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07:26:01来源:法律常识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先回答两个问题。第一,刑事案件的流程是什么?第二,辩护律师可以做什么?
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在刑事案件中,刑事案件的流程是什么?
在普通刑事案件中,需要经过这么一个流程: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拘留后24小时之内宋看守所,一般情况3天之内报捕,特殊情况延长1-4天,遇流窜作案多次犯罪情形的拘留最长时间为37天)-----报检察院批捕(检察院决定批捕的时间为7天)----检察院批捕-----公安机关继续进行侦查(2个月)----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1个月,特殊情形延长半个月)-----移送法院起诉-----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在部分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会先进行一个初查程序,待公安机关确认确实有犯罪事实发生,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侦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尚有未查明的案件事实或疑问或相关证据需要进行补正的情况会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为两次。
这里有一个误区,是不是刑事案件经历了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就意味着没有问题?这里我们要了解一下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逻辑是什么?刑诉法理念经常讲“无罪推定”,但那是辩护律师和法院的逻辑,而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逻辑是“有罪推定”,即便案子存在问题,两部门仍然会按照“有罪”的逻辑继续进行,他们要做的就是努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更何况一旦案子被批捕之后,如果将来被判无罪,检察机关就会面临着国家赔偿和内部考核追责,所以,明知道案子存在问题,但仍会不遗余力地去证明“有罪”就不稀奇了。
第二,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能做什么,每个案件因其特性而工作不同。不可否认的是,当事人及家属因不了解办案机关的套路而会走很多歧途。
在当事人刚刚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辩护律师及时介入可以起到“消毒止损”的作用。刑事案件有很多的注意事项,比如“孤证不能定案”,比如“任何人无义务自证其罪”,又比如有的当事人没有看笔录的习惯,办案人员让签字就签了,完全不看笔录的内容,尽管很多笔录的内容根本就不是自己的本意。也存在当事人要求办案机关更正笔录而办案机关没有更正但仍然签名的情况。遗憾的是,很多案件都是当事人自己把自己“说进去”的,而这些口供一旦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想要全身而退几乎是非常困难了。
在侦察机关(以公安机关为例)将案子移送检察院申请批捕之后,就留给家属七天的时间,这七天时间在刑事案件中又称为“黄金救援期”,而辩护律师要做的就是通过会见当事人之后综合了解案情,向检察院发表法律意见,力争不批捕,避免检察院被捆绑在刑事诉讼程序这辆战车上。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能做的工作就更多了,可以阅卷,将案件的信息吃透,并与检察院进行案件协商乃至提交法律文书,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个故意伤害的案件,就是通过阅卷之后提交法律意见请求检察院不起诉,通过辩护律师的努力,最终案件没有被起诉。
其实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能做的又何止这些?面对被害人代理律师挖的“坑”一不小心就踩进去了,面对法庭上的“交叉询问”往往难以应付,比如一个自首问题,就会让其面临或死或生的局面,如果没有辩护律师的帮助,当事人恐怕只能祈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