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3 19:38:49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02执1052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陈朋
住址:安徽省肥东县白龙镇双庙村圩里组
身份证号:3401231991****2339
立案时间:2021-02-23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陈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侯浪超借款本金108292元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108292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标准,从2019年5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陈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侯浪超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驳回侯浪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40元,由陈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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