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17:50:41来源:法律常识
“这世界从不缺乏伤害、欺骗和背叛,但也正因如此,家才显得格外温暖而亲切。”安土重迁是根植于国民内心的传统,有了自己的房子,免于飘零,才算是真正有了家。
在古代,发迹后的达官贵人,都为自己置办一套豪宅,彰显自己的身份地位。到了如今,房价日益飙升,房子更是人们对“温暖、亲切”的一种执念,为了在大城市扎根,或是为了孩子的教育医疗等,有不少人会选择二手房交易。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
但二手房的买卖交易也颇为复杂,税费、过户、贷款等一系列事宜,经常让人焦头烂额。二手房交易市场活跃起来后,房产中介也顺势而起,从中包揽了各类杂事,但也因此引起过不少纷争。
21世纪初,在房产中介还没崛起时,北京也发生一起因二手房交易引发的纠纷,这场纠纷引发的矛盾,长达20年,终于在今年落下帷幕,看看是怎么回事?
一个寒风萧瑟的冬日,何先生将自己的全部家产都变卖了,因为他年幼的儿子失聪了,为了给儿子治病,北京是首都,医疗技术先进,即便知道儿子的不是一时就能治好的,但只要有一丝希望,就不能放弃。
从医院得知儿子需要长期治疗后,他们决定在北京扎根,毕竟拖家带口的一直住旅馆也划不来。他们的资金不多,在老城区找了一个小平房,和卖家于某谈好了价格,总价3万元,这在当时也不是个小数目,两人立下字据,按了手印,完成了看似完整的契约。
但买房子不是小事,有一件事是万万不能忘记的,那就是房产过户。但当时何先生忙于儿子的病,只想快点安定好生活,就省去了这个步骤,给未来留下了一个巨大的隐患。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北京的房价飞速增长,当初的小平房也水涨船高。尤其在十年后,北京老城区大面积拆迁,虽然还没到何家,但也是迟早的事了,拆迁的好处是明眼人都看得见的,所以当初的卖家于某就想以原价3万元,买回这个房子。
何先生在北京生活了这么多年,自然也能看明白这个趋势,且物价上涨,当年的3万和十年后比,哪还是一个样,更何况这房子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家,已经有了深厚的感情,所以没有同意。
虽然何先生有白纸黑字,但房产证上还是写的于某的名字,按照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房产证写谁的名字,房屋就属于谁所有,所以于某将何先生告上了法庭,要索要回房子,于某此举实在有违契约精神,但谁让何先生留了个这么大的漏洞给他钻呢。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团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而土地使用权则可以一方转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生效的条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经法院调查认定,当初何先生和于某签的合同是无效的,于某可以拿回这套房子,但当初两人的交易是真实存在的,所以于某需要按照当时的市价和房产增值等对何先生进行补偿,核算后为70万元。
因为房子还没有确定百分百会拆迁,于某怕自己竹篮打水一场空,也是实在拿不出那么多钱,所以一直没有作出补偿,何先生一家还是住在这套房里。
直到去年,房子终于迎来了拆迁,拆迁一共可以分得四套安置房,以及127.4万元的现金补偿,按照北京的房价核算下来有1100多万,这样的利益谁不想呢。
因为何先生是房子实际控制人,所以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主要和他洽谈了拆迁的事宜,但他们也了解关于这个房子的纠纷,没有忽视拥有房产证的于某,《房屋拆迁纠纷判决书》中也明确表示了于某和何先生之间的利益纠葛,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于是时隔十年后,两家人再次对簿公堂,于某毫不退让,认为自己手持房产证,要把这块大饼全部吃下,那么他能拿到这笔巨额财产吗?
前面说过,何先生被认定为房子的实际控制人,当初两人的交易也是出于自愿,所以于某是不可能独占的,根据均等分配的原则,调解员给出了一套让两家都比较满意的方案:
拆迁所得的安置房总面积371平方米,作为房屋主要控制人的何先生一家分得295.7平方米,于家拿111.3平方米,现金补偿何家占70%,于某占30%,两家对此没有异议,签下了相关协议,也宣告这场纠纷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
买房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现在年轻人想要成家,首先就要考虑房子的问题,从何先生的经历中,我们也要吸取教训,不管是新房还是二手房,一定要手续齐全,每一个步骤都不能忽略。
其次在订立房产买卖合同时,不要太过大意,要仔细了解每一个条款,首要的就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否则房产交易将被视为无效。对房屋所有人和房子的背景也要稍作了解,否则到最后一场空,只能自己吃下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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