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1 19:35:19来源:法律常识
赢辩
——金融犯罪案件无罪辩护律师手记(一)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题记:无罪是刑事辩护皇冠上的明珠。当事人的自由、荣誉、财产、生命,值得辩护律师以合法手段付出一切努力去争取。
重罪的梦魇
在这个案子判前的一年里,在数不清的夜晚,崔永强总会在噩梦中惊醒,醒后总是一身冷汗。
那扑簌簌从手指间和脖颈间坠落悬崖的土粒,那黑黢黢深不见底却腾起一层白雾的断石悬崖,那崖石边上似乎仍在一个劲儿抖动着的小灌木的叶子似乎还朦胧可见…
每一次,他都喘着粗气,在弥漫着时浓时淡腥臭味的房间里,两眼瞪着房间上方的某处,直到天亮…
这里,是一个发生在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包括了10多名“受害者”的罪案。
公诉方指控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可判十年以上,以至无期。
但其实,包裹其中的,是骗子利用车贷中介作“肉鸡”,诈骗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贷款,却让车贷中介被错误追诉的 “乌龙案”。
崔永强,是这个案子中的主角,也是我的当事人,唯一的被告人。最早时,家人相信关系,让案件错过了37天黄金救援期。涉融资租赁、P2P的专业金融知识,再加上资金和人员混杂的庞杂证据,又让案件一次次从侦查人员手中溜走、从检察官手中溜走,一直来到法官的案头。
威水与折堕
第一次见到崔永强,他告诉我,自己曾在2012年一年赚了2000万。后来广为人知的吗咖,而他,就是热潮涌起之前搅动风潮的暴风眼中的那个人。
崔永强深谙人际交往的客套。我看到,对带他出来的辅警,崔永强每次都会双手抱头在后,转身坐下来前,都会一个劲地点头致谢,客气的很。他善于把自己的冤情诉诸笔端,不时地在会见沟通开始前,利用转身的机会扔厚厚一沓的案件反映材料给我。
在材料里,在会见时,崔永强像祥林嫂般一遍遍地诉说,自己被陈有朋这个恶魔当成“肉鸡”,以假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的钱,最终陈有朋跑掉了,他却被抓了。而崔永强在被抓后才知道,认识多年的“好朋友”陈有朋,真名其实是“马鸣胡”——一个网上通缉犯。
当年,为迅速融入车贷行业,崔永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马鸣胡,马一看就是江湖人,说话利索、气场足、为人大度。
崔永强知道,朋友交往,做人不能小气,所以在马鸣胡开口借钱、合作需要先垫付时,他前后支出了200多万,马鸣胡也陆续还了有50万,但都是从马鸣胡的奇喜公司的公帐转进他私人银行卡。
反正是朋友间交往,崔永强也没计较那么多,但在见到我时才感到怕怕:
“现在麻烦了!我转钱给他,走的是私账。他还款却都是公帐转来的,他的钱会被认为是业务款项,但我是用自己的银行卡收的,虽然是私人还款,面对警察,我怎么说的清楚?”
崔永强的麻烦在于,马鸣胡是诈骗犯,而涉案公司银行流水会显示,他崔永强也分了一杯羹,那他也是同伙。
踢爆这件案的导火索,是何卓梅托熟人找到崔永强,想贷款买一部68万的宝马,但听说这款车当时已经停产。崔永强习惯性地找马鸣胡打听,马说有货。于是崔永强答应了何卓梅,代收首付款15万,开出了发票。马鸣胡办好了车辆发票、保险、合格证、税单,崔永强手机微信收到图片后,让工仔转给了深圳仟河公司,仟河公司则递交给重庆总部的中联益财融资租赁公司。中联益财审核后,放款给仟河公司按揭款45万,一层层给到崔永强。
崔永强这时,已经和马鸣胡合作了两个月,他发现马鸣胡经常出现延期交车、无法交车的情况。有几次,仟河公司因没有收到月按揭还款来找崔永强,崔永强又回头找马鸣胡。所以这次,对自己朋友介绍来的客户,崔永强特别留意地催马鸣胡,让他抓紧时间交车。
但仍然拖了二十多天,眼看快过年了,到了2018年2月中,仟河公司开始催客户还按揭款,何卓梅没有收到车不肯还。崔永强知道了赶紧去问,马鸣胡说遇上北方大雪,车在路上给堵了,得缓一缓,反而催促崔永强支付物流提车款。崔永强感觉说的有理,所以按行业惯例,先转了10万元的物流提车费给马鸣胡。
这一缓, 就到2月底了,中联益财追仟河公司,仟河公司追崔永强,崔永强追马鸣胡得到的答复却总是说快了快了,另一头,何卓梅也赶来找崔永强:不给车,就退钱!
崔永强成了风箱里的老鼠两头受气。他先替何卓梅给仟河公司偿还了每个月的按揭款,3月初、3月底、4月底每次15000多。后来,到4月份,无奈把首付款退还了何卓梅。
按正常操作,购车人直接向马鸣胡买车,尾款不足时,马鸣胡通过崔永强申请贷款,崔永强每笔可赚2500元左右。这次何卓梅直接找到崔永强,崔永强琢磨着,能多赚些介绍费。
不成想,介绍费没赚到,人进了班房。
宝马车没回来,4月20日,警察的传唤令到了。原来,等不及的仟河公司,派出精干的刘单单经理,向警方报案,称被崔永强以购车贷款为名诈骗14部车按揭款共计180多万,其它13部车的情况虽然各不相同,但都被整理成指控崔永强诈骗的证据。
利剑悬头顶
根据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虽然辩护律师认为这个案子主体应认定为贷款诈骗,但无论是哪个罪名,共计180多万的金额,都像一把寒光闪闪的利剑,横亘在崔永强被关押的每一个日夜,每一个时刻,甚至是每一次的呼吸之间。
崔永强恨那个以打着关系旗号骗人的洪院长。洪院长是刚出事时,朋友自告奋勇介绍来“帮”他的。答应37天出来,后来其实什么都没干。现在,崔永强说“我恨不得杀了他!”
崔永强思念小兰,要我传达他曾经给小兰的承诺,他保证一出去即刻兑现…
但前提是,啥时候能出去呀?三年?五年?还是十年?此时完全是未知数。
了解案情后,我一遍遍地跑检察院,阅卷、补充阅卷、再补充阅卷,就案件中的问题,申请检察院不起诉、再次就补充后仍存在严重问题提请不起诉、申请取保。
融资租赁是较复杂的一种商事法律关系,系以租赁为名,行融资之实的民间商务行为。
在这个案子中,重庆中联益财就是传说中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之一就是为购车车主提供缺口资金,帮车主购得车辆后,按月收取按揭款。
中联益财为拓展业务,与注册在深圳的仟河公司、鑫诚P2P和东莞西珠公司等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再向下游寻找车行或个人。融资租赁公司、P2P公司或信息公司、中介、车行,形成了一个长长的链条,大家各取所需,分层赚取大小不等的利润。
在汽车保有量迅速攀升的近几年,这种融资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攻城略地、迅速扩张版图,让融资租赁公司赚得盆满钵满。当然,迅速扩张中,也给一些灰色地带生存的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照片审核、空白合同,是交易中可能埋雷的环节。
按设计,中联益财与购车人签订买卖合同,中联益财以买方名义支付款项并取得车辆所有权,同时,中联益财与购车人又会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自有”的车辆出租给购车人,购车人按月支付按揭款。这就是通常大家所讲的“以租代购”。所以,购车人即是承租方又是车辆的出卖方,而融资租赁公司既是出租方又是购车方。
在这个设计中,因为购车人本身没有车,所以类似崔永强的贵锐公司这种消息灵通、资源丰富的居间中介,就以帮助找车的角色介入其间,并引入马鸣胡的下游车行,以车行的车辆作为交易标的,共同形成了现实中完整的交易链条。
为保证车辆和款项交付的安全,融资租赁公司要求购车人提交购车发票、保险、合格证、税单、签约照片、车辆交付证明书,以确保交易真实有效,且车辆已交付。这些证、照、单据以照片形式,通过微信转发,经由车行、中介,来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公司审核后打款给中介方,中介扣除必要中介费后转至车行,购车人则依《扣款协议》约定按期支付按揭款。
问题是,发票、保险单、签约照片,有造假的可能,而购车人求车心切,往往只是简单地按车行要求在《车辆交付证明书》上签名,并不审查证明书的实质内容。这样,车辆交付也可能虚假,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的购车款,就此便打了水漂。
崔永强的贵锐公司是一个居间方,而马鸣胡的奇喜公司是连接客户的车行。中联益财在放出何卓梅等14人的购车尾款后,因无法收回按揭款,而由深圳仟河代为报案。实际上,14人全部因马鸣胡伪造车辆发票、保险、税单、关单引起,但在马鸣胡出逃后,深圳仟河抓住了无辜的崔永强作为“接盘侠”。
律师之所以向检察院申请不起诉,是介入后了解到的情况,包括阅卷发现的问题,已经明确看出:崔永强仅仅是信息中介,只赚取微薄的中介费,崔永强未参与车辆采购及票、证单据的任何运作,根本不存在伪造有关资料的可能,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购车14人
报案人刘单单经理提供了购车14个人的名单,并统计出总计放贷损失金额为186万多元。这个金额也是起诉书认定的犯罪金额。但核实购车14人的情况,可知无一人可证明崔永强参与诈骗。
何卓梅的车款是较复杂的一个,也是一审判决中唯一保留下来,认定崔永强构成合同诈骗的部分。但对照证据可发现,崔永强没有犯罪事实。
1月31日,崔永强的贵锐公司收到仟河发放的车贷款45万多元。2月初,按商业惯例转出10万元给奇喜车行作物流提车款。在何卓梅没拿到车的情况下,崔永强依其对何卓梅的承诺,代何卓梅分别在3月初、3月底、4月底,按月偿还按揭款15000元左右。4月底,在何卓梅仍不能依约提车时,崔永强通过亲戚银行卡,分四笔共向何卓梅退还车辆首付款14万多元。
这笔14万的车款,比何卓梅买车时少了的1万元,是代为购买车辆的保险费,这1万元崔永强没收,所以崔认为也不应由自己退。
从退还14万元首付款和三个月按揭款可知,崔永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他退钱的行为,是负责任的解决商务纠纷的方法。
再看梁青春的车款。这也是报案材料指证崔永强诈骗的一部分,但结合银行流水可知,不能依此证明崔永强构成诈骗。
2018年2月8日,崔永强的贵锐公司账户收到梁青春的车贷款98000多元,第二天,分又两笔转出10万给崔永强的银行账户,也就是由崔永强提走了。对此,崔鸿江说,仟河公司之前曾让崔鸿江交了一笔10万的保证金,但崔永强对此有异议,认为这不符合交易惯例。崔扣留该笔款项,对于仟河公司是行使与合同价款(事实上的保证金合同)相当的抵销权的行为。结合案卷中的银行流水,2018年1月31日,宝瑞公账转出给仟河公司的关联公司东莞西珠公司10万元保证金,可印证崔永强所讲的是事实。
同时,这笔钱本应向奇喜公司发放,崔永强之所以没有打款给奇喜,也有对马鸣胡行使合同价款抵消权的成分。马鸣胡之前多次以资金周转或合作垫支为由,拖欠了崔永强大量款项,此时年关将近,崔扣留这笔款,正是私人间的债务抵销行为。当然,这不光是崔永强在笔录中和开庭时的辩解,银行流水显示,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仅5个月期间,崔永强出借72万多元,仅收回62万多元,可部分印证崔永强庭上的辩解。
第三,看看李雪兰的情况。李雪兰确实被骗,但跟崔永强是八杆子打不着。
李雪兰于2017年10月想购车时,被陈一明(马鸣胡的另一化名)先以保证金名义骗收了1万元。三个月后,为李雪兰办理了车贷手续后交付了一部宝马车给李雪兰。李雪兰使用了两个月,发现无法办理上牌手续,其实这是因为车辆没购买购置税导致的。李雪兰不知,去问陈一明,陈一明说这部车已在之前卖给其他人,需要给她换一部车。随后,安排人员将宝马车开走,最终杳如黄鹤。整个过程,都是马鸣胡实际接触和安排,李雪兰根本没有见过崔永强,也不知道崔永强是谁。
这件事还有第二季。李雪兰被骗后,委托律师向佛山法院起诉。法院2018年中作出判决,判令佛山豪流公司和广州钦驻公司向李雪兰支付37万元的首付款和车贷款。而豪流公司、钦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陈一明(马鸣胡化名)及其马仔陆佳军。这一判决也可证明,案件与崔永强不存在任何关联。
李雪兰涉案的另一蹊跷之处,还在于她的购车发票,经警方鉴定为假。而这些假发票,据马鸣胡的马仔陆佳军讲,是他自己化名唐耀君,通过微信向祝小牛购买。而祝小牛介绍说,这是一种月票,涉票金额超过一月未按17%缴税即为违法,所以他们都会在一月内将发票注销。办案人员在案件中,逐一向陆佳军、祝小牛了解到的假发票的获取过程,同一批假发票,还包括梁青春、马在玉、彭超国、林英然等共五张,涉及金额70多万,但陆佳军并未被追究,只是作为证人简单问话。
购车14人中,还有部分人,根本没有购车意愿,仅仅是经朋友介绍,想要贷款,而配合伪造了材料,给中联益财造成了损失。比如廖夏天、廖生亮。廖夏天经朋友陆健康介绍,得知可以贷款购车,而如果不需要车的,也可得8成贷款。急需用钱的他,循线找到了岳山,经岳山介绍到奇喜公司办理了9万元贷款。其后,又将这一信息告诉了廖生亮,廖生亮依葫芦画瓢,借得10万元。二人后来自称没收到钱,他们根本不认识、也没见过崔永强,对车行后来有无买车,也不知晓。而二人所去的奇喜公司,正好是马鸣胡的公司。
彭超国的情况,与二廖有些类似,而其经过更夸张。彭需要资金周转,朋友李大军知道后,以奇喜公司的名义转了3万元给彭超国,后来,害怕彭举报,李大军说再给他5万元叫彭不要再追究了。而对于崔永强,彭根本没见过。
购车14人中,还存在直接伪造签名、指纹的情况,那就是林英然。林在核对“自己”的购车合同、车辆交付证明书、扣款协议时,足足看了五分钟,最终确认并非本人签名。但他说,自己没见过崔永强,也不认识崔永强。对林英然的签名、指纹,办案人员未经与崔永强的签名、指纹比对,即作为崔永强涉嫌构成诈骗的证据,令人十分不解。
购车14人中,除假发票外,还存在一个共通问题,即大量被害人没有制作笔录。包括杨早、江雨兰、阎小玉、袁大总、蒋化玲、马大玉、梁青春、梁朱红,这8人共涉69万左右贷款额,但警方没有向他们了解情况,直接以报案人刘单单的报案材料将其列为被害人,将金额计算为诈骗金额。
放贷14人中,有一种较特殊情况,就是崔永强正常办理了车贷的客户,也被认定为被害人。比如前面讲到的阎小玉。她直接通过崔永强办理了车贷,也正常拿到了车辆,且如期支付按揭款。报案的刘单单提供的材料中,有她的联系电话,且注明可正常联系。但不知为何,办案人员没有找她问话,其购车款却被作为指控崔永强犯罪的证据,明显的张冠李戴。
张景则有所不同,他是是福州乾金车场电子商务公司代表,公安人员曾到福建,外调了福州乾金公司购车情况。据该公司张的陈述,公司通过汕头一公司了解到贵锐公司有车资源,挑选合适后,再根据汕头公司提供的贵锐公司的账号,于2018年1月30日打款给贵锐公司,之后,到指定的地方提车,目前已收到车辆。张景和福州乾金公司的情况可证明崔永强的贵锐公司是正常从事车贷经营业务的。
同时,还有另一些人员,案件中已查实,是崔永强正常提供车贷中介服务,并正常交付车辆的且按期支付按揭款,除张景、阎小玉外,根据银行流水,可见还有陈白娟、王大妮、谢同心。除去购车14人中未经崔永强本人购车的李雪兰、彭超国、林英然及前面讲到存在商务纠纷情况特殊的梁青春外,其他10人的车贷款,经由崔永强贵锐公司账户,均只正常扣除了2500元的中介费,就打给了奇喜公司。也就是说,这些银行流水,都可印证崔永强为正常车辆贷款中介经营者,而且直到案发前,一直在正常从事中介工作。
定性之争
真相之外,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崔永强案在立案后,定性问题一直如影随形。移送审查起诉时的罪名为诈骗罪,而起诉书中是合同诈骗罪。
根据起诉书,结合案件证据,公诉方的入罪逻辑是,崔永强在他所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涉及到了利用虚构事实或假冒他人名义,骗取中联益财的贷款,所以无论崔永强是否参与到诈骗行为中,都应对合同履行不能导致中联益财财产损失承担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认为,因为中联益财经由仟河公司拓展业务,而崔永强基于合同中约定的贵锐公司应对合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而且不论这一诈骗行为是否崔永强实施,现在都要追究崔永强的责任。这一思路,是将合同无因性原则,应用到刑法中,显然是错误的。
如果可以在本案中沿用这一原则,那么对于签订合同后导致中联益财损失的仟河公司,同样要承担提供贷款资料不真实的合同诈骗责任,包括其公司刘单单经理在内的责任人员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样,与中联益财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西珠公司,也要对自己核审与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导致中联益财的财产损失,承担刑事责任。这样当然是错误的。
实际上,刑法与民法不同,刑法领域执行的是穿透性审查的原则,即穿透表面上的民事、商事违法表相,而追究其中真正实施犯罪的人员。经过侦查,发现案件中存在的犯罪事实符合刑法中具体哪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就应以此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才是罪刑法定的要求。这时,根据查清的事实,既不应该追究与诈骗无关的人员的责任,也不应该放纵对应负责任人员的追究,也不应该对犯此罪的人员用彼罪追究其责任。
辩护人认为,基于案件查明的事实,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定贷款诈骗罪、诈骗罪。
很明显,应被追究的是首先是马鸣胡。因为马鸣胡通过提供伪造车贷资料的方式,使中联益财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了财物,也就是发放了车贷款,而车贷款的最终去向也是由马鸣胡的c公司收取。所以应该以贷款诈骗罪追究马鸣胡的刑事责任。对提供帮助的陆佳军,同样应该追究其从犯责任,而祝小牛,视情况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帮助犯或伪造发票类犯罪。对于马鸣胡以非法占有目的,以换车为名骗取李雪兰的宝马、以检测为名骗取周七根的沃尔沃、以资金周转和垫支为名骗取崔永强的款项,应认定为诈骗罪,相关金额分别计算。
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的三个罪名,其中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条款,而贷款诈骗罪又是合同诈骗罪的特殊条款。三个罪名中,诈骗罪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而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或维持原错误的认识,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在被害人失去财物的同时,行为人取得财物。合同诈骗罪在此基础上,要求行为发生在市场交易的背景下,而且利用了签订合同的手段实施包含上述五个构成要件的行为。虽然起诉书认定了案件中以合同作为手段,骗取财物的特征,但对融资租赁公司为金融企业的本质特征认定不准,对案件中实际造成损失的是中联益财金融资金损失的特点认定错误。
金融犯罪的特点是导致金融机构的损失,同时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崔永强的案件中,马鸣胡通过提供虚假票、单、证和证明书等行为,在短短几个月间,骗取中联益财180多万元。这样的破坏,相对入室盗窃、扒窃、抢夺等传统财产类犯罪,无论是金额还是危害性,都明显较强。
刑法关于贷款诈骗罪的表述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融资租赁企业,属金融企业,属于上述条文中的“其他金融机构”。当然,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财产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的案件,在实务中同样大量存在。比如吉林省高院终审判决作出的杨磊、张鹏亮等人的案子,都是有公开可查询的案例。
180多万元可能判多少年呢?金融诈骗案件中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 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实务中,20万元以下的合同诈骗罪判处在3年以下,超过20万未超过100万的在3年到10年量刑,而金额在2万以上20万以下,同时具备诈骗救灾、抢险、扶贫、移民款项,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取残、老、丧失劳动能力钱财,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系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等6种情形的,同样可判处3年到10年有期徒刑。崔永强案中的马鸣胡诈骗金额达到100万以上,可判10年以上至无期。
按原来公诉人的指控和报案人的报案材料,崔永强作为共谋合同诈骗的主犯,一样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这也是导致崔永强在最早三个月瘦了二十多斤、夜夜噩梦的原因。
法庭初对垒
3月初,案子还是去到了法院。
4月17日上午,第一次庭审开始。只有一个被告人,法院原计划一个上午搞掂,最终开了三个上午,从4月中开到5月初。发问、质证、辩论分别占了一天。
很多时候,发问和对言词证据的举证、质证是公诉人的主场。公诉人既有这方面的专门培训,掌握专门的技巧、方法,也有系统书面材料的支撑。有时候,即使存在证据前后矛盾,或法律适用指向错误的情况,也可以只挑选出指向被告人有罪的部分宣读,起码可保证开庭的有条不紊,而且因为刑事案件都有情节、有脉络,因此,有气场的检察官,甚至可以借机在庭上慷慨激昂地展示对犯罪的愤慨。
但崔永强案件的庭审,出现了开高走低的局面。
崔永强在之前的8次讯问中,始终坚持自己无罪,庭审中,同样坚持自己无罪。他毫不妥协的立场,让案件从发问开始,就出现了控辩相持的局面。
180多万的诈骗罪,退一步,就是万丈深渊,就是万劫不复。明白没有退路,才能绝地反击。
这次开庭前,我专门去给崔永强辅导时,他惊诧:就要开庭了。我则在他的反映中感慨,开庭前不告知被告人带有明显的突袭味道。虽然事实上后来崔永强的庭上表现很棒,但要知道他曾是生意场上头脑灵光的风云人物,而且有辩护律师,如果是一般贩夫走卒,怕是余生岁月只能在牢房里沤烂了。
原通知9时开庭,到9时40分。周铁君法官抱着一撂牛皮纸袋包的卷宗,落座,法槌轻响后,正式开庭。
在法庭讯问时,法官问崔永强对指控的罪名是否有异议,崔永强从怀里摸索出准备好的纸,打开,一改原来祥林嫂式的腔调,言语铿锵,给人印象深刻:
“尊敬的法官。我不构成诈骗罪。我和陈有朋因为商业合作而认识。我对他是网上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完全不知情。
“在我和陈有朋的贷款购车商业合作关系中,我是中介,陈有朋提供车辆及购车人资料,深圳公司负责审核,我只负责中间递材料,并赚取2500元的中介费。我对陈有朋虚构购车人及车辆资料的情况完全不知情,对我介绍的何卓梅的购车,向仟河公司贷款购车,我在发现何卓梅拿不到车后,立即帮何卓梅退还了首付款,并帮何卓梅垫付按揭款,积极协调解决问题。
“陈有朋事情败露,逃跑了。警察找到我问话时,我才知道陈有朋一直以来都在骗别人,我才知道他真名叫马鸣胡。对所有经我公司购车的人,我都有履行正常的中介手续,所有银行流水都可以查到。中联公司受损,是因为马鸣胡在车资料上造假,我在这个事情里,也是被害人,借给马鸣胡和帮他做生意垫支的钱,有100多万到现在都没有收回来。”
公诉人罗娟娟检察官,年轻干练,对律师也很善意,但面对这个已经按司法惯性上了轨道的案子,只能按照自己所在位置,勉力而为。
有时候,我会想,站在超然的角度,可能我们应该恨公诉人的“平庸之恶”。比如说,不应该把无罪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但是那样,会对公权力提出更高甚至不现实的要求。过高的要求,需要付出超强的管理成本,导致检察官不堪重负,而优秀者可能干脆一走了之。现实中,不少优秀律师正是从检察官的岗位上走过来的。这样的结果,是加速检察官岗位的“去优化”,最终会导致公诉人队伍整体水平下降,导致更多的错漏发生。回到现实,当我们理解,这个工作必须要某一个具体的人去做,而假设是你或我去做,日复一日,年复一年,谁可以保证自己能做到无一错漏呢。所以现实能做到的,是思考公诉方可能在哪里犯了一个正常人可能犯的错误,然后以可能的制度上的救济,在尽可能的时候挽回一局,这也就是现实中的一些“广义无罪”的产生原因吧。现实中,经过专业律师的努力,使案子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或在法院阶段撤诉,或者已经来到审判阶段的案件最终免罚、实报实销或者缓刑,都被归入广义无罪的范畴,至少在这一点上,可以理解为是对终极正义的补充。如果承认现有司法制度有其合理性,那么,至少在制度改变之前,这样的努力是务实的。
这次开庭前,律师团队专门在酒店包房冲刺备战,中间的问题经过庭前辅导、发问提纲、分类质证意见、辩护词的撰写,辩护意见已经充分夯实。对发问,辩护律师明白,这个环节一方面在向委托人发问,一方面实际更重要的是引导法官注意到案件中的问题。
基于对案件的充分分析,开庭时我索性抛开发问提纲,把对错案的愤怒,化作对无罪效果终极追求的义愤。既调动了法庭的气氛,也引起了法官对案件的充分注意。发问围绕几个问题:
一是马鸣胡的名字,崔永强是案发后,通过警察讯问时才知道马鸣胡的真名,之前一直叫他陈有朋。对马鸣胡是在逃犯,崔永强也是警察告诉他才知道的。以此,还原崔永强也是被害人的真相。
二是崔永强仅仅是中介。融资租赁中的每一步,都涉及不同环节的商业利益,因而每个环节都是单线联系,所以刘单单并不认识马鸣胡,进而在报案时,认为合同中的假票、证、证明书都是崔永强伪造的。
对此,我明知故问崔永强:“你为什么不让马鸣胡直接联系仟河公司?”
崔永强响亮地回答:“如果我让他们直接联系,那就没我什么事了。”
漂亮!
三,对于刘单单报案时称自己没来过贵锐公司,实际上,在车贷纠纷处理过程中,刘前后来过公司三次,对公司地址和环境都很熟悉,不存在刘单单单方面在报案材料中所说的“变更营业地址和逃匿的情节”。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让法官认识到刘单单在公司授权处理此事后,不排除经高人指点,为急于挽回公司损失,而胡乱找崔永强这个老板来背锅的可能。
四是崔永强有和奇喜公司之外的其他车行也有合作,崔永强有自己独立的客户渠道和车行资源。何卓梅、阎小玉、谢同心、王大妮、张景等,都是崔永强自己的渠道提供的客户.有的通过其他车行已经提车,而且在正常按揭,比如阎小玉、张景、谢同心、王大妮、陈白娟等。像何卓梅之所以无法交车,是由于马鸣胡造假导致的。崔永强公司也给马鸣胡介绍的购车人办理过车贷,无论崔永强本人经手,或通过其公司工作人员直接办理,所有款项,都经过公司公账后,打给了奇喜公司,崔永强作为中介,只收取中介费用。
周铁君法官,不到40岁的样子,对观点对立的发问环节,饶有兴趣地稍歪着头倾听,间中,会翻手头的卷宗,很少出声。或许在以往的法庭上,少有如此较真且思路清晰的当事人+律师。
11点半时,法槌声响起,周法官宣布休庭,择日通知第二次开庭。
图表上法庭
4月24日,第二次开庭,专门的证据出示和质证。
对于在案证据,罗检察官按证据种类分别出示,重点从刘单单的报案材料中,挑选出崔永强变换办公地址、停掉电话号码等不利内容宣读。
公诉思路的侦查化倾向,是法庭上常见的情形。一边倒地从报案人和侦查的角度切入证据,实际是侦查工作又一次重复。这时,除非得到专业律师的辅导,被告人往往对证据是一片空白,这样,在滚滚向前的陌生的庭审流程中,基本会陷入无所作为。而如果缺少了辩护律师的有效对抗,这时的庭审就会变成单方向的碾压。因此,质证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阶段,也是考验辩护律师专业方法与投入的时候。
我对这部分证据提出:刘单单说崔永强“偿还前几期的贷款是为了骗取后面的款项”,但从刘单单自己提供的的报案材料可看出,崔永强和贵锐公司是有实际抵押的,而且可以证明贵锐公司是实际交了部分车辆。
刘单单声称“通过电话找不到崔永强”,但崔鸿江在笔录中已经做出了合理的解释,因为那是他用别人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卡,不方便开展工作,才注销的。而且,根据通话记录的清单可以看出,刘单单与崔永强从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4月2日共通话6次。而且,崔永强本身是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归案的,根本不存在逃匿的情况。
刘单单所说的“贵锐公司在收到车款后,公司即消失”是不真实的。从贵锐公司的银行流水、崔永强使用的银行流水显示的多笔车款可知,在崔永强被公安机关刑拘前,一直从事正常车贷生意。
总结对报案材料部分的意见,刘单单与本案有重大的利害关系,不排除在找不到也不认识马鸣胡的情况下,直接找崔永强承担目前的损失。但仅仅从刘单单报案时提供的所谓疑点,并不能认定崔鸿江有实施隐瞒真相实施诈骗的行为,况且,所有的疑点都能得到合理解释,或可从其他证据找到反证。案件卷宗中有大量银行流水和证言可以证明,实际上崔永强及其贵锐公司一直在规范合法经营车贷业务。
除去被告人和报案人,就是本案的证人。
我们在开庭前,先给24名“核心证人”制作了证言表,用不同颜色标识其核心证明内容。
这时可见,“证人”中又混合了三种人:购车人(被害人)及其朋友、车贷行业从业人员、出售假发票的人。
这里的证人,之所以打双引号,是因为法律上的证人,是知晓案情的人,与案件中的被害人有严格区分。但本案中的被害人,其实很难说是被害人还是诈骗的同伙,而且因为都使用同样的问话笔录,所以至少从表面看,没有明显区分,所以这里我把他们统一称作是“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下文有区分时,会特别说明。
出售假发票的就是一个祝小牛。
于是,团队成员从24人中专门将起诉书认定的“被害人”单独列表,彩色标识分析出14名被害人中有8人未被调查问话、5人所涉假发票系马鸣胡马仔购得(跟未被调查问话者有重合)、2人为商业纠纷且1人已解决并取得谅解。
通过这样的层层剥离,案件的真相以可视化图表显露出来。为了方便审判长理解,我把24人言词证据列表、14人情况表的彩色打印版,提交给法庭。当然,因为并非辩方证据,这样的分析材料,无需提交给公诉人。
我还记得提交材料时,法官丝毫没有犹豫,对这些犹如“剥到白菜芯”的材料,迷着眼、习惯性地侧着头伸手接了过去。
奇喜公司6人、贵锐公司4人、钦驻公司1人、东莞车行1人、花都车行2人。是14名“被害人”之外的重要人物。
奇喜公司高人辈出。根据言词证据可知,核心人物是马鸣胡和陆佳军。马鸣胡出现在案件中,有时叫陈有朋,有时变身成陈一明、小马哥,共使用过三个假名。马鸣胡主要负责找车辆合格证、保险发票。马鸣胡的得力马仔陆佳军,负责提供购车人的身份信息、购车金额、购车人签订合同时的拍照。
奇喜公司还有负责跟单的朱西、曾受马鸣胡指使给李雪兰上车牌的卢过东、出借银行卡给马鸣胡的马三杰、名义法人李杰家,分别接受过问话。
东莞车行的楚同英,介绍了阎小玉在贵锐公司办理正常车贷,这次交易已正常交付车辆且正常按揭。这个是与马鸣胡没有任何交集的购车人,既可证明崔永强有自己的车行资源,也有自己的客户渠道,而且有完整合规合法的车辆交易记录。钦驻公司员工马小明介绍了何卓梅购车,因受马鸣胡欺骗无法交车后,崔永强已向其退款。
东莞车行的美姐、岳山,他们先后给马鸣胡介绍了6人购车,包括被害人14人中的廖夏天等4人,但马鸣胡没有按承诺兑现给他们的中介费。美姐被问到崔永强的时候说:我跟崔总沟通很少,就是来过他们车行见过一次面,沟通也是生活问题。由此,也可从侧面反映,崔永强是一个有职业操守的人,对于美姐这样的马鸣胡车资源“一条线上的人”,他没有过多的攀谈生意上的事,不存在试图撬别人墙角,“沟通的也只是生活问题”。
再看14名被害人。
李雪兰、梁青春、马在玉、彭超国、林英然,这5人的假发票已证实由马鸣胡的马仔陆佳军联系开出。此外,梁青春、马在玉都没有接受调查。而彭超国、林英然接受警方调查时都说,自己不需要车辆的情况下,经朋友介绍办理了车贷手续,两人都不认识崔永强。而介绍彭超国买车的正是马鸣胡公司的员工。林英然的签名、指纹被假冒,但不知被谁假冒,与崔永强无关。马在玉、彭超国、林英然的车贷款均正常进入贵锐公司账户,扣除正常中介费后,转出给奇喜公司。梁青春的车贷款存在复杂的商事纠纷,但其本人并没有接受调查,具体情况不明。李雪兰的车贷与崔永强无关,根据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由陈佳军和陈一明(实为马鸣胡)负责赔偿。
杨早、江雨兰、阎小玉、袁大总、蒋化玲、马大玉、梁青春、梁朱红,这8人没有接受调查,其中杨早、江雨兰、阎小玉、袁大总、蒋化玲、马大玉、梁朱红7人的车贷款有银行流水显示,正常进入贵锐公司账户,扣除正常手续费后转入奇喜公司。梁青春款项存在商事纠纷,可能涉及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或企业间同等价款抵销权,由于梁青春未到案信息支离破碎。
此外,就是廖夏天和廖生亮,他们通过花都车行的美姐、岳山,以车贷为名实为个人贷款,而最终被马鸣胡借用身份资料骗取了融资租赁公司19万多元。二廖既没收到钱,也不知车有没有买,却提供了已经收到交付车辆的证明书并签名、按指纹。
从银行流水和补充调查材料中,还衍生出张景、王大妮、谢同心、陈白娟,他们的笔录或银行流水,都能证明是经过崔永强正常购车,且双方无任何纠纷。
就像一场伏击战,对垒到此,已经剥去了报案人无端指责,还原了诈骗犯实为马鸣胡的真相。
用铁证说话
对刑事案件,一般人较习惯也更喜欢从言词证据入手,因为故事性强。但金融犯罪案件中,银行流水才堪称“铁证”,只有充分、逐笔核对有关银行流水,才能说明具体的资金往来,才能说明一个人是正常经营行为,还是皮包公司的诈骗行为。当然,银行流水既沉闷又无趣,面对枯燥乏味的数字,最容易打瞌睡,包括公诉人,包括律师,都是容易忽视的部分。
而对于有冤情的案件,却需要由此突破。因为证人证言、被害人笔录,都存在不确定性、多变性,学理称之为主观性证据。可能一念间,或受到诱惑或误导,一时间就说出口了,又或者说的和记的不一样,也懒得改了,反正和证人自己的关系不大。但是刑事案件法律责任的认定,差之毫离,谬以千里,基于这样的言词证据审判得出的结果,不堪设想。再加上,我国的庭审,基本没有证人出庭,导致公开审理,也演变成了公开的书面材料审理。但是如果能让案件中的银行流水“开口说话”,无疑可以准确反应事情的真相。
这次的庭审,在一次次会见崔永强后,我对这堆证据中隐藏的资金往来,产生了巨大的疑问。我相信,这里藏着这个案件的真相,谁拿到了,谁就拥有了无可辩驳的力量。我和助理黄宇用了五天,都泡在这堆数据里,一一核实,用彩笔画出来。
就像战斗打响前,备下了压倒性的杀伤性弹药。
4月24日上午,在前面的言词证据质证部分,公诉人摘章择句,就着提前组织好的证据材料,宣读了一下。而在银行流水部分,只草草一句:“卷6、卷7,是涉案银行流水。证据出示完毕。”
这时,已是上午10点半,大约按照常规,预想中的辩护律师也就是形式化地讲两句反对的不同意见,然后辩论,然后休庭。
但有效的辩护,首先需要打破常规。
崔永强这次并不知道律师做了什么埋伏。被法官问到他的意见时,仍泛泛地讲了几句,然后说:“让我的律师帮我说。”
我先把一一列举的涉14人银行账目明细的专项质证意见,提交法庭。当然,因为不是证据,同样无需提交公诉人。
前面质证言词证据时,只提交24人言词证据和14名“被害人”情况统计表。现在,才专门提交14名“被害人”的账目明细质证意见,分开提交的好处,一是避免法官一下子拿到一大堆材料搞混搞乱,干脆不予理睬,另一个,分层步步推进,更方便法官理解其中问题。
这份16页的书面材料,对每个人的资金往来,采用“表格+卷宗材料截图+文字注释”的形式,彩色双面打印,对每个人的资金出入进行了逐笔逐项统计。
在14人的分析之后,以列表形式对总金额进行统计。1867526元的金额,与起诉书的指控分毫不差。证明起诉书所指控的,正是14人的车贷款项。但是,根据银行流水的分析可知,每笔车款都是从融资租赁公司打入后,扣除必要费用,再转出给下游的奇喜车行,进一步印证了资金的流向终端,证明公司控制人马鸣胡才是涉案款项的真正攫取人。
质证意见接下来,还对没有被指控,但出现在卷宗材料中的贵锐公司与张景、王大妮、谢同心的资金进行了同样的列表分析,以证明流向其它车行的资金不存在任何纠纷,可知崔永强是从事正常车贷经营的,而同时反证资金流向马鸣胡奇喜公司的问题,不应由无辜的中介崔永强承担。
这份质证意见在最后,再一次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综合论述,强调14名所谓“被害人”,全部参与了在交付车辆证明书上签字造假,14人事后又说自己没收到车,前后矛盾至少说明其被害人的身份存疑, 14人全部可能构成本案诈骗罪实施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还有就是,梁青春等8人根本没有到案参与调查取证,没有制作笔录,结合报案人称14人中有存在电话无法联系或不能接通的情况,则不能排除梁青春等8人与诈骗分子串通,分取非法利益的合理怀疑。
由于根本没有想到,辩护律师会在黑乎乎、密密麻麻、重重叠叠的银行流水上做这么多工作,罗检察官显得有些意外,手头上又没有图表资料,只能直棱棱地伸着脖子听,等到辩护律师发表完质证意见,面对根本没能细看的厚厚案卷,这时无论如何也无法补课,又看不到律师整理的图表。只有尽力地保持镇定,一边随便地翻翻案头的卷宗,一边随口回了几句,与之前的宣读不同,这次显得更随意、口语化:
“…你那么多的资金都流出去了,不就是非法占有嘛。”
这一点其实站不住脚,因为正常做生意,都会出现资金流进流出,只要是合法的生意往来中的正常进出,并没有什么问题,更不会构成犯罪。除非经过逐项核对,发现可以证明所指控犯罪的异常。但恰恰控方并没有进行核对。
“何卓梅的车款,你把账户上的钱都转走了,那人家提车时,你怎么给车行?”
公诉人的指控逻辑是,崔永强划走了何卓梅45万的车款,就构成非法占有。但对此,我们早有预备。我回应说,在没有拿到车行交付的车辆的情况下,拒绝付款给车行是行使“双务合同抗辩权”。否则,车都没拿到,又把钱全部打过去,就会“鸡飞蛋打一场空”。就是明着往火坑里跳,不符合基本的生活经验与商业逻辑。
崔永强划走的45万,又分给了奇喜公司的10万和自己转走的35万。对打给奇喜公司的10万,需要结合交易习惯来分析。由于车辆从外地提回,需要物流,因此这笔开支,既符合基本商业逻辑,也符合崔永强长期从事车贷行业的交易习惯。至于账户上剩余的车尾款35万,被崔永强多次提取,根本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原因是,做任何生意,都需要盘活资金,都需要账户上的资金流动起来,不可能眼看着35万趴在帐户上不挪窝。但只要在车辆交付时,崔永强能够按车辆贷款的尾款交车行即可。再怎么说,崔永强动了自己公司账户上的钱,怎么就成了诈骗呢?退一步讲,即使认为崔永强不应该挪用剩余的35万,那最多也只是公司资金管理不规范,或存在挪用资金的问题,但无论如何,不能得出诈骗中联益财、仟河公司贷款的结论。事实上,在案其他多次的正常车贷交易都能正常进行,也可以印证,崔永强一直在正常经营车贷生意,而且在以往的车贷生意中,都能按期向车行支付尾款,比如张景、王大妮、阎小玉等都是这样。不能凭臆想的、自认为有可能发生的、现实中并不存在的危险,以崔永强的账户空虚,指控其可能对购车人造成支付困难的危险而给其定罪。
同样,崔永强将公司公账上梁青春98000元的车款扣留,极可能是崔永强与合作伙伴间的商业纠纷,对此,崔永强也已经作出了合理解释,加上梁青春根本没有到案接受调查,其身份本身存疑,不能排除参与诈骗并分取利益的合理怀疑。
至此,对崔永强最有力的证据质证完毕,时在11时25分。预计再有半个钟头,趁热打铁完成最后的辩论应是绰绰有余。可能是周法官意犹未尽,想要细细品味这精彩的庭审,又或者是需要进一步的思考和消化庭审的内容,他决定休庭。
一点小插曲
休庭时,出现了一个小插曲。罗检察官在休庭前,跟法官说希望继续开下去,法官应该和罗检认识,半开玩笑地说,可以留她下来吃饭。
罗检说不用了。这时我接上话头,边收拾桌面材料,边笑笑地说,“我请你吃饭。”
罗检嘴一抿,也是边收拾材料,一边回答我:“那我更不敢了。”
刚才还是激烈的对抗,转眼,又上演了轻松的一幕。我一直认为,这才应该是文明社会法庭审理的应有之义:专业上的对抗,在于对法律真相的发现和对公正的探寻。此外,作为法律人的控、辩、审三方,其实都可以基于专业的沟通,保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
质证阶段的开庭,还有一个印象,就是崔永强开庭前坐下时,瞟了我一眼,眼神怪怪的,有一种哀怨的味道。具体是为什么?我一直没搞明白。
对于这个洗脚上田的成功商人,我内心里哀其不幸,尽力地提供专业帮助。正如医生眼里只应该有疾病,律师眼里只应看到法律的错误实施,而不应受个人好恶影响。只能说,对崔永强在案子开始时,托洪院长找关系反而被坑,我认为是乡村社会落后思想的遗留,既无奈又可笑,仅此而已罢。尽管案子在开庭后11个月作出判决再去会见时,崔永强一再表达对我的感谢,但那次的他哀怨眼神,让我体会到刑事律师这个职业的一种心酸:倾尽全力仍不免会被不明就里的委托人责怪。
脱稿!脱稿!
脱稿,是对法律的尊重,是对法庭的尊重,是对当事人负责。
如果说,发问是面对面还原案件真相,质证是把在案证据打开一一剖析,辩论阶段则是把之前打开的东西折叠起来,压缩打包便于法庭作出判决。从辩护人角度,可以说,发问、质证、辩论,分别是拎出案件,把案卷从薄读厚,再到把案卷从厚读薄的过程。辩论阶段,需要的是前后贯通、总结提炼、归纳意见。
其实从发问开始,我都是脱稿的,质证需要对着图表说话,到了辩论阶段,脱稿为主,结合思维导图,总结和针对庭审焦点阐述观点。这份思维导图,我根据庭上和法官沟通的情况,也专门截图打印了一份,提交给周法官,他也欣然接受了。
这个案子,三次开庭,崔永强的父母、舅舅、哥哥、妻子全程旁听。因为妻子黄小兰曾被警方问话,她只能在法庭外,扒着门边听。崔永坚是崔永强的哥哥,第一次开庭完,问我为什么不允许他旁听,把他清出去了?我因为开庭时,全副身心都在案子这里,这才知道法警错把他当证人了。我跟他讲,如果法警下次还这样,你跟他直接讲就可以了。你要跟他说,你根本不和崔永强在一个公司,这个案子没有警察找你问过话,你是跟案子无关的,可以旁听。后来两次,崔永坚就一直在旁听席上就座了。
我一度纳闷他舅舅李金成这么关心,每次必来,后来才知道,崔永强小时候跟着舅舅长大,出来做生意时,也跟了李金成几年,做吗咖成功,也有舅舅出资帮他的原因。反而是崔永强的父母,长年在老家,普通话、白话都说不溜,每次见面,就是仰面用热切的眼光看着我。他们满脸皱纹发黄的脸给我印象很深。
开庭的时候,仟河的经理刘单单也来过一次,那是在4月24日,坐在旁听席上。到后来就没见到了。
辩论开始,公诉人对着起诉书,说崔永强自2017年12月到2018年3月,伙同马鸣胡,以客户何卓梅等人购车和办理车贷为名,骗取了仟河公司、中联益财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867526元,骗取何卓梅、周七根购车首付款共49万多元。
这里的错误一捋一大把。根据在案银行流水的统计,1867526元的金额,并不包括周七根,但这里仍把周七根计算在内,这样的统计数字首先是错误的。其次,周七根明明白白讲,自己被马鸣胡以检测为名,直接安排人把沃尔沃开走的,之前的34万多元支付给了马鸣胡指定的马三杰账户。这些转账可以和相关银行流水相印证。而且周七根因为是崔永强的朋友,所以崔永强是纯粹帮忙,分文未收。这部分在质证时,已经充分完整地说了,也提供了专门的书面材料与对应证据截图。但公诉人对着固化内容的起诉书,也只能这样宣读。
这一点,也可看出法庭上照本宣科的缺点,无论公诉人还是律师,不能根据动态的信息变化调整自己所表述的内容,就会显得机械而荒谬,这一点,代表弱势的被告人一方的律师尤其要引以为诫。
到辩护人发表辩词时,我对书面的辩护词已经做了些调整。我说,基于之前的发问和庭审质证,我的辩护词主要有三点:一是案件定性问题,二是崔永强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三是根据客观行为和在案事实可以推定崔永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稍停顿一下,我说明,我的辩护意见大概需要25分钟。这是一个小技巧,也是我长期的习惯,这样能给经历长时间开庭的法官一个准确的预期。
首先,看这个案件的定性。起诉书的定性存在问题。本案利益受损的企业是融资租赁公司,而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而“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也就是说,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租赁公司明显地属于金融机构,那它就属于贷款诈骗罪所保护的犯罪对象。
根据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短短三个月间,通过对14辆车的贷款资料造假,就骗取了180多万的信贷资金。这样的犯罪手法无论是从损失金额上,还是从对正常社会的金融秩序上,都有极大的破坏力和社会危害性,准确定罪,才可能有效打击犯罪,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本案应定性为为贷款诈骗罪。
当然,案件中,还存在马鸣胡还以车辆检测名义开走了周七根的车、以换车为名义开走了李雪兰的车、以生活需要和合作生意预先垫支为名骗了崔永强100万左右的情况,对这一部分,因为没有涉及到金融资金,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所以本案的实质,是马鸣胡对中联益财公司贷款诈骗、对李雪兰等人的诈骗罪,而不是合同诈骗罪。
本案第二个问题,就是崔永强客观上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发现,是犯罪分子通过虚假的车辆证、票、单、证明书,骗取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车贷款。判断谁是犯罪分子,在本案中,只需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钱去了哪里,也就是资金流向,二是谁伪造了车贷资料,三是谁在做骗人的事情。
对于资金流向,经过上次对银行流水的专项质证,其实已经非常明确。案件中大量银行流水显示,包括廖夏天、廖生亮、李雪兰、林英然、杨早、江雨兰、阎小玉、袁大总、蒋化玲、马大玉、梁青春、梁朱红13人的钱款,全部都在进入崔永强的贵锐公司后,扣除少量费用,转入了马鸣胡的奇喜公司。梁青春的车款被崔永强扣留,是对仟河公司行使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或行使对奇喜公司的抵销权,不应认定为犯罪,而且因为梁青春没有制作笔录,不排除和诈骗人员串通分取利益的合理怀疑,在具体情况不明的情况下,在上下游的仟河公司、奇喜公司完全可以通过私力救济手段解决这个纠纷的情况下,更不应认定为犯罪。
那么,本案的第二个客观上的核心问题是,谁在伪造车贷资料呢?综合案件中的言词证据非常明确,主要是马鸣胡和陆佳军。从证人的证言看,马鸣胡的奇喜公司、佛山车行和花都车行,是马鸣胡实施诈骗犯罪的据点。奇喜公司的员工朱西、陆佳军等人可证实,奇喜公司实际老板是马鸣胡,所有员工都要听马的安排,每次车贷,马鸣胡负责提供车辆保险单、合格证。陆佳军通过祝小牛买作废的发票,再通过微信发照片给崔永强。陆佳军还私下交代陆佳军,出来做事情,不要用真名。果然,陆佳军和祝小牛联系时,用的就是黄耀群的假名。也就是说,所有证、单、证明书的造假都是马鸣胡安排完成的。朱西甚至在笔录中明显地说,他可以肯定,自己没有把书面的资料交给崔永强,都是按照马鸣胡的安排发照片给崔永强的。因此,这个案件的事实已经很明确,那就是,在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公司、崔永强的中介公司、马鸣胡的车行这条车贷行业的长长的合作链条上,崔永强只负责通过微信,上传车辆贷款所需要的资料照片,崔永强既不懂具体资料怎样提供,也不负责审核,否则崔永强完全可以赚取更多的利益。由于图片审核不够精准导致被犯罪分子趁虚而入,就要考虑这种商业模式设计本身的问题,无论如何,把只赚取每单交易2000多元中介费的崔永强作为打击对象,显然是不公正的。
第三,谁是骗子呢?虽然,奇喜公司的员工,有不同程度地参与分工提供车贷资料,但综合朱西、陆佳军、马三杰的笔录可以知道,所有这些,都是受马鸣胡指挥的。不仅如此,美姐作为花都车行员工,她和岳山介绍了廖夏天等4、5人给马鸣胡,但马鸣胡一直都没有给他们兑现原来承诺的中介费。美姐所说的廖夏天,也就是被害人廖夏天,由此可见,受骗的被害人也是马鸣胡这条线上的关系人介绍的,与崔永强没有丝毫关系。事实还不止如此,李雪兰是在佛山买车时,认识了名为陈一明实为马鸣胡的车行员工,被骗了1万元保证金还被骗开走了她的宝马车。彭超国、廖夏天、廖生亮、林英然的证言也可以证实,他们都不是真正需要买车的人,廖夏天、廖生亮都是通过花都车行岳山、美姐办的车贷。彭超国、林英然都不认识崔永强。虽然14名被害人中,8人未制作笔录,但是根据对福建张景、东莞车行楚同英的询问笔录,根据王大妮、谢同心的银行流水可以发现,他们都经过汕头公司、东莞公司直接找到崔永强,正常办理车贷而且拿到了车辆,可以证实崔永强正常从事车贷经营,只是遇到了诈骗犯马鸣胡,才导致帮客户购置的车辆无法交付。
相比崔永强对客户,都有真实的车辆交付,李雪兰明确指认以换车为名义派人开走他的车的就是陈一明,也就是马鸣胡。周七根报警时说,马鸣胡以检测为名开走了他的沃尔沃汽车。而何卓梅的车不能交付时,也是马鸣胡用“北方下雪车堵在路上”这样的理由欺骗、拖延崔永强,并最终导致何卓梅的车不能提取。
因此,梳理在案银行流水、言词证据、报案材料可以发现,马鸣胡是一个连真实姓名都要隐藏的在逃犯,崔永强一直到被警察问话才知道他的真名,马鸣胡在奇喜公司的马仔陆佳军也是案发后,才打听到他的老板真名叫马鸣胡。因此,谁是骗子,谁被骗,其实已经非常明确。骗子就是马鸣胡!
相反,包括车辆交付、资金流向、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都可以证明崔永强是正常从事汽车贷款经营的。没有任何证据可以指证崔永强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卷款后逃匿的情况。崔永强因为交友不慎,不仅遭受了财产损失,还被错误的羁押了一年时间,肯定还要继续羁押一段时间,崔永强真是比窦娥还冤,崔永强才是真正的、最大的被害人!
崔永强被控诈骗罪的第三个主要问题,就是他的犯罪故意问题。
诈骗类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也就是明知有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损失而希望这样的结果发生。就是根据在案事实和证据,可能认定或推定他是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的。
从归案方式看,崔永强是主动归案的,他当时知道马鸣胡跑了,也知道何卓梅的车出现交付的困难了,但究竟是为什么,他是不明白的,他还不知道马鸣胡发给他的车辆资料有造假,作为他来讲,他一直是正常做车贷生意的,对出现的纠纷也是在积极协调,退赔了何卓梅。他归案时是坦坦荡荡的,认为自己的事情是能查清能说清的。从这一点,也可推断他在之前,根本就没有犯罪的故意,否则的话,明知骗了别人,明知骗了那么多人,他应该做的正常反应是逃跑,像马鸣胡这样,跑掉反而没事儿了。
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崔永强一直以为他的朋友叫陈有朋,从来不知道他竟然是负案在逃人员,正是因为他不知道,所以才会和他合作开车行。正是因为不知道,所以才会一笔一笔借钱给他,总共出借和垫支了100多万不能收回。也正是因为不知道马鸣胡是诈骗犯,所以才会在案发后,接到警察的通知,就主动配合调查,并一次一次前后总共8次讯问,都不承认自己有诈骗犯罪的行为。
声震屋瓦
这个案件的真相,我是越发掘,越清楚,也越震惊,我越来越相信,崔永强是冤枉的。且不论他观念如何封建陈旧迷信关系,且不论他的小孩子脾气和娇情到总是说想他老婆。此刻,在我眼里,就是一个无辜的人,这样无辜的人能在一年的看守所生活中,被羁押到变形的情况下,都一次一次,前后8次地坚称自己没有犯罪,在开庭时有条有理地陈述自己无罪,这一点值得我敬佩。
我临时决定,要帮他喊出他内心的呼唤。
但我讲出来前,提前稍稍停顿了一下,扭头看着周法官,他在离我两米多的地方高坐着,低着头远远地望着眼前的材料,也一直在认真倾听。
“基于在案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我坚定地相信,我坚定地相信:我的当事人崔永强是--无罪的--!”
讲说最后一句,缓缓地提高了八度,拖长了尾音。我看到周法官头往我的反方向,也就是他的右后方,伸了一下。显然,是被我的声音刺到了。
后来,我听黄宇说,当时他看到,罗检察官坐在那里,也是直愣愣地突然一下个激灵端正起身子。
我想,这个案子能否判无罪,我无法决定,但在充分、完整、清晰地分析之后,作为对团队工作结果的一个了结,作为替自己的当事人讲出他的心声,我也得豁出去了,顾不得刺耳或顺耳了。
有时候,我想,作为法官,坐在高高的审判椅上,看着一个个认罪的被告人,看着他们的辩护律师,认真的辩护或走过场,或者卖力地“表演”,会不会审美疲劳呢。对于胆敢大声讲出:“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对于沉闷的法庭来讲,是否也像吹来的一阵清风呢,是否也会头脑中在短短的一秒钟一下子蒙掉了呢?
我想,答案是肯定的。
第二只靴子
李金成给我印象深刻,他比崔永强的父母和我的接触要多,来事务所,开庭后一起吃饭。但是受乡下人思维的影响,总说他认识省高院的谁谁谁,已经跟他说了什么什么。有一次,开庭结束时他从旁听席上站起来对法官指指点点,我赶紧制止。有一次又和我说,你如果能给崔永强缓刑,我事后给你奖励。我当时正头疼开庭的准备工作呢,噌地就站起来,严肃批评他。事后听崔永坚说,反而是那次之后,李金成私下跟他们讲,对这个有性格的律师很有信心。第三次开庭结束,我在收拾材料时,抬头见到他从旁听席站起来望着我,满脸是笑地给我竖大拇指。看来他已经释怀了。
5月5日开庭后,一直没结果,8月份黄小兰代家人来问,我安慰她,无罪辩护结果出来会比较久,但时间久不一定就是坏结果,耐心再等等。当时问法院,书记员答复说:“还在审理。”到了11月,黄小兰又问我,我再去问书记员,答复还是:“在审理。”我同时提醒黄小兰,如果她舅舅那里有关系,可以找省高院的人打听一下。黄小兰说问了,讲不清楚,没啥用。
2020年2月3日,接到了法院电话,让递交一份延期申请。这时,年前开始的新冠肺炎疫情正烈,整个城市停工停学,马路上空空荡荡,去到邮局,发现已经下班了,原来疫情期上班时间调整,下班时间提前了,赶紧在第二天早早赶过去,这时进邮局也需要额温测量,需要戴口罩。我抱着争取好无罪的心情,满怀希望地把申请寄了。这回因为打印店都没开门,这次申请是手写的。
2月27日开庭,书记员提前在电话里说,因为疫情都是视频审理,人也不带来法院,律师可不去。下午,崔永坚微信告诉我,判了3年半,家人不想上诉了。28日,我去会见,这段时间,山东等地的监狱传来内部感染新冠肺炎的新闻,看守所都如临大敌,天河看守所基本停止了会见。幸好,这边看守所会见没受影响,进门后,会见改在了原来武警闸门后的右侧。不知什么时候新建了一溜儿房屋,进去要隔着软塑胶板用电话对话。
戴着口罩,崔永强显得比以前轻简些,现在第二只靴子落地了,他反而淡定了。兴奋地跟我说,他在里面当了班长。他又抱怨说视频开庭只有30秒,让他进去转身就出来了,也没看清他哥在哪里。我拿出准备好的三份上诉状,现场不能签字,交给辅警带进去,出来时,名签好了,还有他专门写的一张纸:
尊敬的家人们:
我想要上诉,请亲人们支持我。
我需要张王宏律师。
崔永强
2020.2.28
看守所出来,我又去了法院,何书记员出来接待,戴着口罩。我问他周法官在不在,想过去感谢他的认可,但又一想,疫情期,多有不便,就叮咛书记员转达。何书记员看来对这个案子很熟悉,他说检察院有意见,要抗诉。
检察院要抗诉,是因为判决书最后只认定了何卓梅的那部分为犯罪金额。崔永强要上诉,是因为整个案子已经非常清楚,还留个尾巴,完全没有道理,完全不合逻辑。
上诉状递交了,我回到办公室,发现桌上有一封信,从崔永强同一个看守所寄的,但是个陌生的名字:梁永杰。打开一开。是委托书。
尊敬的张王宏律师:
您好!我叫梁永杰,因为涉嫌诈骗罪现在押于广州市新城区看守所,经朋友崔永强先生介绍后,我现在很需要一名金融资深辩护律师,通过介绍后我非常敬佩您的专业水准,我想诚心诚意地聘请您成为我的辩护律师,希望张律师收到此信后能在百忙中抽空与我监护人(母亲)覃金翔女士联系商讨。联系电话:156xxxxxxxx。并能安排时间来见我了解详情为我辩护,我急需您的帮助。梁永继在此向您敬礼!
万分感谢!
梁永杰
2019年12月29日 柱笔
这封信中,“笔”用了繁体字。这是有些广东人的习惯。但他应该是成年人,他母亲应是近亲属,而非监护人。
因为疫情,也因为看守所羁押的原因,三个月前的信,现在才收到。我又想起崔永强的嘱咐,想我回去给他写封信,于是草就一书,快递寄出。
崔总见信好!
2月28日的会见,很高兴看到你的状态比以前大有好转,而且也做了班长,我知道这在看守所里这意味着很大的便利,这些便利的获得,和你的机敏与会说话是分不开的。
“自助者,天助之。”一个人的运气好转,一定是从自己的自律以及努力开始的。就像你在庭上清晰的思路+谦恭的态度+精准的语言,配合律师赢得轻判的效果一样。
看守所出来后,我和助理黄宇去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给书记员。黄宇在这个案子里也帮忙很多,整个开庭他都有去旁听。也为这个轻判高兴,同时也为没有判无罪而可惜。听书记员说,检察院对这个结果有意见,检察院可能抗诉。如果这样,二审可能加重处罚。但如果只是你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话,是不会加重处罚的。
回来的路上,和小兰还有你哥沟通了案子的处理情况,也告诉他们你的近况。因为疫情原因,小兰还呆在温州,但温州的情况没有外界传说的那么严重,只是乐清较严重些,小兰老家情况还好,小孩也都好。
另外,你的同室梁永杰写的信,刚好会见完收到,也给他妈打了电话。很感谢能得到你的认可,从梁淋杰的信中能看得出来 。
律师和当事人是互相成就的,能得到当事人的肯定,是我们的荣耀,也是我的个人性格使然。当然,认真对待好每一个当事人,我还需要更多努力。
因为需要汇总一下情况,才好给你写信,所以迟了这几天。
希望你在等待的日子里,能更坚强,坚信努力会让事情好转。
祝:顺、安。
2020年3月3日
张王宏律师
3月10日,在抗诉期过后,我又给了一次电话何书记员,他说,没有收到检察院的抗诉书。我才知道检察已经放弃了抗诉,接下来不可能加重处罚,离宣判的无罪又近了一点。
无罪思考
崔永强案,是近距离触摸到无罪边缘的又一次体验。尽管一审没能判出无罪,但关于何卓梅有罪部分的认定,和另外13个不认定的无罪一毛一样,说明法官已经认可了我们的观点,说明从根本上认可崔无罪,只是基于司法惯性,留了个尾巴。
2019年,有几件无罪判决让举国欢腾,却又显得风雨不惊。和顾雏军的辩护律师陈有西座谈时,听他分析了宏大的时代背景。和之前的马廷新无罪、张氏叔侄无罪、黄政耀无罪案联系起来。我觉得,辩护律师以极致的专业撼动案件是基本,正如拆房之毁梁取柱,如这一步无法完成,无罪就是无源之水,此外,有体制内正义力量的响应,有大时代风潮的变化,都是促成无罪的重要因素。
正如自己办理的2019年常州史美兰450万诈骗法院阶段的检察院撤诉后的无罪、2020年1月深圳南山检作出的胡阳合同诈骗罪不起诉等“广义无罪”,争取在法院阶段的无罪,就差坚持的一线之差。
我相信,坚持下去,一定就能实现,这个“狭义无罪”,或许就出现在崔永强案的二审判决里。
(文中人员,姓为真实,名为虚构。本案法律文书及图表,可参阅《关于崔某某涉嫌融资租赁、P2P之车贷中介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之无罪辩护词》《关于崔某某涉融资租赁、P2P中介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之一审顺序质证意见》《关于崔某某涉融资租赁、P2P中介被控合同诈骗罪之涉案14人银行流水情况专项质证意见》《关于崔某某涉融资租赁、P2P中介被控合同诈骗罪之言词证据(崔某某除外)专项质证表》《关于崔某某涉融资租赁、P2P中介被控合同诈骗罪之补充侦查后仍存在严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再次恳请贵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法律意见书》《关于崔某某涉融资租赁、P2P中介被控合同诈骗罪之恳请贵院对涉嫌诈骗罪的崔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为取保候审之申请书》等。本文及相关文书均为根据公开审理案情整理,仅供法律研究学习之用,如涉侵权或给读者造成困扰,请随时联系删除。)
校对:黄宇 编辑:冰虫子 校审:烧汤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