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2:01:02来源:法律常识
加强商标权司法保护,维护商标信誉,推动形成自主品牌。通过商标案件的审判,支持和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促使其在经营中积极、规范使用自主商标,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严厉制裁商标假冒、恶意模仿等侵权行为,严格适用侵权法律责任,切实保障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正确把握商标权的法律属性,根据商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合理界定商标权的范围,根据商标的显著性程度、知名度大小等确定保护强度和范围,准确认定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商品类似、商标近似和误导性后果。正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定位,坚持事实认定、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因需认定等司法原则,依法慎重认定驰名商标,合理适度确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强化有关案件的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妥善处理商标权保护与特定产业发展的关系,既注重保护商标权,又有利于促进相关产业的升级和发展。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好涉及地理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特殊标志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9年3月23日,法发〔2009〕16号)
湖南有茶有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霸州市花之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湘06知民初75号
原告:湖南有茶有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19号凯宾商业广场12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QKMNB34。
法定代表人:盛栩花,总经理。
被告:霸州市花之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广州花趣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煎茶铺镇七间房村0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RWNP66。
法定代表人:刘伟立,总经理。
原告湖南有茶有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有茶有趣公司)与被告临湘市花趣奶茶店、广州花趣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花趣公司)、广东穗和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穗和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花趣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21)湘06知民初7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异议,该裁定已生效。湖南有茶有趣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广州花趣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作出(2021)湘06知民初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财产保全。湖南有茶有趣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广东穗和公司的起诉,本院作出(2021)湘06知民初75号之二民事裁定予以准许。原告湖南有茶有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春歌、张春晖,被告临湘市花趣奶茶店的经营者沈肖、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花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广州花趣公司庭后向本院邮寄了更名的企业登记资料,该公司名称于2021年8月25日更名为霸州市花之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霸州花之趣公司)。2021年10月19日湖南有茶有趣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临湘市花趣奶茶店的起诉,本院作出(2021)湘06知民初75号之三民事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有茶有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与苏作登字-2020-F-00258613、国作登字-2020-F-00001398、国作登字-2020-F-00001399、国作登字-2021-F-00008176、国作登字-2021-F-00008192、国作登字-2021-F-00008173、国作登字-2021-F-00008183、国作登字-2021-F-00008180、国作登字-2021-F-00008185作品相同或存在实质相似的图形;2、请求判令被告因在其公众号、微博、网站上使用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装修装潢、网站、加盟宣传、对外加盟中使用与“ARTEA”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内容、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请求判令被告因其在其经营场所、装修装潢、网站、加盟宣传、对外加盟中使用与“ARTEA”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内容、虚假宣传等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万元;5、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支出20万元;6、请求判令被告就上述侵权行为在微信公众号、官网、微博、《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媒体上连续三十日刊登发布声明,消除影响,修正公众认知;9、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品牌概况。ARTEA品牌系由原告创始人盛栩花及王丹于2017年在新加坡创立的品牌,ARTEA品牌相关设计在2018年由创始人王丹委托郑州你好大海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完成相关品牌设计,盛栩花在2018年完成店面装饰、装修设计等。ARTEA品牌在新加坡引爆市场,系新加坡知名奶茶品牌。2019年,创始人盛栩花及王丹将该品牌引进国内,以长沙为首个引进城市,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宣传。因ARTEA品牌的店内装修装饰样式及品牌设计内容显著区别于其他茶饮品牌,并拥有自身的品牌效应,故截止至今合作店铺超过三百家。ARTEA品牌在国内的知名度和曝光度提升后,加上原告自身的品牌经营和维护,该品牌现已成为国内一线鲜奶茶饮品牌,在消费者心中形成了值得信赖的优质茶饮的品牌形象。2020年12月,ARTEA品牌在国内升级为“ARTEASG”并发布官方声明,其中SG代表新加坡(Singapore),所有中国境内合作门店由ARTEA更换为ARTEASG。二、著作权权属情况。ARTEA店面效果图(实际为新加坡店装饰装修)由原告法定代表人盛栩花创作并完成美术作品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0-F-00001399,创作完成时间为2018年11月08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8年12月28日。ARTEA国内店面效果图由原告法定代表人盛栩花创作并完成美术作品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0-F-00001398,创作完成时间为2019年09月08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9年10月01日。盛栩花将上述二作品自始授权于本案原告使用,及授权给合作第三方使用,排除其他方使用。ARTEA品牌设计相关文字、LOGO、标识、样式、图文等在2018年由创始人王丹委托郑州你好大海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完成,设计师田斌完成创作,相关内容完成了美术作品登记,登记号为苏作登字-2020-F-00258613,创作完成时间为2018年11月10日,首次发表时间分别为2018年11月13日,著作权人田斌(郑州你好大海品牌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设计师)将相关图文及内容等自始授权于本案原告使用,及授权给其合作第三方使用,排除其他方使用。ARETEA品牌相关六个设计图形【作品名称为ARTEA-ARTEA(六)】由原告完成了美术作品登记,登记字号分别为国作登字-2021-F-00008176、国作登字-2021-F-00008192、国作登字-2021-F-00008173、国作登字-2021-F-00008183、国作登字-2021-F-00008180、国作登字-2021-F-00008185,创作完成时间均为2019年9月8日,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9年10月1日。三、其他权利权属情况。(一)国内商标权属情况。原告享有的第29315459号注册商标Artea,商标权人为原告,申请日为2018年2月23日,注册日为2019年4月14日,指定商品“蜂蜜、甜食、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糕、煎饼、冰淇淋、意式面食”。原告享有的第49166269号注册商标,商标权人为原告,申请日为2020年8月24日,注册日为2021年3月28日,指定商品“咖啡、茶、冰茶、茶饮料、水果味茶饮料、甜食、蛋糕、冰淇淋、食用冰、食用芳香剂”。原告享有的第42082662号注册商标,商标权人为原告,申请日为2019年11月4日,注册日为2020年7月14日,指定商品“咖啡、茶饮料、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糕点、甜食、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冰淇淋、蜜红豆刨冰、食用冰”。原告享有的第42090319号注册商标,商标权人为原告,申请日为2019年11月4日,注册日为2020年7月14日,指定商品“自助餐厅、餐厅、咖啡馆、旅馆预定、茶馆、果汁吧、日式料理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寄养、烹饪设备出租”。(二)国外商标权属情况。新加坡ARTEA品牌创始人王丹(系原告股东)于2018年2月12日在新加坡取得ARTEA商标权,商标号码为402××××2542Q,指定商品为第30类、第32类、第35类、第43类,包括冰茶、水果茶、果汁饮料、麦芽食品饮料、餐厅服务、零售服务等,且已经过新加坡使馆认证。王丹授权原告对任何侵害ARTEA品牌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起诉、投诉或举报。(三)其他情况。ARTEA作为“首杯带饼干的奶茶”及“新加坡”奶茶,在奶茶届开启新式饮品风格。原告ARTEA品牌独特的饮品制作、装潢设计、饮品命名、宣传文案、特色促销经过长期统一大量食用与宣传,已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产生一定影响,足以使相关公众将装潢、商品包装、产品等整体营业形象与原告的ARTEA联系起来,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标识、包装、装潢等。四、侵权情况。随着原告知名度的不断提高,
2020年8月以来,被告在其公司经营场所、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上使用与原告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及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商品装潢,如模仿原告饮品菜单、饮品名称,使用与原告相同的标识、文化标语、门店装潢设计来进行广告宣传,并积极对外进行加盟许可招商业务的宣传与推广。被告在其公众号、微博发布广东穗和公司授权其使用ARTEA标识的授权书及声明,在网站上发布声明,致使公众产生错误认知。除此之外,被告通过其开设的招商网站,实际开展了特许经营业务,对门店进行统一设计、许可及连锁经营。临湘市花趣奶茶店正是在被告的授权许可下,统一使用了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装修装潢、产品包装、名称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及原告的著作权,对外进行茶饮商业经营行为。综上所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公众号、微博、网站等上使用原告的著作权,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被告在其经营场所、装修装潢、网站、加盟宣传、对外加盟中使用与“ARTEA”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内容、虚假宣传等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及错误认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上述侵权行为给原告市场合作、产品销售等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霸州花之趣公司未作答辩。
湖南有茶有趣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证明目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及王丹系原告股东。证据二:被告企业信息,证明目的: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一至证据二共同证明:原告系本案适格主体,王丹系原告股东,吴康系原告原法定代表人。证据三:作品登记证书(1398/1399),证明目的:原告法定代表人享有“ARTEA”店面效果图著作权。证据四:许可使用授权书,证明目的:原告对上述二著作权享有排他使用许可。证据五:作品登记证书00258613,证明目的:田斌享有ARTEA品牌设计著作权。证据六:许可使用授权书,证明目的:原告对上述著作权享有排他使用许可。证据七:作品登记证书(8176/8192/8173/8183/8180/8185),证明目的:原告系“ARTEA”系列作品著作权人。证据三至证据七共同证明: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信息。证据八:第402××××2542Q号商标注册证书(新加坡),证明目的:原告股东王丹系新加坡域内“ARTEA”商标所有权人。证据九:授权及声明书,证明目的:新加坡域内“ARTEA”商标所有权人兼品牌创始人授权原告对侵害ARTEA品牌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起诉、投诉或举报。证据十:特别声明第29页,证明目的:原告经案外人新加坡TEAWORLD公司授权,系新加坡ARTEA品牌国内独家运营方。证据十一:新加坡TEAWORLD公司登记信息,证明目的:新加坡ARTEA品牌属于新加坡TEAWORLD公司,该公司由原告股东王丹创立。证据十二:官方升级声明,证明目的:原告系新加坡ARTEA品牌国内独家运营方,ARTEA在国内升级为ARTEASG。证据十三:第42082662号、第42090319号商标注册证书,证明目的:原告享有“ARTEASG”注册商标所有权。证据十四:第29315459号商标注册证书,证明目的:原告享有“ARTEA”注册商标所有权。证据十五:第49166269号商标注册证书,证明目的:原告享有注册商标所有权。证据八至证据十五共同证明,原告系新加坡ARTEA品牌独家运营方,原告长期合法使用ARTEA品牌,ARTEA品牌在国内升级为ARTEASG,原告有权就侵害ARTEA品牌合法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证据十六:公证书(14087号),证明目的:被告的公众号中使用原告著作权及品牌,公证书内有广东穗和公司的授权及被告发布的声明等,使一般公众混淆原被告之间的联系,证明被告侵害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事实。证据十七:公证书(3437号),证明目的:用百度搜索花趣ARTEA可以看到被告投放的广告,在微博上的“花趣ARTEA”账号发布的图片使用原告著作权及品牌,证明被告侵害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事实。证据十八:公证书(14086号),证明目的:被告在经营场所等使用原告著作权及品牌,同时宣称其为新加坡品牌,被告的品牌使用费为99800元/年,管理费为24000元/年,装修设计费为20000元/年,证明被告侵害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获得侵权收入高的事实。证据十九:公证书(1685号),证明目的:被告及广东穗和公司的招商网站,网站上使用原告的著作权及品牌,同时发布声明,使公众混淆原被告之间的关系,证明被告侵害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事实。证据二十:被告及广东穗和公司企业信息、公司关系图,证明目的:被告、广东穗和公司与案外人禹和公司系关联公司。证据二十一:公证书(4438号),证明目的:临湘市花趣奶茶店存在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证据十六至证据二十一共同证明:被告存在著作权侵权且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收入高,主观恶性大。证据二十二:新加坡商标证书及ARTEA品牌新加坡公司登记注册信息翻译证书、大使馆认证证书,证明目的:ARTEA品牌是原告公司股东在新加坡的原创品牌,新加坡的ARTEA商标的商标权人及公司股东系原告方股东王丹。证据二十三:王丹房产信息,证明目的:新加坡ARTEA创始人及公司董事王丹系原告公司股东王丹。证据二十四:房屋拍卖信息,证明目的: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实地勘察认定北辰时代广场与北辰定江洋系同一地方,王丹的房产信息与新加坡公司董事王丹的住址信息一致。证据二十五:新加坡ARTEA果茶艺术馆设计邮件截图及部分底稿,证明目的:新加坡ARTEA品牌具体店内装饰装修设计由方飘设计师负责。证据二十六:长沙国金ARTEA店设计合同及设计师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目的:国金店ARTEA店由原告与方飘设计师签订店内装修设计合同,原告系国金店ARTEA实际经营者,设计师与新加坡ARTEA品牌店内装饰装修设计师一致,均为方飘。证据二十七:长沙国金ARTEA店设计邮件截图及部分底稿,证明目的:长沙国金ARTEA店装饰装修设计由方飘设计师负责,2019年8月开始着手筹备该店的开张。证据二十八:长沙国金ARTEA店及新加坡店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证明目的:长沙国金ARTEA店及新加坡ARTEA店装饰装修设计由方飘设计师负责。长沙国金ARTEA2019年8月开始店铺设计,设计费由当时原告法人吴康支付。国金门店系ARTEA品牌首家门店,由原告方运营。证据二十九:ARTEA品牌设计师微博记录及郑州大海公司,证明目的:田斌作为ARTEA新加坡品牌设计师,于2018年将著作权内容发至公共平台。证据三十:品牌设计合同,证明目的:ARTEA与郑州你好大海公司签订设计合同,与田边汉微博发表的ARTEA品牌设计内容相佐证。证据三十一:视频,证明目的:新加坡ARTEA的品牌设计理念及店面设计理念,新加坡ARTEA在国内唯一授权给原告。证据三十二:摄影协议、聊天记录、部分照片原片及营业执照,证明目的:被告在公众号、宣传册及网站中所使用的照片与原告拍摄照片存在实质相似。证据二十二至证据三十二共同证明,新加坡ARTEA公司自2018年开始系统设计品牌风格及门店装潢并用于各门店,原告获授权后自2019年开始设计门店装潢并用于各门店,原告对产品包装、装潢等享有合法权利。证据三十三:商标注册证书,证明目的:证明原告享有商标权。证据三十四:公证书,证明目的:原告合作门店数量多,在国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被告的公众号部分抄袭自原告公众号。证据三十五:小红书、微博及与各品牌合作截图,证明目的:原告ARTEASG品牌(原ARTEA品牌)在网络上引起广泛热度,受到大众欢迎,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力。证据三十六:原告合作门店信息,证明目的:目前原告在国内的合作门店已达400余家,市场占有率高,系有影响力品牌。证据三十七:公证书,证明目的:原告合作店铺对原告品牌元素的使用情况。证据三十八:大众点评截图,证明目的:证明原告合作门店在品牌升级前使用ARTEA品牌内容,结合原告公众号可知,原告对ARTEA品牌且使用时间长,被告使用的ARTEA标识系对原告的侵权。证据三十九:多店门店照片截图,证明目的:原告合作门店均保持一致的装饰装修风格,一致的品牌元素,原告的装饰装修等已经成为有影响力的装饰装潢及标识。证据三十三至证据三十九共同证明,原告ARTEASG品牌(原ARTEA品牌)独特的饮品制作、装潢设计、饮品命名、宣传文案、特色促销经过长期统一大量食用与宣传,已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产生一定影响,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证据四十:被告各门店公证书及表格列表,证明目的:多家加盟至被告的门店,证明被告的侵权所得。证据四十一:回函,证明目的:证明南昌红谷滩店是加盟至被告的门店。证据四十二:被告说明,证明目的:被告出具的说明,里面宣称其系新加坡授权的ARTEA公司,并虚构“胜诉”事实,对公众进行误导,主观侵权恶意极强。证据四十三:多份花趣加盟合同及协议,证明目的:证明被告平均每店收取13万元加盟费。证据四十四:饿了么、美团截图,证明目的:临湘市花趣奶茶店的销量高,其每月线上侵权收入7924元,截至开庭之日已经经营10个月,仅线上侵权收入有79240元,而其线下侵权收入远高于线上收入。证据四十五:百度界面截图,证明目的:在百度官网上搜索ARTEA就会出现“ARTEA与ARTEASG的区别”,网页搜索内容表示分不清ARTEA及ARTEASG,且会出现被告的加盟广告,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已造成公众混淆,篡夺了原告的交易机会。证据四十六:判决书,证明目的:被告为进一步混淆视听,在广州互联网法院恶意提起诉讼,原告反诉胜诉,被告应当在其公众号上道歉。证据四十七:穗和公司的申请商标注册情况,证明目的:广东穗和公司自2019年开始对他人享有的合法商标进行再次申请,主观侵权恶意极为明显,花趣公司作为广东穗和公司的被授权方,未对穗和公司进行考量,主观上存在过错。证据四十至四十七共同证明:被告主观上存在侵权恶意,且侵权收入高。证据四十八:公证费发票及表格明细,证明目的:原告维权公证花费58400元。证据四十二九:律师费发票及合同,证明目的:原告维权花费律师费150000元。证据五十:交通费用票据,证明目的:原告为维权花费的交通费用3000元。证据五十一:其他维权费用,证明目的:原告花费。证据五十二:新加坡翻译及公证费票据,证明目的:维权新加坡公证花费委托翻译律师费用2521元、翻译费用1172元、委托翻译公证律师费用779元、签证中心公证费用679元、顺丰费用106元、跑腿接单费用216元,共计5473元。(2021年3月17日汇率为1新加坡币=4.8305人民币;2021年4月2日汇率为1新加坡币=4.8815人民币;2021年3月22日汇率为1新加坡币=4.8511人民币;2021年3月26日汇率为1新加坡币=4.85人民币;2021年3月15日汇率为1新加坡币=4.8337人民币;2021年3月16日汇率为1新加坡币=4.8338人民币)
临湘市花趣奶茶店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临湘市花趣奶茶店营业执照,证明目的:奶茶店成立于2020年12月14日,系个体工商户,店名没有侵权。证据二:项目合作合同、广州花趣公司财务收据,证明目的:1、2020年11月9日,答辩人经营者沈肖与广州花趣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合同,广州花趣公司同意沈肖在临湘市内经营花趣ARTEA项目标准店;2、答辩人向广州花趣公司支付了培训费、经营指导费、新产品的开发费和技术服务费、花艺方案设计费、设备费、咨询费、新产品开发费、项目保证金、年度管理费等共计8万元;3、合同第一条明确项目花趣ARTEA是由广州花趣公司依据中国人的饮食习惯自主研发的,临湘市花趣奶茶店是支付巨额对价后合理使用,没有侵犯湖南有茶有趣公司的著作权。
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临湘市花趣奶茶店对于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持异议,但对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二十二至五十二系逾期提交提出了异议。原告对临湘市花趣奶茶店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具备真实性,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原告部分证据虽系逾期举证,但已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关于原告的权利事实。 2018年王丹在新加坡注册了商标,同年5月18日,王丹作为股东之一在新加坡注册设立了TEAWORLD公司,在新加坡开立果茶店,并委托设计师方飘做店内装饰装修设计,委托郑州你好大海品牌设计公司对茶饮需应用于包装、广告、工服、周边、收银台、操作区等区域的品牌标识、字体、色彩、品牌象征图形、基本要素组合等进行设计,该系列设计中包括了、图形。2019年4月14日,王丹在国内注册了商标,国际分类30。2018年12月28日、2019年10月4日,盛栩花分别创作了ARTEA店面效果图和国内店面效果图,并于2020年10月29日在我国国家版权局取得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0-F-00001398号、国作登字-2020-F-00001399号作品登记证书。2019年6月27日,原告湖南有茶有趣公司设立,同日盛栩花授权湖南有茶有趣公司在国内排他性许可使用其店面效果图,2019年9月8日又对国内店面效果图作出了同样授权。2019年9月3日,湖南有茶有趣公司也与设计师方飘签订了长沙Artea店铺的室内空间设计委托书。2020年7月2日盛栩花被新增为湖南有茶有趣公司高管,2020年9月21日变更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4日该公司新增王丹为股东,王丹于2019年11月27日将国内注册的商标转让给湖南有茶有趣公司。郑州你好大海品牌设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田斌于2019年6月28日授权湖南有茶有趣公司在国内排他性使用田斌为新加坡ARTEA果茶艺术馆所做的品牌设计,田斌于2020年12月10日在江苏省版权局取得登记号为苏作登字-2020-F-00258613的作品登记证书。2021年1月13日,湖南有茶有趣公司以著作权人的名义在我国国家版权局取得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1-F-00008173、国作登字-2021-F-00008176、国作登字-2021-F-00008180、国作登字-2021-F-00008183、国作登字-2021-F-00008185、国作登字-2021-F-00008192的作品登记证书,该系列作品为ARTEA相关六个设计图形,于2019年10月1日首次发表。2020年7月4日张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编号为42082662和42090319的商标注册证,分别在国际分类第30、第43类中注册了商标,并于同年12月6日转让给了湖南有茶有趣公司,此后湖南有茶有趣公司将店面商标全部变更为。至本案庭审前,湖南有茶有趣公司在国内合作的门店已逾400家,合作门店均使用了湖南有茶有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门店装修设计与品牌设计,保持了一致的装饰装修风格、一致的品牌元素。
二、被诉侵权的相关事实。
广州花趣公司设立于2020年8月27日。其在向本院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书》中确认临湘市花趣奶茶店获得其授权使用相关标识。 2020年11月16日,湖南有茶有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春歌向湖南省长沙市湘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天,公证员陶某与公证处工作人员聂某过手机进入微信公众号“花趣ARTEA”,对公众号内的多页面进行了截屏保存并打印。其中包括有该账号主体为广州花趣公司;广州花趣公司从广东穗和公司获得商标的使用许可,系广东穗和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并于同日授权许可广州花趣公司使用;宣传文案;店铺照片;产品图片等内容。同日,上述人员来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即原广州花趣公司注册地址),进入挂有广州花趣公司字样的区域对内环境、宣传册、招牌进行了拍照。其中有《合作费用明细》,显示品牌使用费为99800元。 2021年4月16日,湖南有茶有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春歌向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当天,在公证员李某公证处工作人员余某前,邓春歌使用该公证处电脑登录百度、微博两网站,搜索“广州花趣artea”和“花趣ARTEA”,对网页截屏打印,其中有较多产品图片。
湖南有茶有趣公司还通过公证部门对广州花趣公司授权经营的29家门店(包括临湘市花趣奶茶店)进行了公证,由公证员对店铺现场拍照。29家门店分布在江西省、四川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湖南省、黑龙江省等区域。 2020年11月9日沈肖与广州花趣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广州花趣公司同意沈肖在临湘市经营“花趣ARTEA”项目标准店,沈肖向广州花趣公司支付培训费3万元、经营指导费1万元、新产品开发费和技术服务费1万元、设计费1万元及第一年管理费1万元、保证金1万元。沈肖同日向广州花趣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共计8万元。2020年12月14日沈肖作为经营者注册设立了个体工商企业临湘市花趣奶茶店。
湖南有茶有趣公司取得著作权的部分作品与公证部门从广州花趣公司微信公众号下载的图片或在临湘市花趣奶茶店拍摄的图片比对如下:
原告著作权证号原告著作权图案原告使用方式被告侵权图案被告使用方式 国作登字-2021-F-00008185、苏作登字-2020-F-00258613
店铺店面宣 传、公众号、杯子等各处背景 墙、产品包装、宣传册、公众号等各处 苏作登字-2020-F-00258613背景墙 国作登字-2020-F-00001398新加坡店铺装修宣传册 国作登字-2020-F-00001399宣传册 国作登字-2021-F-00008173店面宣 传、公众号、杯子等各处宣传册及产品杯子 国作登字-2021-F-00008176杯子宣传册及产品杯子 湖南有茶有趣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ARTEASG”与广州花趣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花趣ARTEA”中的宣传文案图片比对如下:
宣传文案图片微信公众“ARTEASG”号发布图片时间微信公众号“花趣ARTEA”发布图片时间 2020年7月9日2020年10月17日 2020年9月18日2020年10月17日 2020年8月7日2020年10月20日 2020年8月25日2020年10月20日 三、其他事实。
湖南有茶有趣公司因本案维权,开支公证费58400元、律师费15万元、交通费3000元、文印费320元、新加坡翻译及公证费5473元,合计217193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焦点1,苏作登字-2020-F-00258613、国作登字-2020-F-00001398、国作登字-2020-F-00001399、国作登字-2021-F-00008176、国作登字-2021-F-00008192、国作登字-2021-F-00008173、国作登字-2021-F-00008183、国作登字-2021-F-00008180、国作登字-2021-F-00008185作品的著作权人均授权湖南有茶有趣公司在国内排他性使用其著作权,故本案原告有权主张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并对侵权人主张侵权后果承担。从比对情况看,霸州花之趣公司在宣传及授权其门店所使用的店面标识、装潢、产品包装等与案涉著作权苏作登字-2020-F-00258613、国作登字-2020-F-00001398、国作登字-2020-F-00001399、国作登字-2021-F-00008176、国作登字-2021-F-00008183、国作登字-2021-F-00008185作品高度雷同,构成了著作权侵权。但原告未能举证证实霸州花之趣公司实施了对国作登字-2021-F-00008192、国作登字-2021-F-00008173、国作登字-2021-F-00008180作品侵权的行为。
关于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湖南有茶有趣公司与霸州花之趣公司经营的均为茶饮品店,在店面商号、店面装潢、饮品包装、宣传文案等多方面存在相同或高度相似,商标的组成要素、排列方式、公众呼叫基本相同,且最具识别特点的A字母倒写的方式相同,故二者在整体上构成近似,产生了使普通消费者混淆市场主体以及服务来源的使用后果。而湖南有茶有趣公司能够提供其所使用的作品的设计来源,发表时间均在前,霸州花之趣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系其原创或得到原创者授权,属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焦点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霸州花之趣公司未获得湖南有茶有趣公司授权,而擅自使用湖南有茶有趣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作品用于商业经营,严重侵犯了湖南有茶有趣公司的著作权,应当立即停止侵害。湖南有茶有趣公司要求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亦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但其请求判令霸州花之趣公司就上述侵权行为在微信公众号、官网、微博、《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媒体上连续三十日刊登发布声明,消除影响,修正公众认知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消除影响是侵权人在其侵权行为不良影响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人不利后果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消除影响应当从侵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方式、途径、范围等方面,由侵权人有针对性地进行解释、说明,让相关公众获取正确信息,恢复被侵权人的商誉。本案中,霸州花之趣公司在其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广告宣传、加盟宣传,对相关公众施加影响,考虑到上述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消除相关公众误解的途径等因素以及可执行性,由霸州花之趣公司在全国性报刊即《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其自营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消除影响声明,足以消除其行为对原告所造成的的不良影响。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湖南有茶有趣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但提供了霸州花之趣公司对外招商的《合作费用明细》,结合霸州花之趣公司向临湘市花趣奶茶店收取费用8万元的情况,仅目前已知的门店遍布多省且已达29家、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原告的主张、原告因维权开支的费用达217193元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霸州花之趣公司因侵犯原告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应赔偿原告损失及维权开支200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七)项、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霸州市花之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苏作登字-2020-F-00258613、国作登字-2020-F-00001398、国作登字-2020-F-00001399、国作登字-2021-F-00008176、国作登字-2021-F-00008183、国作登字-2021-F-00008185作品相同或存在实质相似的图形;
二、霸州市花之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南有茶有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万元;
三、霸州市花之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装修装潢、网站、加盟宣传、对外加盟中使用与湖南有茶有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门店相同或近似的内容、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霸州市花之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就上述侵权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其自营的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上刊发消除影响声明(声明内容刊登前须经本院审查,如《中国知识产权报》无法刊登此声明,则由本院选定其他全国性报刊予以刊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00元,由霸州市花之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第五十九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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