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06:06:06来源:法律常识
老百姓往往受限于法律知识的匮乏,因此涉及到纠纷时,会委托专业人员来打官司。可是西安的小玲就遇到了烦心事,委托了一名法律工作者作为代理人来打劳动争议的官司。可几个程序下来,得到的赔偿不升反降,认为是代理人的严重失误所导致,并要求其赔偿损失。代理人该不该赔偿损失呢?
小玲是某幼儿园的员工,因工作期间意外受伤,与所在幼儿园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考虑自己也不是很懂法,小玲便打算委托一名法律专业人士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来和幼儿园打这场劳动争议的官司。
经过几家对比,小玲最终选择了法律工作者严某作为其代理人,并与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协议约定,该法律服务所指派法律工作者严某作为小玲的代理人,处理其与幼儿园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阶段的代理人。小玲作为委托人,需支付代理费3000元。
委托协议签订后,严某结合小玲的具体案情,代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书。
在此做个说明,就是劳动争议纠纷属于仲裁前置的纠纷。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必须先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如果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对一审判决仍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上诉,进入到二审程序。
而且劳动仲裁和经济仲裁也不同,前者解决劳动争议,后者属于仲裁委员会这样一个民间自治组织,依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解决与人身关系无关的合同纠纷,以及财产权益类纠纷。
经过劳动仲裁委的审理后,依法裁决:某幼儿园需向小玲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324.9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8330.5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330.53元,劳动能力鉴定费120元,合计148106.01元。
对于劳动仲裁委的裁决结果,小玲还是比较满意的。可幼儿园不服啊,便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经过法院一审审理后,其判决结果大大出乎了小玲的意料。
一审最终判令:该幼儿园向小玲共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4810.01元,驳回了小玲的其余诉讼请求。
这一审判决的结果比劳动仲裁的结果少了十几万啊!
小玲对此极为惊讶,便依法提起了上诉,进入到了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后,撤销、变更了一审法院的部分判决内容,便作出了终审判决,依法判令:
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小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59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591元,鉴定费120元。
小玲拿到了二审判决后,算了算,各项赔偿共计为79302元,虽然比一审多了不少,可毕竟和劳动仲裁的结果也差了好几万啊!
小玲认为,严某在劳动仲裁阶段有重大过失,错误计算了自己应享有的工伤待遇,导致工伤待遇不能获得足额赔偿,差额的损失,得由严某来赔偿。
于是小玲又委托了其他律师作为其代理人,与严某打起了官司。因严某代理案件属于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是由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所承担。
因此小玲以严某所在的法律服务所为被告,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代理费3000元,并赔偿实际损失79302元(即劳动仲裁的结果与二审终审判决的差额),合计82302元。
严某对小玲的索赔很是不解。总共收了3000元,结果却又要面临8万多的赔偿?
严某认为,小玲与幼儿园的劳动争议纠纷,其作为小玲的代理人,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服务。
但案件结果绝非是自己可以把控的,而且也并非就案件结果做出过任何承诺。而且涉案仲裁裁决、一审以及二审的判决结果均不一致,更加说明办案机关对于本案的认定及法律关系层面,存在观点上的较大争议。但这与自己无关。
同时,双方依法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系委托代理关系。自己作为代理人在履行代理事项及提供法律服务中并无重大失误,从事代理事项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小玲承担。
因此严某认为自己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并无失误或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被告法律服务所接受甲方小玲的委托,指派法律工作者严某为小玲与幼儿园工伤赔偿案劳动仲裁的代理人。
在劳动仲裁委依法就该劳动争议案件作出裁决后,双方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即告终结。
小玲作为原告,现以二审法院判定的数额,与劳动仲裁裁决的数额之间存在差距为由,即认为严某存在重大过失,并自以为二审法院是在仲裁裁决请求的基础上所做出的终审判决,属于认识上的错误。
最终驳回了小玲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