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09:09:49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做了修改,现对学习和贯彻执行过程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存在的一些问题作一分析,供大家探讨。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2、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将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辩护,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除此以外,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安排及时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然而在一些地方。侦查机关认为,一些案件复杂,发案时间比较长的,这短时间内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辩护律师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不让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认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后,会影响办案人员对案件侦查。例如2018年12月,陕西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受犯罪嫌疑人唐某家属的委托,依法担任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向办案机关递交了委托手续,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看守所以会见须经办单位批准为由,未安排律师会见,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会见的案件类型,向我院住所检察反映,要求向看守所和侦查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维护律师的会见权。我院经向上级院请示,多方协调沟通,安排了律师会见。类似这种情形在某些地方时有发生。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站在了犯罪嫌疑人的立场上,给其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就要搜集相应无罪和罪轻的证据,从而出现与侦查机关所收集的证据产生瑕疵,对侦查机关要进一步搜集固定证据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会增加工作量,从而影响案件的终结时间。
3、由于辨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后,到公诉环节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要向公诉人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和观点,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公诉人在审查案件时就要从多方考虑,既要考虑侦查机关的证据材料,还要审查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加大了审查工作量。
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后,在开庭环节就要和公诉人进行抗辩,用自己的观点和证据材料,给被告人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对公诉人增加压力,不但要对被告人进行答辩同时还要对辨护的意见进行答辩,造成公诉人在开庭时费时费力。
三、存在问题的对策
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这在短时间内,很难侦查终结,有些办案人员认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出现毁灭证据,串供的情况,而不让辩护律师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因此,而引起了辩护人对办案人员有意见,形成了办案人或辩护人之间的矛盾。对于这种情况,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利于更好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以促进公正司法。
1、作为案件的侦查人员,要转变思想更新观念,适应新时代的要求,积极应对。要树立更加吃苦的精神,排除瑕疵证据,使案件在公诉环节避免退查,保证案件顺利起诉。
2、公诉人要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随着律师地位的提高,人民经济富裕和观念的转变,聘请律师的人越来越多,这就给公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熟悉法律法规,还要丰富其他知识,以应对辩护律师的抗辩,排除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要重视辨护律师的意见,把矛盾消除在公诉环节,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得到有罪判决,对证据不充分事实不清的案件作不起诉处理,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处理。
3、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辩护律师能不能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什么情况能会见,什么时候会见,什么环节
会见,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作出明确的解释。
4、对于个别律师存在有歪曲事实,指示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毁灭证据的,要严肃查处,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正义。
供 稿: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王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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