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6 21:49:05来源:法律常识
法院可以迟延送达刑事判决书给辩护人吗?
曾经听到一个故事,一审法院为了不让被告人上诉,先是把刑事判决书送达给被告人了,劝告被告人不要上诉,等上诉期过了之后,才把刑事判决书送达给辩护人。辩护人收到刑事判决书,觉得非常不公,想要建议被告人上诉,可是,上诉期已经过了。
一审法院的这种做法,显然是违法的,是在变相地侵犯被告人的上诉权。
第一,《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一审判决本应该公开宣告,还要发出庭通知书告知辩护人,但有的情况是法官或书记员拿着判决书到看守所给被告人,替代公开宣判,再把判决书寄给辩护人。严格而言,这种方式不符合公开宣判的要求。法院即使采取后面这种方式,也要先告知辩护人,同时把判决书送达辩护人,在外地的辩护人一般在两三天内能够收到判决书。
第二,有的情形下,被告人法律知识淡薄,未能充分认识案情,处于弱势地位,一审法院跟其说上诉会加重刑罚,其真的就不上诉了。唯有律师的帮助,再加上律师传达被告人家属的意见,被告人才能充分认识到自己要不要上诉。律师及时地收到刑事判决书,才能给被告人分析要不要上诉。
第三,《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于这种违反程序的行为,辩护人有权申请检察院进行监督。只是这种纠正意见是否包括重新计算上诉期?《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3款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前述方式无疑构成一审法院以任何借口剥夺被告人上诉权,应当重新赋予被告人上诉的权利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