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16:32:35来源:法律常识
利用离婚协议逃债,可行吗?
现实中有一些人,为了逃避债务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转移财产,那么实际可行吗?真的能够实现财产和债务的分离吗?
【裁判规则】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案例介绍】
1.陈朝晖与高凤燕于2018年7月13日协议解除夫妻关系,并在当日签署《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中载明的财产均归高凤燕所有,而债务全部归陈朝晖承担。根据生效判决载明,陈朝晖于2017年至2018年上半年陆续向李士军借款,至今尚未归还。
2.李士军认为陈朝晖在明知有债务未能偿还的情况下,仍在2018年7月13日的《离婚协议书》中将所有财产分割至高凤燕所有,而将债务分割至陈朝晖承担,该行为侵犯了李士军的权利,故将陈朝晖和高凤燕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内容。
【法院认为】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2018年7月13日,陈朝晖与高凤燕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共同财产分割约定:丰台区新发地锦程园8号楼6层2单元601号归女方所有,宝马小型SUV×××归女方所有。该约定载明的房产、车辆均归高凤燕所有,陈朝晖在《离婚协议书》中未显示取得任何财产。故《离婚协议书》客观上使得陈朝晖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数额减少,并导致陈朝晖无力清偿其所欠李士军之债务,故该《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归女方的约定对李士军实现债权造成了损害,故李士军起诉要求撤销陈朝晖与高凤燕《离婚协议书》财产约定中丰台区新发地锦程园8号楼6层2单元601号归女方所有的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来源】
(2021)京02民终6235号高凤燕与陈朝晖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律师分析】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予以撤销的权利。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也是保全债权的重要方式。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例如放弃对外债权、放弃对外债权的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低价处分财产、放弃合法财产权益、无偿赠与、以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
二是债务人的相关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比如导致债务无法清偿、无可供偿债的财产、可供偿债的财产减少不能全额清偿等导致债权人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
三是要在规定时间之内行使,法定时间是在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且在行为发生之日起算的五年内。
本案例中,陈朝晖在对李士军负有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形下,在其与高凤燕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却将所有财产分割至高凤燕所有,该行为已对李士军的权益造成损害,李士军有权请求法院对此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予以撤销。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