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6 03:08:29来源:法律常识
昨日,律师杜果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为当事人调查一处涉案房产的变更过户、抵押借款情况。记者在现场看到,杜果直接用手机递交了律师调查令的申请,法官在线审核,不到十分钟,她就收到了朝阳法院签发的电子调查令。之后她从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的档案查询窗口顺利拿到了被密封起来的房屋档案材料。据悉,朝阳法院依托官方微信服务号推出的在线申请律师调查令功能是全市法院首创。
昨天上午10点,杜果赶到位于来广营的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此时,二层的办事大厅里已经坐满了人。
记者了解到,杜果代理的是一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王某因一笔295万元的借款以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于2016年12月1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王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债权人任先生依据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债权文书,依法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就在法院计划对王某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时,王某的父亲突然出现,主张该房产实为自己所有,并称儿子王某伪造了自己的死亡证明,以继承方式将上述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并通过抵押的方式向他人借款。
鉴于上述情况,任先生委托律师杜果前往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查核实上述房屋的变更过户、抵押借款情况。
律师行使调查权要先获得法院签发的调查令。杜果在填表休息区里找了一个角落坐下,花了一分钟时间在手机上填写案件信息,并按提示上传了申请书、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函的照片,随后一键提交申请,等待法官在线审核。
因为事先跟执行法官进行过沟通,不到十分钟,杜果便在系统中收到了盖有朝阳法院红章的电子调查令。
之后,杜果来到“档案查询”窗口,向工作人员出示了律师证和手机上的调查令,还现场填写了一张申请表。没过多久,她就拿到了一份密封好的复印材料。
工作人员告诉杜果,她所调查的房产多次变更过产权人,且上面不仅有法院的查封记录,还有不止一次的抵押登记。根据诉讼程序,具体情况要等杜果将密封材料拿到法院启封后才能知晓。
“确实很方便。”昨日,调查工作完成后杜果告诉记者,这还是她第一次在线申请调查令,没想到这么顺利。她解释说,传统的律师调查令,申请、签发均采取书面形式,从律师递交申请到法院审核通过、签发书面调查令,律师至少要跑法院两趟,再快也得几天才能拿到。
实践中还经常出现因申请书内容不全、格式不规范律师得重新修改递交申请的情况,有时候几个星期才能拿到调查令。“这个系统给律师提供了一个规范化的模版,我们按要求逐一填写既可,这样不仅我们方便,法院审核通过的几率也大多了。”
杜果还分享了自己的感受,“律师在外工作一般都会带着案卷,有了这个系统,随时有需要随时可以向法院递交申请,用到的材料也都是案卷里必备的。如果需要加急可以跟法官联系,看样子法院反馈也快,确实方便很多。”
记者从朝阳法院了解到,2018年10月,朝阳法院官方微信服务号“朝阳法院互联网诉讼平台”在全市率先推出律师调查令在线申请功能。
借助该功能,律师通过手机微信即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法官在线审核通过后,调查令的电子版将自动回传至申请律师的手机端,律师可自行打印使纸质版,或直接持电子调查令办理调查事项,不用再为此往返法院。
据悉,该功能上线刚三月有余,朝阳法院已收到线上申请103份,审核签发电子调查令96份,反馈调查结果87件,申请通过率超过93%。仅以执行阶段为例,律师通过使用电子调查令为执行案件提供有效执行线索50条,推动了20余起执行案件的顺利执结。
朝阳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侯世永告诉记者,3个月签发96份律师调查令,这个数字几乎是朝阳法院以前半年到一年签发的数字。“系统上线,不仅方便了律师,也确实提高了法官的工作效率。”
侯世永介绍,律师调查令可以有效缓解当事人取证困难的问题,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特别是在执行阶段,由律师持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进行调查,有利于拓宽被执行人财产查找渠道,对助力破解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在房管部门、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车管部门,甚至一些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物业公司都能派上用场。
去年10月,就在朝阳法院推出律师电子调查令不久,律师甘雨来在外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刚好碰到突发情况。“我出差前提前申请好了调查令,但到了当地正赶上税务部门机构调整名称变了。”甘雨来是去调查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涉及当地三家税务机关,其中两家“网开一面”让他顺利查询到了想要调查的内容。另有一家要求比较严,朝阳法院推出的“在线申请调查令”给他解决了大问题,“照以前我还得跑回北京,后来给法官打电话在线重新提交申请,很快就拿到了新的调查令。”
关于律师调查令是否“好使”的问题,甘雨来和杜果两位律师都表示,“大多时候还不错,大部分单位是认可和配合的,尤其是政府部门。”甘雨来告诉记者,虽然他遇到过一些外地的单位对北京法院出具的调查令不那么配合,“但最终结果还是成功了”。杜果则表示还是要看调查内容,不同地方、不同单位的认知也不一样,“个人认为社会对律师调查令的接受和认可程度还需要宣传和制度保证。”
侯世永副庭长向记者坦言,前几年,因律师调查令权威性不足、一些单位不认调查令的情况比较多见,“有些单位必须要公检法的工作人员亲自到场才会配合。”最近两年,随着相关规定的出台以及法院和司法局的大力推广,情况得到了很大改观,“不仅减轻了法官的负担,也能调动起律师的积极性。”
据介绍,为进一步提高律师调查令的真实性、权威性、规范性,朝阳法院为每一份签发的律师电子调查令分配了独一无二的防伪编码。电子调查令真伪可查,更加权威规范,也能有效防止被滥用。
律师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证据的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第六条:“依法保障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权利。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取证据。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官应当准许。”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张蕾
摄影:甘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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