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保险交通事故判决书,交通事故未致残7项赔偿

时间:2022-09-28 15:14:08来源:法律常识

在某知识问答网站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要先行垫付伤者医疗费”的问题,曾经引发过剧烈争论。通州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件信息,足以将这种争论再次推上高峰:次要责任方垫付了医药费,法院按责任比例划分双方的经济赔偿后,垫付资金已经超过了应有赔偿,主责一方却不返还对方垫付的资金,最终,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当事人,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件的起因要追溯到2018年8月。当时,李某某与樊某某二人发生交通事故,驾车相撞,车辆受损,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伤者被送往医院治疗,樊某某先行垫付了8万多元医疗费。经事后核实,本次事故中,李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1万余元,樊某某车辆修理费等损失4千余元。

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中,伤者李某某负主要责任,樊某某负次要责任。随后,双方为赔偿款等事项发生矛盾,李某某将樊某某、保险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樊某某则提起反诉,要求李某某返还垫付的部分赔偿款并支付车辆修理费。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某医疗费等共计12万余元,李某某返还樊某某垫付的款项共计3万余元,并赔偿樊某某车辆修理费等2千余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保险公司将12万多元赔偿款转到了李某某的银行账户。按正常情况,李某某应依据生效的判决书,将樊某某垫付的钱款返还回去,并同时支付对方2000余元的车辆损失。然而,这时樊某某却发现,怎么都联系不上李某某和他的家属。无奈之下,樊某某向通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向李某某邮寄了“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法官还查询了他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处置执行的财产。好不容易联系到李某某家属,对方称,钱都花了,无法返还。

樊某某极为不满,向通州法院提起自诉。在这段时间里,李某某始终藏身老家,一直都不出现。在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执法人员前往李某某所在地村委会核实情况,李某某迫于压力,主动投案。

案件审理期间,李某某的家属在法院的震慑下,终于将钱款全部返还给樊某某。

钱虽然还了,案子可不会就此不明不白地销了。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无视法律,明知负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综合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及主动投案、已经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等情节,通州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主审法官表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出现上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时,案件胜诉方(申请执行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2020年修正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申请执行人维权可选路径

第一步:向公安机关控告

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控告。

第二步:向法院提起自诉

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相应责任的,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迫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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