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09:46:05来源:法律常识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多名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刘某及其辩护律师对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指控的案件事实有所出入,因为其中一名被害人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经过法院生效判决,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因此,刘某及其辩护人认为,该笔钱款不应当计入诈骗金额,因为该笔钱款已经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纠纷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笔钱款虽然经人民法院按照民事纠纷处理,但被告人诈骗的主观故意明显,不影响对其定罪量刑。但所涉及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由法院民事诉讼确认赔偿,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因此,该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刑事判决中,不再责令被告人退赔。
这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其中一笔已经被生效民事判决按照民事纠纷处理,并且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该笔钱款是否还应当按诈骗犯罪计入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进行刑法上的评价?
辩护人的观点认为:不应当被认定为诈骗,因为该笔钱款已经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纠纷处理,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民事诉讼程序可以解决的纠纷,就不必要动用刑事诉讼程序,不能再进行刑法上的评价,不能按照刑事犯罪来计入诈骗犯罪的数额。
公诉人的观点认为:有大量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有明显的诈骗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诈骗行为,理当按照诈骗罪论处。“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本应用场景是立法过程,是立法过程中运用的原则,如果在司法过程中,尤其是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也坚持只要经过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就不必要动用刑事诉讼程序,无疑将会引起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法院同意公诉人的观点,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不是对被告人刑事评价的障碍。
刘某诈骗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虽然通过民事诉讼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是刘某所实施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因此而消除,还需要通过刑事处罚来弥补和预防,因此,民事责任的存在并不阻却对其定罪量刑。只是在挽回损失的程序方面,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有所不同。但就处理结果来看,都是责令被告人返还财产,二者在挽回损失这一目的上是统一的,不同的是,民事程序中需要原告申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刑事程序中是由审判人员移交执行,但最终都是殊途同归,从这个角度讲更没有必要纠结民事判决是否是判处刑事处罚的障碍了。
因此,即使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有民事责任予以归责,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依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不因民事判决而影响刑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