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4:12:34来源:法律常识
看了头条注册为“秦永民律师”关于“安阳狗咬人”事件的文章,不禁令人感叹,到底是律师啊,还是律师有办法,想必秦永民律师更有办法!
1、秦律师也看到了视频,确认“狗确有撕咬老人的事实”;
2、秦律师面对“狗咬人事实”,仍建议侵权人可以否认这一基本事实,甚至不惜动用“司法鉴定”也要设法否认这一事实;
3、基于已经曝光的侵权人的势力、人品、做事风格、家风传统,某些司法环境(秦大律师的建议也是司法环境的一部分),若秦大律师代理侵权人操作,确有翻盘可能;
4、令秦大律师惋惜的是,狗主人未能证明“伤痕不是狗撕咬所致”,不得已“结合狗咬人事实”,还要“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才“可以认定狗咬人事实”;
5、秦大律师认为,狗主人矢口否认,将问题复杂化,“引起公愤、实在不该”;
6、这句“实在不该”里,有多少成分指责狗主人耍赖、有多少成分替狗主人惋惜今天的下场、有多少成分指责网民公愤不该,想必秦大律师心中有数;
7、面对简单、清晰、牵狗人承认的基本事实,秦大律师居然仍然建议狗主人企图以“司法鉴定”来否认(真有可能做到),这才是真正的滥用司法资源、把简单问题复杂化;
8、看了秦律师通篇文字,我不得不认为有时候请律师,就是要实现“推翻基本事实、把简单问题复杂化、无理占三分、扰乱法官视线”,以期翻盘的目的;
9、秦律师替侵权人想的办法大家看到了,也请秦律师替受害人想一想“面对侵权人耍无赖、司法鉴定、以拖待变”的应对之策,我们拭目以待;
10、秦律师代理的案件中,有多少以此手段掀翻基本事实、替侵权人(甚至施害人)打赢官司,有多少把民事纠纷案件代理演变成刑事案件,脚底下踩有多少弱势、贫穷、缺少法律常识、维权意识的“对方当事人”?
看了陈旭律师的观点,咋跟上面的差距那么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