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7:56:5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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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有套路;高额补偿有妙招
开发商卖房时会聘请专业的公司策划卖房,常规的策略是把房型不好、位置不佳的房子先卖出去,价格较低,好的房子有可能放在中后期卖,这个原理用在拆迁上是一样的。拆迁过程中的一个经验是,有关系的人、善于维权的人、甚至那些黑道不好惹的人都往往或明或暗地获得高价补偿。也就意味着,利益只倾向于有力量的人。
拆迁行为本身就是一个零和游戏,拆迁户的利益多了,拆迁方的利益必然少。拆迁方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会极力压低拆迁成本,任何利益都是靠斗争而来,绝不是靠施舍,拆迁方怎么会舍得把利益分给力量较弱小的拆迁户呢?因此在拆迁中经常会出现黑白协议方式,即白协议是大家都一样的协议,就是政策价格的协议,而黑协议是私下签订的,并且拆迁方会要求拆迁户签订保密协议,所以有的拆迁户代表悄悄地把协议签了,至于到底给他暗地里输送了多少利益,大家都在猜想,谁也不知道,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他比一般的拆迁户肯定拿得多,因此,不会存在签协议早晚奖励取消的问题。
答:断水断电是不法拆迁方经常使用的逼迁手段,是国家法律严令禁止的,但是对于心理素质不高的拆迁户这种手段很有效,有些人特别是老人,受不了就会妥协屈服,要么签订协议,要么搬离房屋,从而达到拆迁方的目的。我们的很多拆迁户甚至是大多数拆迁户就是在这种常规的手段之下付出了惨重的代价。等到醒悟的时候,再去维权,事情变得非常被动,即便是请律师,也会付出高昂的代价,这是千百万拆迁户应当汲取的教训。其实反过来想,拆迁方之所以这样做,就是要降低拆迁的成本。而拆迁户如果忍受不了断水断电这样的小代价必然会付出大代价,因此,遇到断水断电这种情况建议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他们会有系统的应对方法。
如果是拆迁工作人员指示供水、供电公司断水断电,则可以对供水、供电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保障公民合法用水、用电的权利,追究违法断水断电的责任;同时可以将作出该行为的部门或个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也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程序来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当然不需要,因为安置房计划是关系到拆迁户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针对这种事项,拆迁户当然有知情权,而且根据《信息公开条例》,这种信息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如果政府保密,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安置房没有安置计划,或者安置计划损害了拆迁户的利益,因此拆迁方害怕拆迁户知道而保密。
不合法,因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除非是涉及到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才不予公开,拆迁中的信息一般都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机构答复“不予公开”肯定是不合法的。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拆迁户要求公开的内容是政府的违法之处,因为不愿意公开。
不法拆迁方用尽各种手段会导致很多的拆迁户搬离,一方面会造成签订拆迁协议的假象,一方面又会让没有签订协议的人造成恐慌感,因为大多数拆迁户都有从众心理,别人怎么样我也怎么样,即便是吃亏,也会觉得心安理得,这就是不患寡而患不均在拆迁领域的心理反应,只有那些对拆迁问题看得比较清楚,心理素质比较强,意志比较坚定,有主见的人才能留下了,他们会坚定拿起法律武器,与不公平做抗争,而事务的发展规律是,他们往往是最后的赢家。最后的情形往往是他们会被拆迁方高价“收买”。而其实先走的人又为拆迁方的这种高价收买创造了非常好的条件,道理很简单,大多数人吃亏的情况下,才会有少数人的沾光,玩过股票的人都明白这个道理,没有大多数人的赔,就没有少数人的赚,何去何从,自己掂量。
承诺书是一种单方行为,往往是一方要求另一方必须作的时候,承诺的内容有可能是违法的,有可能不违法,是强加给另一方的义务和责任。很多拆迁方会把承诺书作为签订正式的拆迁协议的一个环节,但其不具备正式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拆迁户由于不懂法,往往会误认为承诺书就是拆迁补偿协议,从而出现大量的信息误导。同样的道理,意向书也是签订补偿协议的一个环节,和承诺书表达的意思差不多。因此并不具备正式拆迁补偿协议的效力,需要万分警惕的是,签订了承诺书及意向书的拆迁户,很容易被不法拆迁方作出很多有意识的引导,从而使拆迁户和拆迁方更容易达成正式的拆迁协议,往往很多拆迁户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稀里糊涂签订了正式的补偿协议,而导致后悔不迭。
我们一般去开发商的售楼处会看到沙盘模型,售楼员会根据沙盘模型给有意向购买的人介绍正在建和已建成的楼盘,其实还有很多的沙盘模型是表示尚未动工的区域,甚至什么手续也没有。因此说,沙盘模型可视为开发商的整个的开发计划,而不等同于现房,也不等同于可以顺利实现的期房,但是他给人们的视觉印象却是沙盘模型就是开发商注定要建楼的地方,给人的心理感觉是有保障的,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当然,你也会发现,有很多的开发商看起来规模很大,资质良好,但是实际的履约情况与当初的购房者的心理感觉是差别很大的,因为烂尾楼、不按期交房或永远交不了房的情况比比皆是,这个道理和拆迁安置的道理是一样的,因此,不要看到沙盘模型就认为会有保障,那只是心里的一个感觉,它绝不代替法律上的保障。
过渡费加倍存在很多隐性的风险,也需要拆迁户慎重考虑,第一双倍过渡费能否实现是个未知数,因为届时已经拆迁完毕且时间已经过去两三年,拆迁方能否履约无法保障。第二,租金上涨会使租房成本会增加,即使双倍过渡费能按时支付,也不一定能够支付房租。第三,租房与自己的房屋的居住体验是有很大差别的,尤其是对老人来讲,更愿意住自己的房屋而不是租赁的房屋。因此,即使承诺双倍的过渡费也不是高枕无忧,并不能带来真正的安全保障。
不是一回事,回迁是指在原来的住房被拆掉以后,重新规划,盖房,并提供给拆迁户的一种安置形式。对于商业开发项目,回迁的房屋价格由于包含了政府规划调整所导致的土地溢价,所以回迁的房屋高于原住房的价格,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甚至是原住房价格两倍甚至更多,这就是为什么拆迁方不愿意让拆迁户回迁的根本原因,也是回迁区域的规划情况不愿公开或者回迁区域根本就不存在规划的原因所在。但是法律规定,拆迁户是有原地回迁的权利的,法律虽然做出了这样的规定,但是很多拆迁户不具备争取这种利益的能力,仍然得不到回迁带来的利益。因为土地的溢价究竟是谁的贡献,仍然是拆迁领域专家学者、民间与官方争论不休的焦点,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土地的溢价是拆迁户和政府共同的贡献造成的,但是拆迁方一般避讳这个问题。往往在拆迁补偿协议中,把回迁的字样去掉,其目的不言自明。对于这个问题,有的拆迁户虽然非常清楚,但是由于没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只能是望洋兴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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