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00:50:02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8月,一对来自河南农村的夫妇慕名辗转找到我,诉说他儿子大学毕业刚入职公司,仅仅半年就以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抓,请求律师帮忙救救他儿子。 我很快安排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常小民(化名),作为一名外地大学毕业来京的青年,2018年1月通过网聘进入北京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做前端开发,负责特效。因为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罪,在一天早上公司被公安机关包围,所有人员,全部被刑事拘留。
了解了案情后,我很快写出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主要意见是:
1、犯罪嫌疑人常小民没有参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常小民在工作、生活中是一个为人正直,踏实认真的青年,作为一名外地来京的普通打工者,2018年1月通过网聘进入北京这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做前端开发,负责特效。他主观上并不能意识、分辨出涉案公司会是一家触犯法律的公司,自进入了涉案公司,其根本没有任何实权,工作时间非常短,对涉案公司了解甚少,只拿基本工资。本人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集资诈骗的故意,也不具有破坏金融秩序的故意。客观方面上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因此不符合该犯罪的构成要件,构不成集资诈骗罪。
2、常小民即便被认定共同犯罪人,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属于从犯,犯罪主观恶性非常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由于种种原因,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会对法院判决结果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恳请公安机关对常小民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以使得其从犯量刑情节在定罪的情况下能够得以充分体现。
4、其行为不具有人身危害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律师又积极与公安机关联系沟通,家属退赔了其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6万元,最终,在30天时取保候审。
律师提醒:有些工作,有些单位给的薪资再高、岗位再舒适与契合也是不能要的。
1、未经审批的投资管理类、资产管理类、小额贷款类、“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经营存款(或以投资名义)、贷款业务的P2P公司或无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公司。
2、没有实际产品或服务、或虚假宣传产品或服务等涉嫌诈骗的公司。
3、无牌照发展人头与下线的传销类公司
4、非法经营类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5、非法行医类的诊所、医疗所、医疗美容机构
6、为达到上市等目的,对财会人员提出诸多非法要求的公司
7、使用暴力、威胁、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催收的讨债公司。
8、组织、强迫、容留妇女卖淫的宾馆、酒店、会所、夜总会或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