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7 11:32:55来源:法律常识
7月2日晚间,ST大洲发布公告,该上市公司于当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的《阻止出境决定书》。由于公司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局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21年1月28日起阻止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磊出境。截至公告披露日,ST大洲累计已缴纳809.51万元(不含滞纳金),尚欠缴2017年度所得税4333.8万元(不含滞纳金)。
值得注意的是, 6月7日,新大洲(*ST大洲,000571)公告,本公司于2021年6月7日收到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15份《民事判决书》(2021)琼民终233号-247号),该15起案件二审均驳本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本公司负担。本案可追溯至2020年2月4日,新大洲公告,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通知新大洲公司并在官方网站公示了对新大洲、陈阳友、王磊、许树茂、陈天宇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有些投资损失须有投资者自担,但如存在披露违规被证监会处罚的,则股民可提出投资者损失的索赔。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专业代理股民维权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强律师认为,凡在2018年1月2日到2019年1月12日之间买入新大洲(*ST大洲,000571)股票,并在2019年1月12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通过小程序搜索“俞强律师”登记索赔。已经有多名投资者向我们进行了索赔的法律咨询。
资料显示,ST大洲主营业务包括煤炭采选业、食品加工销售及物流运输业。2018年、2019年及2020年实现归属净利润分别约为-8.78亿元、-6.13亿元及-3.32亿元,实现扣非后归属净利润自2016年起连续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