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2:58:30来源:法律常识
相亲,当代年轻人总是绕不过的一个话题。有些人靠着身边人介绍成功“上岸”,有些人则求助于婚介机构。但缴纳了高昂的服务费后仍旧找不到合适的对象,能要求机构退钱吗?
家住内蒙古的马某为了寻找结婚对象,找到了当地一家婚介机构,希望可以觅得良缘。
双方在门店相见,约定马某支付18800元的婚介服务费,由机构提供婚介服务。当日,马某先交了首付款4700元,而后与机构约定余款14100元由马某办理贷款并分期还款。
同日,马某与工作人员黄某签订会员交接表一份,并上填了自己对另一方的具体要求。
马某按分期约定共支付了9400元,婚介机构陆续为马某约见了6位男士,但马某都不满意,遂要求退款。婚介机构不同意退款,双方闹到法庭。
马某认为,婚介机构为自己介绍的六位男士均不符合自己的要求,甚至还有男士见面后表示并不打算结婚。双方口头约定的时候没有签过合同,自己甚至未见过合同,只填了表格和其他材料就交钱了。现在婚介机构没有提供合格的服务,马某就有理由要求退款。
婚介机构辩称,双方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已经到期,机构无法退费。至于马某所说没有签署材料,双方其实是有电子合同的,马某可以通过注册所用的电话号在网站上查到,因此机构认为马某已经看过合同了。
按照电子合同,机构只应当为马某介绍五位男士,但是实际上介绍了六个,已经是超额完成。至于约见效果,因婚介服务具有人身属性,所以不能保证约见效果。电子合同上写明服务期限三个月,到目前为止已经超过三个月,所以机构认为合同已到期,且义务也已经履行完毕,是无法退费的。
双方围绕自己的诉求提交了证据,包括《会员服务合同》、《VIP服务客户见面确认表》、《终止合同协议书》等材料。法院最终判决由婚介机构退还马某服务费6000元。
首先,马某为了寻找合适伴侣向婚介机构支付费用,由机构为马某提供资源、推荐人选,双方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合理合法。
马某签署的《会员交接表》上明确载明了自己的择偶要求,但马某每次约见后签署的《VIP服务客户见面表确认表》上只有约见时间、对象,而未载明约见对象的具体条件,马某也未提供能表明约见对象具体条件的证据。
婚介机构虽然依据合同条款表示马某同意见面即视为完成约见,但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己方已向马某全面告知了约见对象的各项条件,所以不能视为马某同意降低合同约定的择偶标准进行约见。
综合来看,婚介机构向马某提供的约见对象服务确有一定瑕疵,但双方合同未就各服务项目对应的收费标准作出明确约定,所以根据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婚介机构收取部分服务费,退还剩余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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