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3 02:39:34来源:法律常识
安阳融媒记者 王晓楠
“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一个多月的时间我的官司就打赢了,感谢国家的政策,更感谢你们为人民服务的态度!”2021年12月23日上午,当事人将一面绣有“社会良心,法律卫士”的锦旗送到了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表达了对律师常灵芝认真负责、为民解忧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
2021年10月8日,家住龙安区东风乡娘娘庙村的朱某到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在详细了解了朱某的案情后,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场受理了朱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河南邦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灵芝为其提供服务。
接到指派后,常灵芝第一时间联系了朱某。经过与朱某详谈,常灵芝了解到,朱某是2019年10月28日通过电话招聘到某公司上班的,担任快递员的工作,工资发放制度是当月工资下月发放。自从到某公司上班后,公司一直没有给朱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朱某还被无故克扣1000元工资。于是,朱某在2020年6月25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予以同意,但对于朱某应得的相关权益却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在了解案情及受援人朱某的诉求后,常灵芝告知朱某,应提供招聘表、工资银行流水明细、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的工号等相关证据。随后,常灵芝向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立案,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审理,认为本案超过了法定时效期限,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在接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常灵芝及时和受援人沟通,向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11月11日案件开庭,常灵芝在法庭上明确表述:“原告提供的工资表、银行流水、工作服以及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可以充分证实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和原告的工资情况。原告2019年10月28日到被告处上班后,被告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都没有和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到公司上班后,被告未按规定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同时也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以及第五十条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返还无故克扣的1000元工资。”最终,该案件经过常灵芝的据理力争,当事人的诉求全部得到支持,即被告支付受援人经济补偿金4501.3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366.5元、返还扣发工资1000元,共计34867.8元,该案得到圆满解决。朱某对结果非常满意,特意制作锦旗来到援助中心表达谢意。
群众利益无小事。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始终秉持为民服务理念,扎实做好“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工作,开通农民工援助绿色通道,把法律援助落到实处,赢得了受援人的高度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