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02:37:39来源:法律常识
【开栏语】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黄丽娜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
在党史学习教育中,为进一步丰富、拓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形式、维度,羊城晚报社联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律师协会、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联合推出“法律公益诊所”栏目,发动各个领域的法律专家,免费为广大群众、企业解答法律问题,引导广大群众、企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助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该栏目今天起开栏,将长期开设。首期聚焦超时加班问题——广州市民陈女士近日向本报反映,其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经常超时加班又“无计可施”,咨询关于超时加班的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员工维权渠道问题。对这一问题,我们邀请了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珠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郭蕾律师作解答。
栏目设立专门邮箱flgyzs@126.com(“法律公益诊所”的拼音首字母),接收广大群众、企业来信提出法律问题。来信时请列明所要咨询的问题以及咨询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方便记者编辑后续联系。同时,拟咨询的问题应简洁、明确、具体,方便法律专家解答。
我们将选择有广泛代表性、对现实生活有指导意义的法律问题邀请专家作答,并将解答在羊城晚报、羊城晚报移动客户端“羊城派”政法频道上发布,每周一期。欢迎广大读者积极来信。
【本期法律问题:公司经常超时加班到凌晨?律师:员工可循三种途径解决】
主持人: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咨询人】广州市民陈女士:自己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长期加班到凌晨一二点钟甚至通宵加班,企业行为是否违法?该如何处理比较好?
【解答人】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珠海市律协副会长郭蕾: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工时和休息休假权,这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幸福感、获得感,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另外,《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因此,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长期加班甚至超过法定时限加班,有违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者遇到超时加班问题,可通过三种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
一、通过与用人单位或通过工会协商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
二、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
三、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渠道解决。如果用人单位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有异议,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劳动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公益诊所》栏目由羊城晚报社、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律师协会、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联合主办,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欢迎广大读者来信咨询法律问题,邮箱:flgyzs@126.com
出品:刘海陵 林海利
策划:孙璇 林洁
统筹:黄丽娜 董柳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郭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