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10:11:27来源:法律常识
现实生活中老板拖欠工资,甚至恶意欠薪的现象层出不穷,各级政府每到年底如临大敌,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解决拖欠工资,外出务工的农民工朋友也为此忧心忡忡,焦头烂额。究其根源,不外乎法治观念淡薄,缺少契约精神,违法成本太低,恶意欠薪者肆意妄为,实在拖不下去,大不了支付了事,反正也没什么损失,极少受到行政处罚,更不用说长眠不醒的刑事责任了。
这个刑事责任就是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虽然司法实践中很少适用,而且规定了各种减轻、免除、从轻从宽情节。要追加刑事责任,还要受到“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这个前置程序制约。但是也有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
有关工资的法律法规,通常会涉及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刑法及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等。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劳动法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首要原则是不要把自己搞成了被告,尤其是刑事被告!得不偿失!
其次是要尽可能收集保存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资条、银行流水、老板出具的承诺书、还款计划等。
讨薪过程中哪些手段是不能碰的?
(1)擅自拿走公司或老板财物:可能涉及到侵占罪或者盗窃罪;
(2)毁坏财物: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故意伤害:殴打老板或其他人,构成轻伤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非法拘禁:讨薪者直接把老板带走,限制其人身自由,不给钱就不放人,达到一定时间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动其他歪脑筋,非分之想,构成非法占有的,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甚至是绑架罪。
(5)堵门堵路,妨碍、阻止生产经营:可能会违反社会治安,承担行政责任;严重的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罪。
我们一再强调,上天助自助之人,面对问题要积极行动。如果心存幻想,久拖不决,越到后面越是棘手。态度决定一切,积极行动,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就从执业律师的角度,对如何文明讨薪给出一些个人的看法:
不要轻信老板的承诺,或者拖到年底才行动。每到年底,银行银根收紧,要还旧贷,资金链紧张,老板为钱焦头烂额,压力山大;
可能有的讨薪者跟老板干的时间很长,有一些交情,这也是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老板走到今天,长期拖欠工资,恐怕也不是其本意;
例如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双方都信任的第三人等。讨薪者聘请律师出面,也会有较好的效果;
各级政府对欠薪问题都很重视,经常会组织一些讨薪活动,或者由一些地方领导人作出一定的批示,社会上会形成一种讨薪的运动。劳动者可以密切关注所在地的新闻动向,如果有这样的活动,或者有这样的部门,那么就要及时把握时机,积极参予,往往会有一定的效果。
单位是否有违法违规的情况及有关证据,比如税务问题、环保问题、是否无证经营、是否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都可以随时举报给劳动执法部门、环保部门、税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手上有牌,老板才会有压力;
一群人向建委、派出所、劳动监察大队,效果会比较好;
如果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这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一般是不能直接去法院起诉的。要注意的是,离职后一年内积极主张,在职的不受时效约束;如果是劳务关系,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是劳务关系,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可能涉及小额诉讼的适用,流程要简单得多。
(1)劳动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支付工资,如果逾期不支付,即会责令公司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2)人社部门的处罚
对无故拖欠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布,并记入相关“黑名单”。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对拖欠、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以及逾期拒不支付的建筑施工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依法停止其投标资格、清出建筑市场等,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行政罚款
近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威解读《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加大对违反工资支付制度的处罚力度,对拖欠工资涉及10人以上,或超过3个月,或拖欠工资数额超过10万元的用人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最高处以10万元罚款,情况严重的列入“黑名单”。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处以何种刑罚,都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罚”。
恶意欠薪者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责任;如果公安机关不受理,可向其上级机关反映,还可以找检察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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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二)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