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6 14:27:33来源:法律常识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财富的积累以及周围发生家事纠纷概率的增加,现在很多人有了通过订立遗嘱提前防范风险的意识。尤其是许多老人,会在晚年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预先分配,以避免离世后亲人之间产生纷争。
但是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诉讼案件产生的原因往往是由于订立遗嘱不规范而引发的。
遗嘱到底有哪几种形式?每一种遗嘱形式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法律知识点?本期法官讲堂,有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淞南人民法庭的法官助理高波来梳理在订立遗嘱前要了解的五种遗嘱形式,并就如何正确谨慎地选择遗嘱类别、避免无效的遗嘱发出提示。
所谓遗嘱, 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五种:
1、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当然,办理公证遗嘱,需要支付一定的公证费用。
2、自书遗嘱。即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以书面的形式告诉他人自己的遗产怎么分配。
3、代书遗嘱。即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由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举例而言,如若老人立遗嘱给后辈,其儿孙等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4、录音遗嘱。即由录音设备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因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即由遗嘱人口头表达、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因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在上述五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案 例
张某在丧偶后又再婚,再婚时有一套婚前房产。婚后,张某突然患病,“续弦”老伴一直尽心照顾。为了感谢老伴,张某写了一份自书遗嘱,自己书写,也签上了名字和日期,声明在自己去世后房子和存款均归老伴所有。
此后,张某久病在床,老伴却逐渐变了态度,不再如往日那般体贴关怀。张某的儿子获知后,就将其接到自己家里照顾。为了感谢儿子,张某又决定把财产都留给儿子,便做了公证遗嘱。
但在儿子家居住期间,张某因不喜儿媳的态度,又给女儿打电话要求住到医院疗养。住院期间,女儿每日看望照顾。
弥留之际,张某在两个医生面前做了口头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女儿。张某去世后,财产到底应该由谁继承呢?
◆ 法官说法
本案中出现三份遗嘱,这三份遗嘱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
本案中涉及三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不同遗嘱的效力有所区别,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故,张某的遗产应该由儿子继承。
法官提示
办理公证遗嘱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不得代理;
2、公证遗嘱应当至少一式两份,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4、如立了公证遗嘱后想变更遗嘱内容,应撤销原先的公证遗嘱后订立新的遗嘱,或订立一份新的公证遗嘱。
◆ 案 例
周某早年丧偶,育有两个儿子周大与周二。大儿子周大早已成婚且在外地居住。
2017年,周某去世,留下财产若干。小儿子周二在整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份遗书,具体内容是周某将自己的所有财产留给小儿子周二,但是书写的时间不明,且从字体看似乎与周某往常的字体并不太为相似。
周大赶回参加父亲的葬礼后,准备共同继承父亲的财产,小儿子周二拿出遗书,声称父亲已将其所有财产留给了自己,周大不能继承财产。周大认为遗嘱无效,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父亲的遗产。
◆ 法官说法
本案中,经过笔迹鉴定,无法确定遗书系周某本人撰写,且遗书的书写时间不明,故该份遗嘱应认定为无效。在周某自书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
法官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自书遗嘱简便易行、保密性强,不需要见证,也不需要办理公证,因此,许多人会选择自书遗嘱。自书遗嘱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不能由他人代写或记录;
2、遗嘱人应字迹清晰,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3、自书遗嘱不能由他人代签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名;
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如须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之处。
◆ 案 例
孙某夫妇共生育有两子,即大儿子孙甲、小儿子孙乙。因孙某夫妇不识字,其在社区居委会王主任的见证下,由孙甲代写遗嘱一份,将其现居住的房屋留给孙甲,这份遗嘱上有孙某夫妇、孙甲和见证人王主任的亲笔签名。后孙某夫妇先后去世,按照遗嘱,孙甲请求继承房产,但孙乙认为遗嘱无效,故孙乙将孙甲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 法官说法
本案中,孙某夫妇的遗嘱形式在法律上称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要生效,须具备特定的法律要件。孙甲是孙某夫妇的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孙甲不能作为代书人,故该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法官提示
法律规定因遗嘱人由于身体疾病或不识字等原因无法自己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代书遗嘱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代书遗嘱至少要有两名见证人,应慎重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见证人,一般情况下可选择具有继承关系之外的人士在场见证;
2、代书遗嘱的内容要素要完整,尤其是遗嘱时间和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千万不可遗漏;
3、可以邀请律师或者具有法律知识的朋友协助订立代书遗嘱。
◆ 案 例
吴某早年丧偶,吴某一个人把两个儿子王大与王二抚养长大。吴某因病离世后,吴某的两个儿子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王二拿出一份录音给王大听,录音的声音是吴某,内容是说在她去世后,两套房子都给王二。经查明,这份录音是吴某在生病期间所录,录音时在场的只有吴某和王二。
◆ 法官说法
录音遗嘱也是遗嘱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录音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而且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本案中,小儿子虽然有吴某的录音遗嘱,但吴某录音时只有小儿子一人在场,没有其他见证人。所以这份录音遗嘱无效,吴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两个儿子平分。
法官提示
遗嘱人可以用录音(含录像、光盘以及其他电子读物)的方式制作遗嘱。录音遗嘱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以录音形式设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录音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应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和家庭住址等信息,遗嘱人应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间等信息;
3、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案 例
李某早年丧偶,含辛茹苦将两个孩子李甲与李乙抚养长大。后李某与王某再婚,晚年生活还算幸福。孰料,李某突发脑溢血,且只有老伴王某在场。在病危之际,李某当着两位医生、众多护士的面对王某说:“我死后,家里的一切财产都留给你吧,让两位医生给咱们做个见证。”
但由于抢救及时,李某得以脱险,一个月后出院疗养,身体慢慢好起来,关于遗嘱的事情却再也没有提过。
次年年底,李某再度发病,经抢救无效病故,留有遗产若干。此时,王某提出,去年年初,李某在医院曾留下口头遗嘱,一切遗产由她继承,主张应按遗嘱办理,并请两位医生作证。而李甲与李乙则认为,危急情况解除后,父亲没有办理自书、代书或公证等其他形式的遗嘱,因此,口头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病好出院,至其死亡时隔近两年之久,这说明他完全有能力、有时间用自书、代书、录音或公证的形式立遗嘱。因此,此前的口头遗嘱由于危急情形的解除而不再有效。如果李某病好出院至突然发病死亡期间没有再立过其他形式的遗嘱,就应当由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其遗产。
法官提示
订立口头遗嘱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口头遗嘱只适用于存在危急情况时;
2、订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或者已经用了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的,该口头遗嘱即不再有效。
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高波
责任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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