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15:09:57来源:法律常识
有关冰箱、空调等家用电器的消费投诉时有发生。许多消费者没有通过正规途径寻求家电维修公司,而是喜欢通过信箱小广告、网络搜索和电话查询等方式,这三种方式都存在风险,如果盲目报修很容易遭遇“李鬼公司”。
区消保委秘书处秘书长杨家祥,区消保委秘书处社会监督部部长尹玥,上海茸诚伟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曙走进松江电台,来直播间做客,谈谈家电维修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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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小广告打着“社区旗号”,很容易给人一种正规社区服务的假象,受骗上当者也以老年人居多,有的还宣称获得“省一级维修企业”、“诚信单位”等荣誉,且是各大品牌家电的“授权指定维修点”,并配有公司实景图,注明各种家电维修、服务等项目和收费标准,其实这种是家电维修“游击队”招揽业务的主要方式,暗藏诸多陷阱;而网络搜索、电话查询则采取竞价排名的收费方式,采取这样的方式,如果只关注申报者的出价,而在资质审核方面把关不严的话,“李鬼”们就可能趁虚而入。
节目中
杨家祥就“李鬼公司”的常见特征
进行了分析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或多个
务必要提高警惕
01 为了逃避监管,“李鬼公司”常将信息发布在网上、派发在信箱或者张贴在路边墙面上,在网页或者宣传单上常以某品牌或某些品牌官方售后维修自居。目前,大多数互联网搜索引擎采取竞价排名的推广方式,排名靠前的一般标注“广告”字样,但并非是品牌维修企业。
02 厂商已停用的“400”或“800”客服电话也容易被“李鬼”维修公司钻空子。而且400热线并非一定是官方热线,消费者可以在电话中询问其具体的注册公司名和实际经营地址,如果对方不愿提供,则其中很可能有诈。
03 要辨别维修公司是否是“李鬼”,可以从明码标价、统一着装、实行“三包”等方面对维修公司的服务进行比较验证,观察维修人员上门是否符合《家电和类似用途电器安装维修服务规范》的要求。“李鬼公司”在维修前服务态度也许还不错,但出了问题以后就会“失联”,或者即使联系上了也拒绝承认问题。
04 上门服务人员应在现场向顾客提供收费结算单,清楚注明包括零件编号、价格、检查维修工费、上门费、材料费等内容,以避免发生偷换零件、多收费、乱收费等损害顾客利益的行为。“李鬼公司”上门人员维修前会找一个或多个故障漫天要价,甚至夸大实际故障,维修后提供的单据信息不详、内容虚假。
05 “李鬼公司”上门人员维修后告知消费者不能马上使用,其实是为了争取时间离开。消费者在维修完成后应立即调试家电是否能正常使用,不要听信“李鬼公司”上门人员几小时后才能使用的说法。
举 个 例 子
投诉
消费者李先生通过某网站联系维修人员上门给空调加压,维修人员给空调加了8个压。支付完成后,消费者询问专业人员,了解到1.5匹的空调加压并不需要8个压,和商家协商,商家态度恶劣,拒绝调解。
调解结果
经协商,商家拒绝调解,经实地考察,消费者提供的地址无此店铺。
投诉
消费者李先生家空调出现故障,在58同城上面找到一家维修公司,上门后,消费者明确告知只需要加氟即可, 经营者表示需要更换零部件后加氟。维修后经营者才告知消费者需要支付970元维修费,付款后也拒绝提供任何售后凭证。消费者诉求是退款。
调解结果
经多次联系,经营者拒绝调解,去注册地址查看后发现无此公司,实际为“黑家维”,因无法联系到经营者,只能向消费者解释说明。
直播中,市民张先生打来热线电话,询问在网上购买一台液晶电视机,使用3个多月,发现电视机液晶屏损坏,影响使用,消费者与商家联系,商家要求消费者提供液晶屏非人为损坏的证据,对此不满,打入热线电话咨询。
律师陈曙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消费者咨询的情况,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关举证责任应由商家承担。”
同时,陈曙还对即将施行的《民法典》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进行了解释。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体现在《民法典》128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民事权利主体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也是对消费者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对消费者权益有特别保护的规定的认可,确定了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地位。
最后
消保委建议消费者如有此需求
请尽量找正规的家电维修公司
名单如下
《直播松江》节目每天播出时间上午10点到11点,播出频率FM100.9兆赫、阿基米德APP,欢迎拨打直播热线电话37683768,参与节目互动。
文字、图片、音频:詹晓珍
编辑:周正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