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07:33:16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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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妇联维权微课堂推出
【以案说法】栏目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第五期
解读律师
杨小敏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家事中心主任
01
案例
王某(男)和李某(女)2011年7月登记结婚,2011年11月生育一女王某某,双方自2013年初分居至今。李某于2013年患有尿毒症至今,靠透析维持生命。
王某多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均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后王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起诉离婚。
02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双方离婚。但李某患有尿毒症,失去部分劳动能力,离婚后将面临高额的后续治疗费用和巨大的生存压力,属于生活困难。
李某要求王某给予一定经济帮助以维持基本生存的主张,应予以支持,法院遂酌定离婚时由王某一次性给予李某生活帮助费20万元。
03
案例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李某因患重病需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同时因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缺乏收入来源,离婚后凭借李某个人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存条件,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情形,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离婚经济帮助。
法院综合考虑李某后续透析治疗的费用、李某的年龄及王某的负担能力、负担意愿等具体情况,判决王某一次性给予李某生活帮助费20万元,有助于李某在离婚后基本生活得到稳定、有效的延续。
(注:部分源自网络)
来源:昆明市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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