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1 20:33:5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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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近年来,司法机关接到刑事报案后不予立案的比例逐年升高。有的报案人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不知道接下来还应如何处理;有的报案人不惜花费血本,为成功立案大费周章,却依然事与愿违;还有的企业在遭遇不法侵害后陷入两难,民诉成本太高,刑诉求告无门,这样的现象屡见不鲜。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环节意义重大,关系着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能否得到保护。本文试从刑事立案实务出发,从不予立案的原因、对策、救济手段等几个方面,浅析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刑事报案。
2017年,王某经营的小微企业遇到资金困难,通过互联网上的贷款商城贷款了10万元,期间遭受“断头息”、强制违约、多次转贷等套路。仅仅一年,王某总共归还了多个贷款平台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100余万。醒悟过来的王某试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回复王某,向金融企业贷款这属于民间债务纠纷,应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随后,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因阴阳合同、虚假流水,甚至是当初贷款的多个网络平台已是人去楼空等原因,法院无法对王某提起的诉讼进行判决。王某求告无门,只能自咽苦果。
本案中的王某遭受了巨额的经济损失,此次借款对其个人和家庭造成了很大的痛苦,同时也对其企业的经营产生了很大影响。在当时,王某这样的案件并不是孤例,以现今的眼光来看,王某的案件属于典型的“套路贷”案件。2019年4月两院、两部及时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定性:以借贷关系为外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是一种犯罪活动,应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意见》并未创造出“套路贷”这个罪名,而是定性为相关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也就是说,“套路贷”的行为可以是诈骗罪、侵占罪、非法拘禁罪等十数种罪名。而诈骗罪、侵占罪等相关罪名的刑法定义清晰,司法解释也屡见不鲜,在《意见》发布之前,也有司法机关对“套路贷”案件进行定罪打击,但有的单位对相关案件却“熟视无睹”,不予立案,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在此,笔者总结了一些常见的不予立案的原因:
1、犯罪行为复杂、多变,导致立案机关无法甄别。随着社会生活、经济的飞速发展,犯罪行为越来越隐蔽,犯罪手段也在不断翻新,有的犯罪分子擅于将犯罪行为伪装成合法活动,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谋取非法利益。而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无法准确的将犯罪行为与犯罪构成要件“对号入座”。
2、“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在某段时期有的单位及个体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向司法机关控告犯罪,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冻结财产,最后发现没有犯罪行为。这造成了某些不正当目的达成,社会正常秩序的紊乱。这一类事件倒逼了司法机关在立案之初就不得不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
3、 “不归我们管,找其他单位去”。报案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在报案过程中往往被一句“案件不归我们管”拒之门外。刑法和刑诉法对案件管辖有明确的规定,接报单位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无法立案。
4、证据准备不充分。报案人缺乏证据意识,在遭受了不法侵害后,没有收集证据的想法,反而破坏犯罪现场、湮灭犯罪证据。有的报案人具备提出证据的能力,但没有提供证据的意识,接报机关无法在基本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进行立案。
5、无法形成有效交流,没有认清真实案情。报案人无法将准确的信息传递给立案机关,对案情描述不清,词不达意,没有形成有效的交流。
应对不予立案的小妙招
我国法律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对公民的刑事报案持开放接受的态度。但刑事报案不只是会打“110”报警电话那么简单,接案机关接到报案后会对相关报案的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针对不同的不予立案原因,本文教你几条应对的小妙招。
1、选好报案机关。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管辖,但监察机关管辖职务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管辖在司法活动中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人民法院管辖自诉案件;海警、军队、监狱等部门管辖其辖区内发生的案件,一个案件发生后,需要我们选择正确的管辖机关进行报案。同时,案件的可管辖地有案件发生地、报案人居住地、嫌疑人居住地等,报案人应梳理出可以进行报案的管辖地,充分考虑降低报案成本、提高破案几率等因素,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管辖地进行报案。同时,报案人还可以向多个可管辖地进行报案,以提高成功立案的几率。
2、收集有用的证据。刑事立案的证据收集只有一个主要目的,即证明有犯罪的发生。如一个伤害案件,受害人所受的伤害程度就是犯罪发生与否最直接的证据之一。如果伤害鉴定达到轻伤及以上,且能证明伤害系他人故意为之,则能证明有犯罪的发生,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至于犯罪嫌疑人是谁,使用的伤害器械为何物等问题则是侦查机关应当查明的证据。报案人应具备证据意识,保护、收集好相关证据,其次还应辨别证据的主次,向立案机关提供出“开门见山”的证据。
3、报案可以“写下来、拍下来”。虽然电话报案或现场报案等基本都是通过口头描述的方式,但我们不能局限于口头报案。有的案件如强奸、故意伤害等用口头报案的方式不一定能将案件发生的细节描述清楚。这需要我们使用笔述或是影像资料等证据辅助表达。利用多角度表达,和对方形成有效交流,确保对方能清楚的掌握案情,从而达到立案的目的。
4、为案件“找”一个罪名。针对复杂、多变的犯罪行为,许多接案工作人员往往也无法将其与现有的罪名“对号入座”。这需要我们具备阐释法律的能力,将犯罪行为碎片化,厘清每一个小的碎片所代表的法律含义,从而找出这些碎片与现有的法律定义、司法解释之间的关联性。简单来说,我们需要给犯罪行为“找”一个最合适的罪名,而这个罪名需要经得起法律的推敲验证。这对普通群众来说是一个难点,而这种情况往往就需要律师参与其中。
5、把握对方心态,使其消除顾虑。特别是一些经济类案件,有的立案机关工作人员往往带着怀疑的目光来看待报案人员。认为报案人别有用心,目的不纯,又不好直接说出口,从而对报案进行搪塞。这需要报案人掌握对方心理,打消对方的顾虑,以真诚的态度获取对方的信任,从而达到立案的目的。
依然不予立案还能怎么办?
有的案件我们厘清了法律事实,组织好了证据,做好了各方面的立案准备,但立案单位依旧不予立案,这需要我们使用相应的救济手段。
1、申请行政复议。《刑事诉讼法》规定报案人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立案的行政复议对象为立案单位的上级单位。
2、人民检察院有监督公安机关立案的权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立案监督案件由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部门具体办理。但需要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则应到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控告或举报。
3、自诉。对一些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控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程序。
结语
刑事报案后不予立案的原因必然多样,报案人的表达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等因素都会影响报案的结果。有的案件还需要报案人具备较强的法律分析水平,从不同的切入点对案件事实进行剖析,从而找到立案的依据。由此,具备专业知识的律师参与刑事报案业务,为受害人争取合法的权益具备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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