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06:04:51来源:法律常识
陈女士与男友相恋数年,朝夕相伴,然而去年年底因为琐事发生争执,随后愈演愈烈导致感情破裂,二人就此分手。在恋爱期间,陈女士的男友曾以投资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当初两人尚在热恋之中,陈女士并未向其男友催要这笔借款。他们分手后,陈女士联系到男方,希望对方尽快归还借款,然而对方却以种种理由再三推脱,迟迟没有还钱的意愿,最后竟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陈女士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她还能拿回自己的钱吗?其前男友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朝阳。
赵律师认为,在没有弄清楚陈女士前男友不还款的原因时,公安机关很难以诈骗罪立案。
赵律师表示,诈骗犯罪和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的,二者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进行严格审查。
“借钱不还”型诈骗,即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从诈骗的行为结构讲,诈骗罪的逻辑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自愿”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数额较大的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对于通过民间借贷形式实施诈骗的行为,首先在借款之前,债务人自身的资产状况非常糟糕,主观上就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然后通过虚构事实向债权人借钱。借到钱之后,债务人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导致款项无法偿还,之后又通过各种方式逃避债务归还的义务。
司法机关通常会从以下几个点来考察其是否构成诈骗,第一,要看借款人在借款的时候有没有偿还能力,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第二,借款人在借款时,有没有虚构资金使用的用途;第三,借款人在使用资金时,有没有按照约定的用途来使用;第四,借款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原因是什么;第五,借款人不能清偿之后,他有什么样的具体表现形式;第六,涉案金额。
赵律师建议陈女士,可以通过报案的方式先寻找到对方,同时也可以通过诉讼的判决来主张对方还款。另外,建议陈女士整理一下自己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和银行的流水,将一些有必要追回的款项进行记录,并作为证据予以保存,这样有利于后续通过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益。(河北法制报记者李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