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2 03:27:33来源:法律常识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为了变得更美,进行整形美容是最快捷的途径,但是整形美容也存在失败的案例,失败后对当事人的身心均造成重大损害,还需要花费更多的费用去治疗,这些损失,怎样才能得到赔偿呢?诉讼之路是漫长的,需要有专业的人陪同。
案情简介
阮某是位五十多岁的女性,因脸上有红血丝,想祛除,正好看见某整形美容医院的宣传广告,经一番了解后, 与某整形美容医院签订《 xx美容皮肤科医疗美容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某整形美容医院向阮某提供祛红血丝美容服务,美容服务费为16000元。同日,阮某与某整形美容医院还签订了《激光治疗知情同意书》约定某整形美容医院用激光治疗为阮某提供祛红血丝的服务,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医生为朱xx医生,协议签订后阮某依约全额支付了治疗费。经治疗一段时间后,某整形美容医院私自将激光治疗法变更为微针治疗法,并将治疗医生换为孟xx医生。微针治疗后阮某面部受损严重,去多家权威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激素依赖性皮炎,为治疗激素依赖性皮炎阮某花费30000的医疗费、5000交通费,精神也遭受巨大影响,经治疗但未治愈。阮某因遭受损失找到某整形美容医院进行维权,希望某整形美容医院对其进行弥补赔偿,可遭受拒绝。迫于无奈阮某委托我们进行维权。
诉前谈判瓦解
接受委托后,为快捷处理纠纷,也为了解某整形美容医院的赔偿意向,我们向某整形美容医院发《律师函》,某整形美容医院收到《律师函》后派人与我们协商谈判,但全程只说是阮某个人体质导致的,某整形美容医院拒绝任何赔偿。至此谈判瓦解,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之路漫长,医疗过错鉴定认定某整形美容医院为主要责任
在起诉之前,我们考虑是以《合同法》为依据,医疗服务合同为案由,起诉某整形美容医院违约并进行赔偿,还是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医疗损害赔偿为案由,起诉某整形美容医院进行赔偿。基于我们想主张精神损害的赔偿,我们选择医疗损害赔偿为案由。起诉后,我们到相关部门调取给阮某治疗的孟xx医生没有从事美容服务的资质的证据。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之规定,孟xx医生仅为执业医生,未具备相应的工作年限,未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虽然我们获取孟xx医生不具备从事美容服务的资质的证据,但第一次开庭时某整形美容医院依旧态度坚决拒绝任何赔偿。
第一次开庭后,我们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医疗过错鉴定的听证会中,我们提出某整形美容医院存在以下过错的陈述:1.未经阮某同意,私自变更诊疗方式和主治医生;2.主治医生不具备资质;3.阮某在治疗后出现皮肤红肿后,未采取正确治疗方式治疗,不具备治疗能力仍旧治疗,延误治疗时间。最后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某整形美容医院为主要责任,参与度为80%。
再次开庭,某整形美容医院赔偿阮某的各项损失,求调解结案
医疗过错鉴定后,第二次开庭时,某整形美容医院表示愿意赔偿阮某的各项损失,但请求调解结案,若经判决,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后,会影响某整形美容医院的声誉及客源,阮某的诉讼目的已达到,调解方案我们能接受,且调解结案,阮某能尽快得到赔偿,我们最后也同意调解。
律师建议
1.在选择整形美容医院之前,一定要鉴别医院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不要相信宣传广告,鉴别医院是否具备资质后,需要核实主治医生是否具备资质。(资质证书可以要求院方出示,可到相关部门核实或登陆权威网站核实院方出示的信息真伪。)
2.在接受整形美容治疗时,需与整形美容医院签订书面合同。保留就诊凭证、缴费凭证,尽可能保存、收集书面诊疗记录等书面材料,出现不适后及时和主治医生沟通,并保留沟通记录。
3.损害产生后,不要盲目与院方谈判,咨询专业律师或委托专业律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