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2 15:59:52来源:法律常识
关于录音能否作为证据向法庭或仲裁庭提交的问题,很多人都有误区,认为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或者录像是违法无效的,那么如何用手机录音收集合法证据?
合法的电话录音一般应符合如下要求:
1、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被录音者必须不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被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当然,在我们实践当中还有一种极端现象,比如在别人的卧室或者其他私密空间安装针孔摄像头,这些都是不合法的方式,那么除此之外,绝大多数的录音都是在办公场所、公开场所、会议室等这些公共的空间,那么这种录音,就具备了合法取得的途径。
因此,在录音时应当注意空间的选择,也要注意言行。谈话的态度,语气要和善,不能有威逼利诱的情形。
2、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
被录音的人必须是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因为只有债务人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实名登记的号码,否则有可能会出现对方不认可这个号码是他的这种情况。
并且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如果是欠款,录音就应该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款的具体金额和利息约定等内容,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
在实践当中,我们见到有些人录音,就单纯的自己说,对方并没有回应,或者对方回应的点就是一些有歧义的词语。所以,尽量让债务人在录音当中自己陈述或者是明确确认你要反映的内容。
3、要求电话录音必须留下原始载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9条,对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如果对方对录音证据有异议,法院或鉴定机构会要求出示原始录音材料的载体,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会变小。甚至,无法被采信。
所以,如果做了录音证据,那么不管是手机的,还有人用录音笔,或者是电脑以及其他的载体录音方式,一定要把原件留下,不能仅仅是拷到电脑里,或者是复制在光盘里,或者是发在邮箱里,然后原始载体找不到了。
如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相应的公证书,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电话录音和公证结合,这样的证明效率会更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之规定,可知经过公证的证据的证明力是高于一般的证据的。另外,在诉讼前,如果录音证据需要提交,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将录音的内容,刻制成光盘。一般来说是一式两份,或者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来确定录制光盘的内容,同时非常重要的是要将录音的内容整理成书面文字材料,在整理的时候,一定要如实整理,一句一句的表明身份,不能有节选,或者是只摘录对自己有利的话,这样的整理是没有意义的。
当然光有录音还是不够的,录音证据作为唯一证据的情况下,还是有被法院排除的可能性的。这是孤证,将录音证据以借条、欠条、合同或者是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更有效的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