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05:32:17来源:法律常识
网报,郑州特大暴雨当天,一辆奔驰车堵住了小区地下停车场出口,致使全部车辆被水泡。据悉,其他车主曾给奔驰车主打电话要求挪车,但奔驰车主回复挪不动,还语气强硬的告知其他车主去起诉他。奔驰车主之所以敢如此狂妄,除了财大气粗外,可能还知道“紧急避险免责”。问题来了,奔驰车主是否应当担责?受损车主如何维权?孙建利律师为您解答!
一、奔驰车主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紧急避险条款”,但并未明确规定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进一步指出,“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且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本次事件中,虽然暴雨很大,但暴雨引发停车场积水并形成现实的危险却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理论上奔驰车主有多种方案可以解决问题,奔驰车主的行为不应当然被认定为“紧急避险”。至于是否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奔驰车主行为是否系“不得已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尚有待于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
二、“紧急避险”是否当然免除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根据该规定,一旦奔驰车主行为被认定为“紧急避险”,很可能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一书进一步指出“如果紧急避险人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采取了避险行为,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紧急避险人本人作为受益人,这时应当对第三人的损害给予适当补偿。”即,奔驰车主即便不全额赔偿,至少应该进行适当补偿。
三、可否追究奔驰车主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奔驰车主行为被认定为“紧急避险”,则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奔驰车主的行为被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则应当负刑事责任,只不过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奔驰车主的行为被认定为不是“紧急避险”或“超过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其行为涉嫌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受损车主可否向开发商、物业公司索赔?
对于开发商,应从车库通行、排水设计、施工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因此扩大了车主损失角度考虑。本次事件中便暴露出一个重要问题,车库仅有一个出入口。根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只有小于25个车位的车库才可以只设一个出入口,其他规模车库皆应设两个以上出入口。如果涉事车库有25个以上车位,则违反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如果该行为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车主损失,则开发商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对于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物业管理责任,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而言,如果物业公司没有采取防洪措施、没有及时疏通排水管道、没有及时通知车主险情、没有及时通知奔驰车主挪车,并因此造成车主损失扩大,则物业公司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一定比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