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14:36:4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姬广远一审刑事判决书。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注意到,姬广远是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吴天君的妹夫。吴天君已因受贿罪(涉案1105.250361万元),去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判决书显示,姬广远出生于1973年9月10日,研究生文化,曾任安阳市文峰区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2004.9-2009.3);安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总经理(2009.3-2012.7);安阳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安阳经开集团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2012.7-2013.3);河南省邮政公司总经理助理(2013.3-2014.1);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副总经理(2014.1-2015.11);2015年11月至案发时任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正处级。
吴天君被“双开”半年后,去年6月,姬广远被监视居住。去年11月,检方以姬广远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贪污罪,提起公诉。
吴天君受审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注意到,对于检方指控,姬广远当庭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认定的事实有异议,起诉书指控的这些事都有,但起诉书上的表述不准确。我对法律不是很专业,对罪名的情况不是太清楚。
检方指控姬广远的受贿行为共5起,姬广远对其中的4起,都提出了“不同意见”。
以其中的第二起为例,检方指控:姬广远在担任安阳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的年度审计、企业改制审计等工作,交给河南同心会计事务所和河南同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审计和评估。河南同心会计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高某,为感谢姬广远在业务上对两个事务所的照顾,于2010年年底送给姬广远现金5万元。2012年前后,姬广远再次利用职务便利,将安阳市经济开发技术公司持有的安阳九州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期间的资产审计、评估工作,交给河南同心会计事务所和河南同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审计和评估。
对此,姬广远辩称:我没有异议,但是我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招投标都是按照程序办的,5万元收了。我将安阳经开公司的年度审计、安阳九州药业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等工作交给河南同心会计事务所和河南同德资产评估有限有限公司进行了审计或评估,有高某给我送了上述5万元现金这方面原因,当时也是想着把工作干好。
再如第四起,检方指控:2011年至2012年,姬广远担任安阳经开公司总经理期间,安阳经开公司下属子公司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在姬广远的帮助下,不具备建筑资质的姬某借用另一家公司的资质,承建了该房地产项目的二标段的建设工程。工程一期结束后,姬某为了感谢姬广远帮其承包该工程,购买了一辆价值33.43万元的奥迪车送给姬广远。姬广远将车交给其妻子吴某(即吴天君妹妹)使用,后又将车过户到吴某名下。
对此,姬广远辩称:这件事有,有几点不对的地方,第一公司对这个项目的招投标是合法正常的,招标完成后,我征求润安公司的负责人的意见,问他是否转包?因为我哥在家闲着,想让他去干工程大清包,按照要求来。负责人说谁干都行,只要按要求干就行。姬某是我亲哥,我们感情比较好,他干这个工程后,2014年5月决定我们两家孩子去郑州上学,为了保证孩子的安全,当时买了一辆车交给我爱人开,为了接送两家的小孩,原来我爱人有辆旧车,我嫂子才学会开车,我把这辆旧车给我嫂子了,2016年的时候,这个车出了事故,嫌弃这辆车的车号不好,由于换车号需要换车主名字,换到我爱人名下了。我有一套价值180多万元的房子,我提出把房子按140万给我哥了。我跟我哥的经济来往正常,不应该构成受贿罪。
检方指控姬广远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姬广远的同学孟某为承包新乡市平原新区一绿化工程,考虑到姬广远的内兄吴天君曾在新乡担任过市委书记,请姬广远帮忙。
姬广远通过吴天君曾经的秘书王某1,联系了新乡市一名干部王某3,由王某3安排孟某找到了时任新乡市平原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副局长张某2,使孟某得以中标。中标后,孟某与合伙人因中标协调问题发生纠纷,对方拿出30万作为补偿费让孟某退出了中标项目。孟某为了表示感谢,将其中的10万元现金送给姬广远。
对此,姬广远的辩护律师提出:王某1、王某3对请托事项既无职务便利,也没有实施与请托事项相关的职务行为;张某2虽然具有与请托事项相关的职务便利,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利用该职务便利实施了职务行为。
该辩护律师辩称:姬广远虽然利用其与吴天君的姻亲关系,通过王某1向请托人介绍王某3、张某2等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张某2)实施了与请托事项相关的职务上的行为。也就是说,本案本罪就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职务上的行为”,何来“通过”职务上的行为谋取利益?因此,姬广远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至于嫌疑人收受的10万元感谢费用,因与其职务行为无关,仅能作为“违纪”处理。
检方还指控姬广远犯贪污罪:在2014年2月至案发时,利用担任河南豫农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董事会2017年春节期间与职能部门协调关系时的费用5万元据为己有。
对此,姬广远辩称:这个事有,我想说两点,我不知道是套取的资金,我以为是从财务上借的,我拿回家了跟自己的钱混一起了。
对于姬广远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法院审理后均认为不能成立,不予以采纳。
对于姬某送给姬广远的那台价值33.43万元的奥迪车,姬广远及辩护人的“收受姬某车辆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姬广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姬某承包工程的事实客观存在;姬某承包工程后,姬广远收受姬某奥迪牌轿车一辆,应与姬广远帮助姬某承包工程具有因果关系。姬广远虽然与姬某是亲兄弟关系,但不影响被告人姬广远受贿罪的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姬广远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姬广远利用其内兄吴天君曾在新乡市担任过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吴天君曾经的秘书王某1为他人联系工程。工程中标后,收受他人现金10万元,其行为应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鉴于姬广远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贪污罪行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属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法院于今年7月20日作出判决:姬广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