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20:54:19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是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现依法对你进行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询问。”
4月24日,在收到滨江区公安分局提交的《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后,滨江区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检察官通过远程提审系统,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就案件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情形进行询问,全面调查核实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经询问,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认为在侦查过程中,不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该案系全市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首例案件。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是指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开展,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4月20日,滨江区检察院会同滨江区公安分局出台了全市首个《关于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在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重大案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其他重大案件的范围。如经济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人反映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案件;在日常检察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遭受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案件等。
《办法》明确了核查启动程序和具体核查办法。侦查机关应当在讯问工作基本结束后至侦查终结前十五日,制作《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送达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在收到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检察人员可以通过询问相关人员,调取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就医记录,调取提审录像,组织对犯罪嫌疑人的伤情检查,召开办案人员、辩护律师等人员参与的座谈会等方式进行核查。
《办法》明确了核查后的进一步工作。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部门将核查结果及时抄送捕诉部门。若未发现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则在讯问合法性核查报告中写明核查结论。对疑似或查实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在三日内向侦查机关分别制发疑似非法证据提示函、排除非法证据的检察建议,及时处理相关证据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对讯问合法性先行核查,即通过对相关证据的过滤,发现瑕疵乃至非法证据,提升案件整体证据的质量和证明力,最大限度保证证据合法性,促进司法公正,让每一起案件尤其是重大刑事案件都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编辑 | 韩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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