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04:39:14来源:法律常识
在诉讼中,法定起诉期限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因为时间过长,当事人超过了起诉期限,那法院基本上要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了。而现实中经常有这样的问题,非因当事人自身原因不能立案的,法律会不会给予一定的救济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通过最高院的一则案例,来为大家解析,非因自身原因不能立案的,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继续起诉的形式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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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等7人为福建省宁德市某区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房屋。2008年4月,周某等7人的房屋被政府强拆,2010年3月22日周某等将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宁德市国土局、某区人民政府就强拆行为向福建省宁德中院提起诉讼,但宁德中院不立案亦不作出裁定。周某等7人2017年再次进行起诉,法院认为已超过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驳回了其起诉。周某等人不服,进行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周某等人提起再审,再审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意见,撤销一审、二审裁定,并指令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依法分析:
本案中,周某等7人已在法定期限内(2010年3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未超过起诉期限。周某等7人为维护其权益于2017年再次起诉,两次起诉虽相隔七年,但第一次起诉时,宁德中院对周某等7人的起诉未予立案、审理,并未作出书面裁定明确告知不予立案,周某等7人期间也一直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此外,房屋同时被强拆而另案起诉的部分当事人,相关诉求已经得到法院支持。本案当事人非因自身原因不能立案,应当对其权利予以保障。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对《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理解。《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首先,从目的解释的角度出发,该款是权利性规定。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后,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受理。但考虑到存在特殊情况,《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赋予当事人在法院违法不受理情形下,“越级”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救济的权利。如果将该款理解为义务性规定,则失去制定的必要性。而对于程序权利,当事人有选择适用的自由。其次,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该款是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而非“必须”或者“应当”,此系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即,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也可以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最后,从立法修改的角度出发,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对《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进行了修改完善,这也反映了立法机关认同如果超过起诉期限是由于法院不立案造成的,责任不在起诉人,应当允许其通过继续起诉的形式寻求救济。
史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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