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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14 09:46:01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02执1323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彭长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喊你来还款!欢迎知情人提供相关线索

失信被执行人: 彭长红

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北大街185-2号

身份证号:3426011977****0662

立案时间:2021-03-03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彭长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5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利息等,合计69263.35元;二、被告彭长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90元,由被告彭长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内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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