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0 03:54:07来源:法律常识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未进行婚姻登记,女方应对男方给付彩礼酌情予以返还,考虑到双方同居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女(随女方生活),双方在感情及生活上均有较大付出,从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角度出发,酌定返还的比例为20%。
原告:刘XX(男方)
被告:李XX(女方)
原、被告双方在静海县居住期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3月份订婚,原告在订婚仪式上给付被告礼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按习俗退回2000元,2012年4月底原告按习俗给付被告彩礼人民币50000元,2012年7月21日双方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月31日生长女刘X1,2014年3月份原告因故离家后双方分居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照片,户籍信息,证人证言,销售凭证,住院费用明细,天津市医疗保险门诊专用收据等证据为证。
1.原告认为:
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6月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13年1月21日生一女刘X1。双方同居生活前,原告通过媒人给付被告订婚、结婚彩礼人民币70000元,被告返还人民币2000元。
同居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脾气秉性各异,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3月被告携女回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双方分居后,就彩礼事宜数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人民币68000元。
2.被告认为:
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份订婚,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退回2000元,2012年4月底原告给付被告结婚彩礼人民币50000元,其中包含有买项链和戒指的钱,原告为被告购买项链和戒指花费人民币13360.8元,剩下的钱用于被告生育分娩花费人民币7100元,余款用于为孩子治病及共同生活,彩礼款目前已经耗尽无法返还,另外,原告两次给付彩礼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不同意返还。
被告应返还多少彩礼款?
彩礼习俗系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金钱或其他财物的传统民间习俗,男女双方未能实现缔结婚姻目的,接受彩礼一方应予以返还。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主张彩礼款返还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返还,因双方分居时间为2014年3月份,距今不满2年,若双方未分居,即不存在彩礼返还的问题,现因双方分居产生彩礼返还纠纷,原告主张彩礼返还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庭审中被告主张彩礼款已经用于购买金饰及生活支出,不能返还,原告予以否认,因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的主张,对于被告所述,法院不予认定。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进行婚姻登记,被告应对原告给付彩礼酌情予以返还,考虑到双方同居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女刘X1(随被告生活),双方在感情及生活上均有较大付出,从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角度出发,法院酌定返还的比例为20%,计13600元。
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刘XX彩礼款人民币136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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