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07:51:03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5月2日11时30分,被告徐某驾驶鄂E**号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沿点军大道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桥边镇韩家坝村二组路口路段,在倒车后向右变道时与同向后方由原告苏某某驾驶的鄂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苏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点军大队认定,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苏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苏某某被送往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4天,于2020年9月29日再次送往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徐某驾驶的鄂E**号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登记车主为XX园林公司,该车在**财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次事故给苏某某及家人造成巨大伤害,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讼至法院。
对方司机单位和保险公司不积极垫付医疗费,伤者的儿子通过网上了解到我们是专业做交通事故的律师团队,从深圳回宜昌后直接过来律所当面咨询,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案情,被告徐某正在进行专项作业,系履行XX园林公司职务行为,确定赔偿主体,联系保险沟通颅骨修补手术费,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2020年12月3日经鉴定机构鉴定苏某某伤情构成一个七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右侧上下肢瘫,肌力4级以下,伤残程度为七级;重型颅脑损伤,行开颅及颅骨修补术等治疗,伤残程度为十级;左侧颞顶叶、左侧基底节区脑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鉴定前我们团队律师凭着丰富的经验考虑到对方可能会提出重新鉴定的异议,并作出应对方案。果不其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XX园林公司及XX财险公司辩称颅脑损伤和开颅手术后的伤残是对同一部位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只能认定一个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2021年5月28日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维持原鉴定结果。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单位和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苏某某医疗费220679.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00元、营养费11730元、护理费46808.54元、误工费38413.34元、残疾赔偿金314344.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2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等合计650776.18元。
案子经历一审、重新鉴定律师全程协助受害者成功拿到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