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07:12:36来源:法律常识
12月27日晚,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举行了本年度最后一次案例讨论会,本次例会的指导律师为张梅律师、孙喜峰律师。
案例一
蔡某某的母亲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项目销售介绍后,于2021年12月4日在微信上先支付20000元给销售,后2021年12月5日由销售在微信上教蔡某某进行了认购协议书的签订。
认购协议书上约定签订之日起5日内由蔡某某携带相关材料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署,但蔡某某没有按约定日期去签署房屋买卖合同,2021年12月13日,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蔡某某邮寄了催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提示函,于2021年12月14日到达菜鸟驿站,2021年12月17日,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蔡某某邮寄了解除认购协议书的通知书,于2021年12月18日到达菜鸟驿站,蔡某某于2021年12月20日将两份邮寄取出。
问题
1、现从哪方面入手,可以让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20000元定金?
律师建议
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有购房资格,其次要确定签字是否有效。当事人本人并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支付款项的人也不是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母亲支付的货款,对当事人是否有效,建议从不同主体的资格进行入手。
案例二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4日入职某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入职后在某地产服务有限公司的要求下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签署了《自由职业者协议》,工资是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放,当事人从事房屋自营部营销专员(房屋销售),当事人在职期间共售房屋12套。2021年4月,因业绩不佳,该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劝退当事人,并要求签署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的申请单、办理离职手续,此时当事人怀有身孕,2021年5月7日,原告离开公司后再未上班。
问题
开庭思路(从哪些方面介入)
当事人诉求:
①确定存在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5月7日解除;
②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③经济补偿金。
律师建议
针对诉讼请求应当选择将两家公司一起告,一次性解决相关争议,二者属于共同必要诉讼当事人,不应选择一方进行起诉。
案例三
张三和李四是夫妻,张三户籍在天心区,李四户籍在雨花区,双方2016年离婚。2020年,张三因一个代位权纠纷(在天心区法院)需要偿还王五20万代偿款。案子走到了执行,王五找到一个财产线索,就是李四和张三婚姻存续期间,李四用20万买了一个位于长沙雨花区某小区的车位(有银行流水),而且根据调取的张三和李四的离婚相关信息,离婚协议约定该小区的房屋归女方,但未对车位进行处理,天心区法院执行法官要求将车位进行确权才能执行。
问题
1、案由为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呢?
2、张三因涉刑事犯罪已经被抓了,案子目前刚立案缴费成功,会对案子后期开庭、调解有何影响?
3、价值20万的车位考虑双方未做约定,是否会做各占一半处理?
4、另查明,李四起诉张三归还150万借款,案件也已经到了执行,如果车位最终确权后,王五去申请执行,按比例还是按先后呢?
律师建议
管辖应当由执行法院的法官确定,找物业或者开发商进行联合调查。同时对车位的定性很重要,位置是否明确具体,需要查明。车位费用大概率是会夫妻二人一人一半。执行顺序一般是整体执行,个人分割排在后位。
2021年度的最后一次周一研讨会在导师和实习律师们热烈的讨论声中落下帷幕。与会人员积极认真,深入交流,例会导师分享了很多自身办案经验,大家也在学习收获到了很多。在新的一年里,芙蓉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开展好周例会这一平台,让律师们从中学习、分享、收获。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