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侵权找什么律师,媒体侵害名誉权案例

时间:2022-12-20 14:02:40来源:法律常识


一起状告媒体的名誉侵权案

2000年夏季,吉林视听导报通化分社报道了一起政府强迁案件。报道称:通化市某项城市建设工程因出现了钉子户而迟迟无法动工,经政府主管部门裁决后,住户孙某及妻子拒绝搬迁。裁决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执行,孙某的65平方米房产被强行拆迁,孙某在依法拆迁的压力下,终于接受了临时性安置。此案提醒人们:在拆迁改造中,人人都应该遵守法律。

新闻报道之后,孙X生夫妻认为这一新闻中提到的孙某就是自己,报道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视听导报在相同的版面位置,以相同的文字量向自己公开道歉。

视听导报接到起诉状之后,委托我代理报社应诉。接受委托后,我反复阅读了报道。这其实就是一个豆腐块新闻,没有多少新闻量。政府拆迁主管部门在申请法院强迁的时候,考虑这个案件具有典型意义,由媒体报道,目的是对全民进行普法教育。新闻如实记载了拆迁的过程,报道中没有记者的具体评价,报道体现的是“人人都应该遵守法律”的观念。在稿件发表时,为了防止可能发生名誉侵权,新闻中使用了“孙某”的字样。这说明:视听导报没有侵犯孙X生的名誉权。

从报道的后果来看,报道对城市拆迁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新闻报道之后,与孙X生有相同想法的许多被拆迁居民都主动地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将被拆迁房产交付拆迁部门。声称被侵权的孙X生并没有遭受名誉损失,孙X生夫妻也没有产生精神上、生活上的不良后果。这说明:孙X生起诉没有事实和证据。视听导报的受众中认识孙X生的人极少,不可能对孙某的名誉产生不良评价的后果。孙X生无法证明自己的名誉权产生了不良后果。

但这篇报道中孙X生房产面积有点误差,孙X生的房屋登记面积是59.5平方米,报道中称57平方米,事实略有误差。孙X生认为这个误差就是报道不实,就是名誉侵权。孙X生还主张,自己被拆迁的房子实际120平方米,视听导报只报道65平方米,是故意歪曲事实。我对拆迁档案和房屋产权档案审查后发现:被拆迁的房子没有登记在孙X生名下。孙X生购买这个房产后,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孙X生在自己的房子前后接建了约60平方米违建房屋。政府拆迁主管部门对违建房产按拆二还一的原则补偿,孙X生认为“补偿不合理”,与妻子拒绝拆迁。当房屋被强拆后,孙X生对视听导报提起名誉侵权诉讼,是借此来转嫁自己对政府拆迁部门的不满。视听导报在报道中虽然对无证和有证的房产面积的报道在数字上有微小的失实,但这种失实对孙X生的名誉权没有任何影响。


一起状告媒体的名誉侵权案

经过对案件全面分析后,我认为:这个案件法院驳回孙X生起诉的可能性极大,因为证据不足。

名誉侵权是否成立,必须看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等四个方面来认定。

名誉侵权必须要有具体侵权方式:即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而视听导报只是报道了一个法律事件,没有主观评价,因此,视听导报没有实施侮辱的侵权行为。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视听导报的报道中所报道的事件都是真实的,并有任何贬损孙X生夫妻的语言,显然孙X生起诉的侵权行为不具有法律眄的侵权特征。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孙X生起诉的案件中没有侮和诽谤性言词,因此没有侵权行为。虽然孙X生利用自己的房子经营了一个体商店,但个体户与企业法人并不相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名誉权侵权包括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但指的是侵权人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本案涉及的只是拒绝城市拆迁中强迁法律依据,显然与侵害法人名誉权无关。

名誉侵权的最基本要素是看受害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法院于1993年和1998年出台了两个有关审理名誉侵权案件的司法解释。都体现了一个原则:认定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其中,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在这里,侮辱,是以语言或行动损害或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声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降低社会对其评价,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视听导报只是报道一个法律事件,报道中没有使用侮辱孙X生夫妻人格的言词,报道的目的是宣传法制,不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视听导报没有宣扬孙X生的个人隐私,孙X生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一起状告媒体的名誉侵权案

为此,我在法庭上发表代理意见时提出:

一、视听导报的报道没有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损害。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七)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被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全部事实证明:原告没有被损害的事实,在全部诉讼过程中,原告始终举不出任何有效证据能证明“因视听导报的报道而导致原告名誉权受到了损害。”即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视听导报依据新闻机构职能,如实报道了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据生效的行政裁定,申请法院对原告拒不搬迁行为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事件,这一报道行为是合法的公益行为,并不违法。视听导报的报道与原告的某些精神痛苦没有因果关系。视听导报在报道中没有过错。

二、依据最高法院的解释,视听导报不构成名誉侵权。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八),对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规定了三种情况:

1、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2、文章反映的问题虽然基本真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3、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视听导报的报道事实基本准确,没有侮辱原告人格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不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三、本案事实证明视听导报没有侵权

第一,视听导报报道中没有任何侮辱诽谤原告的文字,所以,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第二,视听导报报道依据的内容是通动管裁字(2000)第 16号行政裁定书和通化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处6月3日的撤销交易通知及通化市房产评估所6月28日的撤消评估通知书。报道中的57平方米无证房屋的面积来自于三份文件中的数字,报道基本真实,没有侵权。

第三,依照法律规定,确定房产的唯一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原告的房产登记人为韩伯勋,原告认为他只要拥有韩伯勋的房屋所有权证就等于自己拥有合法产权是错误的。

第四,视听导报在报道时,为了减少可能给原告所造成不良影响,在报道时隐去了原告的姓名,这恰恰是对原告人名誉权的保护。

第五,视听导报在报道中对孙X生的妻子没有任何涉及,第二原告对视听导报的诉讼应该依法驳回。

第六,原告主张“报道中的数字失实”,就是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没有法律依据。报道中被动迁房屋面积数字的微小失实,并不影响整个事件的真实程度。如果原告人坚持要求对此失误予以更正,视听导报可以在发表原报道的版面上同一位置发表一则更正消息。但在发布更正消息时,视听导报应该以原告夫妻的真实姓名及产权全部是韩伯勋的事实进行更正。

不久,法院驳回了孙X生夫妻的起诉。之后,视听导报因为此案的原因,对我进行了一次有关公民名誉权保护的专题采访,在当地产生了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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