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1 20:19:38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商报(文琳 刘泽玮 记者 智文学)近日发布的《2022年度中国企业“走出去”仲裁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70%的受访企业会在涉外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86%的受访企业表示会在“走出去”过程中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中国企业正在通过国际仲裁的方式获得更多争议话语权。
仲裁,是不同于法院司法体系的一种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强调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仲裁的发展可以传播和平主义的文明理念,不仅能够实现正义、理解,还能促进相互间的信任和合作。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仲裁业务发展中心主任贺树奎认为,仲裁作为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对减轻法院的司法压力、优化营商环境、带动专业法律服务业等产业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上述报告显示,涉外仲裁案件中,45%的受访企业达成了和解,31%的受访企业表示赢多输少,仅有5%的受访企业表示其涉外仲裁案件结果输多赢少。
商事仲裁提升企业“话语权”
“1998年我们企业刚刚‘走出去’的时候,对国际商事仲裁的认知不够,又因为企业本身是产业链低端的加工业,所以在出现和海外客户的商事争议时,基本上是对方怎么说,怎么约定仲裁、约定诉讼,我们配合执行。”据深圳龙岗区某跨境电商企业代表王先生介绍,这种无助的状况在企业实力增强、聘请法务、加强合同合规化流程和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启用后得到了明显好转,公司在面对国际商事争议时的“话语权”明显提升了。
企业“出海”是国际化发展的大趋势,但是各国各地区关于商贸的法律存在着巨大差异。如何在差异中求同存异,以推动双方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贺树奎建议,作为市场的主体、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企业在拟定与海外合作伙伴的协议时就应明确如遇争议后选择的仲裁机构,提升文件管理和风险防范水平。当然,如果原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当争议发生后又希望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也可以委托仲裁律师来协助拟定仲裁协议,保障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一般仲裁,仲裁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代理律师出面与争议方进行法务沟通,本着解决问题的目标,结合多边法律实务、国际惯例,以及指定仲裁机构相似案例给出的仲裁意见等进行调解。
值得一提的是,贺树奎还担任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仲裁与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深圳市政协立法协商咨询专家等社会职务。他认为,在发生争议时,公正和效率是仲裁的两大价值目标,在涉外仲裁中,审理期限过长、仲裁费用高、语言不通、不了解如何选择合适的仲裁员、仲裁地点交通不便等也是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
让争议解决“更智慧”
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进出口贸易总额一直位于全国前列。
数据显示,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进口额达67551亿元,出口额达77081亿元,到2021年分别增长至75377亿元和88751亿元,三年的增幅达11.6%和15.1%。
进出口贸易的活跃,自然带动国际仲裁需求的增加。据贺树奎介绍,在1995年仲裁法施行前,我国只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家开展国际商事争议仲裁业务。随着国际化、市场化发展加速,目前我国已有仲裁机构超过270家,粤港澳大湾区的各城市都有仲裁机构开展国际商事争议仲裁业务。
“在我国,仲裁是一个更倾向于引导争议各方‘化干戈为玉帛’的方式。”贺树奎表示,争议解决“更智慧”是这些年我国国际仲裁方面表现出的突出特点。比如,以深圳国际仲裁院为例,该院以当事人为中心,率先探索“选择性复裁机制”,推出谈判促进规则,实践“展会调解+仲裁”“商会调解+仲裁”和“香港调解+深圳仲裁”机制,创新“四位一体”资本市场纠纷解决机制,完善线上仲裁程序,发展线上仲裁服务平台,建立多样化仲裁规则,这些都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供了更为高效、便捷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同时,深圳在2020年还推出了《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该条例是首部以仲裁机构为特定对象的地方人大立法,它不仅增强了深圳特区国际仲裁的独立性和公信力,增强了境内外当事人对特区法治和中国仲裁的信心,也为深圳进一步建立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这几年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海内外当事人面对面沟通的难度增强。因此,如果按照传统仲裁方式进行,案件解决的时间周期是当事人担心的焦点。目前,网上仲裁正发挥着积极作用。”贺树奎说:“从我个人受理的委托来看,通过国际仲裁院网上平台仲裁的效果和当面仲裁基本一致。”
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商事争议解决途径,正在向智慧化、智能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方向发展,这使得当事人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都可完成争议解决成为可能。这将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优化提供强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