和诉讼机制能够有机地结合起来?如何消除在风险控制上还有一些顾虑?都需要研究和思考。另一方面,如果在律师前置调解能够把诉讼的送达包括下落不明当事人的确认等的一些内容在律师参与调解诉前阶段基本了解清楚的话,对于后面法官来办案,提高办案效率都非常有意义。
上海银行法律部高级经理项勇
上海银行法律部高级经理项勇表示,作为律师,接触金融纠纷调解的实践对律师本身的业务,特别是金融团队的律师,也是一种良性互动。项勇作为上海银行法律部门法律工作从事者,也担任了上海市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员为其他金融机构的案件进行调解。项勇认为,在调解中引入法官一类的专业可以使得调节案子的成功率更高,一方面律师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另一方面也接触大量的金融方面工作,使得专业的律师不同于一般的调解员。在调解的过程中适当让双方当事人了解对于这个问题的专业判断是什么,对于调解案件促进成功率是一个大大的保障。律师介入到调解员的队伍,调解的意义和重要性双方促进的。
关于中立性的问题,项勇认为,作为一个第三方调解组织在调解案子当中强调没有任何利益冲突的中立性更有利于化解纠纷。另外,项勇提出应同时引入中立评估机制,这个机制可以作为律师参与金融调解纠纷的有益探索。引入第三方的律师调解,本身律师的专业性就可以确保第三方中立评估机制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基础。这对于被调解的双方而言都是一个二次选择。甚至于对于今后法院的判决,也可以充分听取一下并非原告委托的也非被告委托的第三方律师协会代表的一个意见。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张敏博士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张敏博士表示,第一方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定位在设立上一定要合法合规。第二方面,律师在金融纠纷调解机制当中的角色定位。律师的专业性是立身之本,除了专业之外,要细心要高效,以及既然不能纯公益,半公益的服务行不行?律师在《律师法》当中的定位,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法》当中的定位分别是什么,是不是要扮演一个调解的角色,尤其是这种调解是公益的或者半公益性质的事。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业务部管理部副总经理蒋林军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业务部管理部副总经理蒋林军表示,保险处理比较多的一般是被保险人的纠纷,另外,还涉及到跟其他金融机构不一样的纠纷,即事后追查的纠纷——与责任方的纠纷。原先传统的处理方式,先在理赔环节就进行一个协商,如果内部理赔人员或者法务在处理过程中协商不了的前提下,会动员像律师这样的外部资源单方委托人,老百姓可能觉得不是他们委派的,是站在委托人一方的。另外在律师调解不成的前提下,可能要跟当事人进行一个诉讼,诉讼的话,就要到法院或者仲裁庭。保险业非常乐意有第三方来作为居中调解形式的推广,他认为,居中调解不但丰富了调解的形式,而且时效上面比法院的一些程序要快捷。另外,律师具有金融和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更容易达到调解的效果。
律师作为居中调解人存在着一系列问题。第一,律师作为第三方的居中调解,老百姓是否能够接受、接受程度有多少;第二,在普及过程中,怎样去形成社会共识,有很多人,还是愿意接受传统模式;第三,因为我们有保险追查的诉讼,法律效力方面,比如说前面进行了一个调解,拿着这个调解结果向责任方追查的时候,法律效力是不是足,传统模式是根据法院的判决。
这几个方面,他希望能得到有关方面、主管方包括社会的支持和推动。同时,希望律师作为居中调解的方案,能够早日推行,并惠及到保险金融行业。
世茂集团创新金融部负责人沈峻毅
世茂集团创新金融部负责人沈峻毅表示,对于世茂来说,除了传统房地产业务以外,还有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小贷公司等类金融公司,在日常运营中也涉及到一些金融方面的法律问题。
就整个目前金融环境来说,最近出了两个比较大的消息,第一个就是证监会和住建部联合发文来鼓励推进住房租赁的ABS。第二个就是昨天晚上发的一个关于资管新规的细则。他认为,这两个文体现了一个管理思路。例如,第一个文,是一个标准法产品的融资。第二个文是一个资管新规,是对非标产品融资的规定。整体而言,他认为政府大力鼓励标准化融资产品的推出,而限制非标类产品的推出。所以后续实际上在标准化产品当中,会涉及到所参与的中介机构会有会所、律所包括评级。他认为,以后律所这边的业务会越来越繁忙,这是一个方向,标准化产品会更多的引入到合规合法的中介机构来参与,这也体现了把一些规范前置到金融产品中,这是一个比较好的情况。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
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吴弘谈到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意义时表示,首先就是现实的解决或者防范金融风险,使得风险受到控制不再扩大。 第二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金融市场的主体可能是多方面的,但金融消费者的主体地位是不可或缺的。第三是为了促进金融的改革开放创新以及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在中国金融市场还是要大发展,从金融法院应运而生也能看出解决金融纠纷的重要性。第四,这是社会治理改革的一个体现。现在更多采取比较缓和的,和谐的方式,利用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及时地把纠纷化解掉,这也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改变的一种体现。
谈到律师参与调解,吴弘表示,律师参与调解很大的优势在于专业性、中立性、非官方性。律师参与调解首先是通过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来参与调解的,第二是通过各种各样的调解组织,其中核心的主力调解员还是律师。第三种方式,律师直接作为独立第三方来调节,既不是传统的代理人,也不是受聘到调解机构,就是以律所的工作室、律所的调解中心这样的身份,直接作为独立第三方参与金融纠纷的调解,这也是未来将会得到发展的模式。
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琰
最后,论坛主办方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人大代表吕琰律师表示,融孚律师事务所团队将在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等关心指导之下,持续致力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中心”建设,不断探索律师参与金融纠纷调解的新机制、新方法和新平台,以争取积累可推广可复制的工作经验。
本文来源:陆家嘴金融网
文字摄影:赵竟皓
统筹:李心军 王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