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03:06:10来源:法律常识
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利率有严格规定。但不少出借人为规避法律的利息限额,会通过向借款人收取各种手续费来获利,并将高额费用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
近日,广州增城法院便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借款后支付“手续费”
原被告对此说法不一
记者了解到,2019年8月2日,阿文因资金周转困难,经朋友介绍向阿强借钱。
当天,阿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阿文支付了59000元。收到借款后,阿文立即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给阿强提供的二维码支付了16500元。
之后,双方补签《借条》,阿文签名确认,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2日,借款月利率3%。
还款期限届满后,阿文却未按约定如期还款,仅在9月2日向阿强支付了3000元。于是,阿强起诉至法院。
法庭上,双方对借钱当天阿文向阿强支付的16500元说法不一。
阿强表示,这16500元是阿文替案外人阿军向案外人阿风还款,但他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阿文表示,这16500元是阿强向其收取的手续费,该手续费应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抵扣。
“手续费”可抵扣借款
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手续费”能否抵扣借款?法院经审理查明,阿文确实向阿强扫码支付了16500元,且发生日期与阿强出借59000元为同一日。因此,法院认定16500元为阿强出借涉案款项预收的利息。经推算扣除,阿文现在尚欠借款本金应为40860元。
但是,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阿强主张阿文应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阿文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阿强返还借款本金40860元及支付利息(以4086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日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知多点|借款利息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主体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借贷行为中,出借人凭借其优势地位,往往提出对借款人不公平的条款,利用各种收费名目提前扣除利息。且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规定,手段日益多样化、隐蔽化,甚至游走法律边缘。
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官提醒,借款利息是民间借贷日趋普遍化的催化剂,约定借款利息可以让出借人在雪中送炭的同时,获取一定的预期收益,但利息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公众还要谨防落入“套路贷”陷阱,与高利贷相比,“套路贷”更为复杂,套路更深,涉及违法犯罪。
2019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的,概括性称为“套路贷”。
若民众发现民间借贷存在上述“套路贷”情形的,应注意保留证据,及时向相关机关反映,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陈伊纯
【通讯员】董斯颍 闫眉宇 谢佳静
【作者】 陈伊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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