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打工伤官司,找律师打工伤官司有什么套路

时间:2022-12-29 13:57:28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兴宁区“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一起历时近五年的工伤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案件得以一次性解决。

2016年8月,被告蒋某入职原告公司,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11月蒋某作为公司业务员在为公司催收货款时,被被催款人打伤入院,但在向公司申请工伤报销治疗费用时遭公司拒绝。2017年3月,蒋某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其与原告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裁决确认蒋某与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该裁决,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蒋某受伤是第三人侵权所致,遂向青秀区法院起诉,青秀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该公司仍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院,南宁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后蒋某就涉案事件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蒋某受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该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工伤行政确认的行政诉讼,南宁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仍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南宁铁路运输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决。蒋某拿到上述生效判决后,于2021年3月23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裁决,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蒋某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85857.3元。该公司不服裁决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诉蒋某至兴宁区法院。

现任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会仲裁庭庭长、兴宁区“法院+工会”特邀调解员李虹缤在接到委派调解案件后,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寻找化解双方矛盾纠纷的突破点,多次反复深入与原告负责人、被告以及双方的委托代理律师沟通交流,以生效判决和裁决作为双方调解的基础,用心用情用力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政策引导和思想疏导工作。抓住第三人已经向蒋某支付赔偿金,其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用的主张与第三人支付重合的关键持续做当事人工作,最终促成双方相互达成谅解,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同意在调解当天一次性向蒋某支付50000元;蒋某同意在收到上述款项后,视2021年11月16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中诉争的双方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最后,由该院负责对接多元调解的法官对案件进行审查确认,依法作出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至此,这场时间跨度近五年、双方连续打了6场官司、积怨颇深的劳动纠纷终以调解的方式圆满解决。

近年来,随着受理案件逐年上升,兴宁区法院敢于善于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做诸多有益的探索和创新,该院设立兴宁区“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是该院继成立广西首家公证机关司法辅助中心、广西法院首家律师调解工作室、广西首家老政法调解工作室后又一个创新举措。自今年10月29日联合调解中心成立以来,该院“法院+工会”特邀调解员共参与调解38件,调解成功(含调解成功后当事人撤诉)13件,成功率达34.21%。兴宁区“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的调解模式不仅积极回应了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尽心尽力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也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减轻诉累,优质高效便捷将矛盾化解在源头,化解在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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