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6:40:22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6月24日,对于韦先生一家来说是个难忘的日子,经过6年漫长的维权路,韦先生终于领取到了因公至残的27万元赔偿款!
事情回顾:
2014年,家住马山的韦先生来到南宁市某建筑工程劳务公司(以下简称某劳务公司)一工地做钢筋工。7月的一天下午,正当韦先生准备下班时,他忽然晕倒,被紧急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他因高温作业患上了热射病, 热射病严重伤及了他的脑部,导致大小便失禁,出现语言障碍。韦先生无法与他人沟通,生活也不能自理。
同年10月底,劳务公司将韦先生送到南宁市一家养老院,在交了1.17万元护理费后,就不再理睬。由于韦先生与该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给他缴纳工伤保险。在韦先生出事前,其妻子也因车祸失去劳动能力,两个孩子尚未成年,家庭陷入极度困境中。
万般无奈之下,韦先生的家属选择帮他维权。
2015年,南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了韦先生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 2016年,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韦先生受伤为工伤; 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韦先生属于六级伤残。
几年之间,该劳务公司一直拖欠着韦先生的工资和工伤赔偿 ,长时间的维权和高额的护理费用,韦先生一家已无力再承担后续维权的费用。
2018年,韦先生的家属来到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详细审核后,立即开通绿色通道,优先指派办理,指派南宁市双贺律师事务所的黄琬津律师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
2018年7月,黄律师首次代理了韦先生的案件。在 律师的帮助下,韦先生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其工资、伙食补贴、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仲裁裁决作出后,因为不服南宁市仲裁委作出的相关裁决,韦先生和劳务公司相互把对方作为被告告上南宁市江南区法院。黄婉津律师再次作为韦先生的诉讼代理人,为韦先生请求劳务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 2 019年,该案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合并审理,一审判决支持了韦先生的大部分请求。
一审判决后,黄婉津律师认为一审判决金额计算错误,而劳务公司则坚持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对判决不服,均向南宁市中院上诉,双方仍互为原、被告。黄律师又继续作为代理律师,承办韦先生的案件。
2020年,经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法院最终认定韦先生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韦某受伤属于工伤,劳务公司赔偿韦先生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
然而,二审判决后,劳务公司并未按判决规定履行赔偿义务,为了帮助韦先生尽快拿到赔偿款,2020年5月,黄律师再次帮助韦先生向江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有足额的存款,立即于2020年6月16日进行了冻结,并及时将27万余元及时划扣到法院账户。
2020年6月24日,黄婉津律师亲自陪着韦先生的家属来到江南区法院,办理了赔偿款领取手续,韦先生一家人终于领取到了27万余元赔偿款 ,6年漫漫维权路终于划上了句号。
两年间,黄婉津律师代理了韦先生劳动纠纷一案的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 先后6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不辞辛劳,兢兢业业。当她看到当事人终于拿到了赔偿款,心里感到十分欣慰,她说:“这些辛苦不算什么,这是一名律师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所应当做的。”
近年来,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将维护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作为己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落实政府责任,不断扩大援助范围,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保证人民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2019年-2020年6月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2933件,占援助案件的32.1%;援助农民工2951人,占受援人32.1%;解答农民工法律咨询6646人,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我市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实法治保障。
来源:南宁市法律援助中心甘莹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