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找律师,小鹏的辅助驾驶

时间:2022-12-16 09:08:29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有网友曝出一小鹏P7车主,在高架桥上开辅助驾驶功能,与道路前方故障车辆相撞,前车车主被撞受伤,引发关注。

8月11日,针对此事,小鹏汽车方面向南都记者表示,10日下午,宁波一车主驾驶车辆与前方检查车辆故障人员发生碰撞,发生人员伤亡。目前交警部门已经立案处理,门店已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小鹏汽车将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持续跟进后续结果,并协助客户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据网传信息,该小鹏P7车主在高架桥上开LCC(车道居中辅助)功能,时速符合高架限速要求80km/h。该小鹏P7车主称,他在行驶中突遇道路前方车辆故障抛锚,车主站在故障车辆后,但辅助驾驶功能“没识别到”“没有预警”,他“又刚好分神”,致其驾驶的车辆撞上前车及前车车主。

8月11日,小鹏汽车方面回应南都记者称,10日下午,宁波一车主驾驶车辆与前方检查车辆故障人员发生碰撞,发生人员伤亡。小鹏汽车为本次事故中不幸离世的遇难者感到悲痛和惋惜。目前交警部门已经立案处理,门店已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小鹏汽车将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持续跟进后续结果,并协助客户处理后续相关事宜。

开小鹏汽车辅助驾驶出车祸,谁该背“锅”?我们问了12348律师

小鹏汽车官网显示,车道居中辅助(LCC)是一项舒适性的辅助驾驶功能,激活该功能后,系统可以辅助驾驶员控制方向盘,持续将车辆居中在当前车道内。该功能适用于高速公路且具有清晰车道线的干燥道路工况,在城市街道上切勿使用。

南都记者注意到,小鹏汽车在用户手册中数次提及,“LCC 是一项辅助驾驶功能,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动驾驶”,LCC功能启用时,驾驶员仍需始终保持手握方向盘并在必要时接管方向盘。此外,“LCC 是为了驾驶舒适性和便利性而设计,无法应对突发的危险情况。驾驶员有责任时刻保持警惕,安全驾驶,并掌控车辆。切勿依靠系统来应对突发的紧急情况。务必观察前方路况并准备随时采取纠正措施,否则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

这起事故究竟是谁的责任?

小鹏汽车方面要“背锅”吗?

我们问了12348律师

事故双方责任如何认定?

答:本案如果不是涉及到汽车的辅助驾驶功能,只是一起平常的追尾事件,本起的事故责任很好界定。从视频可以看出,前车抛锚,受害者似乎要到后备厢拿警示装置,结果被严重追尾撞上,造成死亡结果,很显然,追尾车辆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在出现一人死亡,又是全部责任的情况下,追尾车辆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当然,在认定事故责任前,肯定要做详细的现场勘查及车辆检验、检测等工作。

小鹏汽车方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答:每当与辅助驾驶相关事故发生,社会大众首先会关注的总是权责归属问题。据观察,相关事故最后责任总会落到车主身上。而车企对辅助驾驶技术细化到驾驶场景的要求,也常常被外界认为是技术不成熟的“免责声明”。

但是,随着自动驾驶日益临近,自动驾驶导致的事故责任认定与承担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了。早在2022年2月15日实施的《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事故处理、责任认定与承担就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第四十三条(责任认定与承担)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和处理,并依法确定相应的责任。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经认定属于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活动的单位依法先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另外,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上述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因此,就本起事故来看,小鹏汽车是否承担责任,还是要看车辆是否存在缺陷,驾驶员是否正确理解、使用“辅助驾驶功能”。

首先,“辅助驾驶功能”并不等同于“完全自动驾驶”。“辅助驾驶功能”时,驾驶员不能分神,仍然应该是车辆的掌控者。本次事故提到的“LCC”是一个舒适性的辅助驾驶功能,它包括了低速交通拥堵辅助,以及高速智能巡航辅助。该功能主要是防止车辆偏离正常行驶轨道,主动提示驾驶者纠正车辆行驶轨迹,使车辆时刻保持在正确的一个车道上,提升行车安全。据小鹏汽车客服称,该功能启用的时候,驾驶员也是需要保持手握方向盘,并且要在必要时候接管方向盘的。因此,本案中,驾驶员分神,把“辅助驾驶功能”等同于“完全自动驾驶”是不可取的,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其次,小鹏汽车对于车主使用“辅助驾驶功能”是否存在误导宣传。因为在汽车行业智能化不断加速的情况下,越来越多车企开始将智能辅助驾驶作为主要宣传点,甚至有车企误导消费者,将“智能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对等。据介绍,在首次使用小鹏汽车辅助驾驶系统时,用户需要完成强制的考试答题环节才能使用。在答题环节中,小鹏汽车明确针对ACC+LCC无法识别的使用场景进行标注,包括低速或静止工程车/清扫车、横停的事故车、拥堵或等红灯的车辆等,小鹏汽车ACC+LCC系统均不能识别,需要车主立即接管车辆。从目前情况看,小鹏汽车似乎不存在误导驾驶员的宣传。

本案中,虽然驾驶员分神了,根据监控显示,“辅助驾驶功能”似乎也没有任何作为,车辆没有任何制动痕迹,“辅助驾驶功能”是否存在缺陷呢?这一点要依赖于车辆数据的提取与分析,目前还难以得出车辆本身存在缺陷的结论。

因此,小鹏汽车是否承担责任,首先要看“辅助驾驶功能”车辆是否存在缺陷;再次要看是否对车主使用“辅助驾驶功能”误导宣传;最后还是要看驾驶员是否正确使用“辅助驾驶功能”。在真正实现全自动驾驶前,“辅助驾驶功能”并不等同于“完全自动驾驶”,驾驶员需要随时准备介入车辆,以保证行驶安全。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对事故现场开展下列调查工作:

(一)勘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和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条件的,可以通过录音、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四)其他调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事故处理)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测试安全员或者驾驶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警。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的单位应当对事故过程进行技术分析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相关事故过程信息和事故分析报告应当及时报告市公安部门,并保存至少一年。

第四十三条(责任认定与承担)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和处理,并依法确定相应的责任。

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经认定属于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活动的单位依法先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可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深圳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本期上海12348律师:

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 陈锡亮

(12348律师意见基于现有公开情况提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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