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09:43:07来源:法律常识
现代快报讯(记者 刘遥)6月22日上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纠纷案。一女子在租的房子里自杀身亡,房主认为她的行为使房子变成了“凶宅”,使房屋的价值受损严重,于是将对方的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凶宅”造成的房屋损失、精神损失等共计100多万元。
2016年,林娟(化名)在南京市鼓楼区买了一套办公用房。该房交付不久,林娟就租给了张燕(化名),用于经营培训班。张燕一租就是5年多,双方一共续签过2次租赁合同。
2021年底,张燕在这套房里自杀身亡。这让林娟觉得,她的房子变成了“凶宅”,价值会大幅贬损,难以转租或者售卖,她想找张燕的父母协商赔偿的事,可一直未能联系上。林娟认为,她的家庭本是把这套房子看作是以后的经济保障,也一直都是以租养贷的状态,现在房子反而成为了一种负担,每月都要支付上万元的贷款。于是,她来到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张燕的父母。
2022年6月22日,该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林娟当庭要求张燕的父母赔偿因“凶宅”造成的房屋损失、精神损失,以及数月的房租、物业费等共计100多万元。而张燕父母的代理律师表示,张燕的父母既不是租赁合同的相对人,也不是侵权人,对张燕的自杀行为不可预见、不可克服,意外事件的发生不能归责于其父母,他们可以作出数万元的补偿,而不是赔偿100多万元。
张燕父母的代理律师还表示,涉案租赁合同因张燕的死亡而不可能继续履行,房屋也在2022年1月就已经清空并交付给物业公司,林娟作为房屋的所有者,怠于行使权利,没有积极查验房屋和找物业公司交接。
林娟则表示,自杀事件发生后,她并没有立即去打扰张燕的父母,而是先给他们处理后事的时间,以后再谈赔偿的事。后来,林娟与张燕的朋友交涉过几次,可都没了下文,这令她不知该如何处理合同、赔偿、交接房屋等事宜。至于对方称已和物业公司交接过房屋的事,林娟表示自己并不知情,没有人告诉她。
在庭审时,林娟提交了一些与“凶宅”相关的案例,希望以此证明“凶宅”会造成房屋价值贬损,难以出售。张燕父母的代理律师辩称,并不是所有人都对“凶宅”持否定态度,而且林娟提交的“凶宅”案例都是住宅用房,但该案涉及的是办公用房,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最后,双方对张燕的遗产情况辩论了一番。林娟一方表示,张燕名下有三套房子,对方有能力赔偿。而张燕父母的代理律师则称,就算需要承担责任,赔偿数额也应当在张燕的遗产范围内,具体遗产情况如何,还需要庭后核实。
经过2个小时的庭审后,法庭宣布休庭。
(编辑 苏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