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4 12:18:03来源:法律常识
《礼记.昏礼》上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
彩礼源自于中国古代婚姻六礼当中的”纳吉“,即男方去女方家赠送聘礼,意味着明媒正娶。彩礼制度作为一种婚嫁习俗,在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 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时至今日,给付彩礼的现象仍旧普遍存在,彩礼的数额也随之攀升,其种类也日趋繁杂,基于婚约解除而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亦逐年增加。
现阶段我国法律当中关于彩礼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般来讲,给付彩礼的目的是婚姻登记,缔结婚姻关系,在此目的未能达到的情况下,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以下几种情况应明确属于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婚姻的一种合意。
因此彩礼为附条件的赠与,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视为解除条件已经达到;(二)办理了结婚登记的情况:原则上办理了结婚登记,解除条件没有达到,男方是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
但是在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如果男女双方很快离婚,而男方又支付了较高金额的彩礼,对其权益损害较大,所以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形下,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律师提醒,婚姻自由的权利来源于我国宪法,男女双方达成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时,根据一定的风俗习惯交付的彩礼不能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不能借彩礼的名义,行买卖、包办婚姻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立足国情,尊重传统风俗,量力而行,将会更有利力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