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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17 07:33:16来源:法律常识


【维权微课堂】以案说法⑤ | 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有权要求离婚经济帮助

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提升妇女儿童维权意识

昆明市妇联维权微课堂推出

【以案说法】栏目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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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微课堂】以案说法⑤ | 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有权要求离婚经济帮助

解读律师

杨小敏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家事中心主任

  • 昆明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 昆明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妇女儿童发展专家
  • 昆明市妇女联合会法律顾问
  • 昆明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法律顾问
  • 昆明国家级经济开发区普法专家讲师
  • 云南电视台都市频道特邀释法嘉宾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员
  • 中国国际商会调解员

01

案例

王某(男)和李某(女)2011年7月登记结婚,2011年11月生育一女王某某,双方自2013年初分居至今。李某于2013年患有尿毒症至今,靠透析维持生命。

王某多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均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后王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起诉离婚。


02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但李某患有尿毒症,失去部分劳动能力,离婚后将面临高额的后续治疗费用和巨大的生存压力,属于生活困难。

李某要求王某给予一定经济帮助以维持基本生存的主张,应予以支持,法院遂酌定离婚时由王某一次性给予李某生活帮助费20万元。


03

案例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李某因患重病需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同时因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缺乏收入来源,离婚后凭借李某个人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存条件,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情形,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离婚经济帮助。

法院综合考虑李某后续透析治疗的费用、李某的年龄及王某的负担能力、负担意愿等具体情况,判决王某一次性给予李某生活帮助费20万元,有助于李某在离婚后基本生活得到稳定、有效的延续。‍

(注:部分源自网络)


来源:昆明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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