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2 03:29:05来源:法律常识
将小轿车出租给他人从事滴滴快车服务,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张某在人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商业险保单中载明车牌号码为涉案车辆,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50万元。
李某于2020年8月从张某处租赁了涉案车辆从事滴滴快车服务。2021年5月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王某的车辆损坏,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人保公司以改变涉案车辆使用性质而拒赔。王某将李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修车费等共计14万元损失。
李某多方打听找到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了解案情后,初步分析修车费偏高,而且张某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代理李某应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法院认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故李某作为使用人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时,李某所驾车辆系自张某处承租,从双方签订 《汽车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约定内容及对双方询问可以确认,张某对李某以承租车辆用于运营是明知的,故张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认定张某在李某赔偿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子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事发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故人保北京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付王某的修车费。
从第三方调查内容可知,事故发生时间在凌晨,李某是在刚完成一单运营的返途中,事故虽未发生在运营过程中,但从李某将承租车辆注册为网约车,且根据其运营时问、接单数量、收入状况等综合情况分析,李某将承租车辆长期从事运营,改变了使用性质,增加了车辆危险程度,故人保北京分公司适用免责条款的抗辨意见,法院予以采信。而由此给王某造成其他合理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李某赔偿,张某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王某虽坚持其已实际支出的修车费,但该维修项目及价格经第三方评估,与之存在差距,但整个评估程序不存在违反程序的情节,故相关结论本院子以采信。受损车辆拖车费及替代性交通费均属子合理支持,且证据充分,法院均支持。王某主张的车辆改装费,仅有维修施工单,并无正式发票,且所出具的单位在改装时并无相应资质,故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其诉请不予支持。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因事故而降低的损失。事发时,王某所购车辆尚不足两年,所受损害多在车辆前部,经过维修,车辆的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等很多方面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会有所下降,故其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
但由于市场因素的多变性、不可控性,车辆修复后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经验判断和交易行情的影响,故本院在参考评估数值的同时,将结合受损车辆事发前的使用状况、事发后的修理费用、修理后的组成部件更新和车辆性能恢复等诸多情况,酌情判定车辆贬值损失为8000元。
【法院裁判】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交强险范国内赔偿王某修车费2000元:
二、李某赔偿王某拖车费、替代性交通费、修车费、车辆贬值损失共计 68646 元,张某在该数额 50% 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评析】
涉案焦点
1、出租小轿车给他人从事滴滴快车服务,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在出租车辆时只告知李某车辆投有全险,并没有告知李某改变车辆用途存在保险公司免责的风险,张某对李某以承租车辆用于滴滴快车运营一直是明知的,故张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在保险公司免责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原告的修车费畸高,不合理,应当以车辆维修费合理性鉴定的数额为准
1)事故发生后2021年6月18日人保公司出具王某车辆换件金额为31999.93元,工时费金额为200元,定损合计金额为32199.93元。更换项目共计36项,维修项目2项。王某主张的维修费总额高达91355元,高出人保公司的定损金额6万元之多;
2)王某提供的其车辆维修结算单中更换项目多达66项,远多出人保公司定损项目30个之多;工时费高达6500元,是人保公司定损单中工时费的30倍之多,严重超高,而且没有提供工时费结算单;结算单没有进厂(交车时间)和出厂时间、没有提供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没有技师记载、没有接待人员或负责人姓名。维修单不具有合理性。
庭审中,李某就王某受损车辆维修项日及价格的合理性申请签定。鉴定公司于2022年7月分别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建议合理的维修项目价格为 54886 元,法院应当以鉴定结果为准认定维修费。
3、加装费非法定赔偿项目,加装违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不属于侵权人赔偿的范围。
2)加装未经备案,违法。北京长达兴汽车服务中心的结算单2019年4月15日出具, 但该中心2020年11月13日才成立,且没有正式发票,说明结算单是伪造的。所以加装费不应当赔偿。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一千二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