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1 21:38:42来源:法律常识
一审案号:(2016)沪民初26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90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概况
一个诉讼标的3.2亿元的诉讼案件,原告安信信托要求被告天悦公司承担598万元的律师费。然而,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仅仅酌情判决被告承担120万元律师费损失,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维持。
一、二审法院关于律师费的裁判理由:
一审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安信公司为本案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并已实际支付一审案件律师费为各方不争之事实。系争合同约定实现追偿的律师费由天悦公司承担,但并未约定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上述约定如果明确,且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也就应当按约承担责任。但如果一份合同仅约定律师费、差旅费、交通费由违约方承担,通常就不能被视为约定明确而要求违约方全额承担。比如交通费,就可以有飞机、火车、出租车等不同交通工具可以选择,同一交通工具又有不同价格的座位可以选择。法院通常应当根据具体案情,酌情确定费用是否合理最终加以确定。同理,如律师费采模糊方式约定即可全额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就有可能完全不顾合理性、必要性,聘请尽可能多、尽可能贵的律师,使得损失不必要地扩大。是故,天悦公司、天域公司、王君瑛、黄北海有关律师费的抗辩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安信公司有关律师费的损失,由一审法院酌情加以确定。在具体酌定时,一审法院考量了三个因素。
一是,委托合同签订时当地的政府指导价。依据2016年时有效的《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规定,聘请律师作为委托人进行诉讼的价格可以采用计件(最高1.2万元)、计时(每小时3000元)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等多种方式。采用这三种计算方法得出的结论相差悬殊。
二是,我国不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委托律师诉讼并非实现债权之必须。守约方支出律师费获得了法律服务,违约方并未从此种法律服务中获益。
三是,衡量本案争议金额、案件难易、庭审次数和时长以及当地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年平均收入情况。比如,案件标的额可能是决定律师费金额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并非全部。
本案虽然标的额巨大,但双方仅就其中一小部分存在争议,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额计收的律师费就显失公平。又如,当市场普遍采取竞价方式选择律师,市场价格通常低于政府指导价格时,要求违约方按政府指导价格中较高标准承担,也有失公平。综合考虑后,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天悦公司应当承担的律师费为120万元。
关于天悦公司应支付的律师费问题,最高院认为:
因《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合法有效,其中关于律师费承担的条款亦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安信公司一审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并已产生律师费。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委托合同签订时当地的政府指导价以及本案的争议金额、案件难易、庭审次数和时长等因素,根据本案具体案情,酌情确定天悦公司应当承担的律师费为12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提醒:
虽然,本案上海高院在判决由被告承担的律师费时,给出了三个规则,但是,其核心裁判理由却是:
系争合同约定实现追偿的律师费由天悦公司承担,但并未约定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
意味着,今后在合同中关于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约定,应明确的约定关于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具体计算方式,按件计算?还是按诉讼标的计算?还是按时计算?对于律师费的计算方式及标准尽可能详细,否则有可能被人民法院酌情依法调整。
来源:法律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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