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5 20:11:01来源:法律常识
广大市民朋友: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突发,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省、市正在采取有力防控措施。现就疫情预防、控制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向广大市民朋友予以提醒和告知:
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疑似或者密切接触者应当遵照规定进行隔离和治疗。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故意或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将构成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公共场所的管理者、聚集者应当遵照蚌埠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的有关规定进行停业、停办。拒不执行《通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三、广大市民应当坚持不信谣、不故意传谣。故意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将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四、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销售者应当严格把控产品质量。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分别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药罪、销售劣药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五、疫情防治期间,广大市场经营者应当遵照市场经营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将构成非法经营罪。
六、广大市民朋友应当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疫情防治部门的疫情防治工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将构成妨害公务罪。
七、广大市民朋友应当积极遵守社会秩序。在疫情防治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或者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将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寻衅滋事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蚌埠市司法局 蚌埠市律师协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