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02:13:0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江苏一位七旬父亲,
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
要求其每月支付赡养费5.20元,
同时提出让女儿每月探视自己一次。
今年73岁的何先生,是江苏泗阳人。1990年,已婚的他因工作关系,与小自己十多岁的南京王女士相识,同居三年后,诞下女儿萌萌。自1995年起,何先生与王女士因琐事产生矛盾开始分居。2001年1月,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何先生与王女士的同居行为属于非法行为,依法予以解除。
法院还判决,萌萌随母亲王女士共同生活,其父自愿承担萌萌的生活费和上学等一切正常费用,同时有权利定期看望女儿。此外,何、王二人在南京浦口区共有的六间房屋,一半被法院判给了王女士,一半由何先生自愿赠与女儿所有。
“法院判决生效后,我还给了她(指王女士)10万元,作为抚养女儿的费用。” 何先生告诉记者,后来王女士因为经济原因,把萌萌送回到了自己身边。“当时我大女儿已经成家,从小学二年级开始,一直到高中毕业,萌萌都是跟着她大姐生活的。在那11年里,她的生活费、学费绝大部分都是由我承担的,大女儿也出了一小部分。”
何先生表示,萌萌在其大姐家生活期间,姐妹二人一直相处融洽,而她大姐在这个小妹身上,也花费了大量时间与精力。“ 萌萌考上大学后,又重新回到了南京,和她妈妈一起生活,往后我就和她慢慢失去了联系。再后来,就连她结婚生子,也都没有跟我们说过。”
“ 不管当年谁对谁错,我毕竟是她的亲生父亲,要知道血浓于水啊,而且我大女儿还那么照顾她。无论如何,她也不该丢掉这份亲情,至少不能忘记抚养她11年的大姐。”何先生表示,近10年来,他唯一一次见到萌萌,还是在一个亲戚的婚礼现场。“那是萌萌表哥结婚的时候,我们坐在同一个大厅喝喜酒,中间就隔了几张桌子,她都没过来打一声招呼,实在让人心寒。”
如今,何先生年事渐长,却得不到女儿的关爱,无奈之下,他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萌萌每月支付原告何先生赡养费5.20 元;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探视原告一次,同时至少每月打电话问候原告一次;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提供一套拆迁安置房供原告居住,方便原告看望被告(原告赠与被告的房屋,拆迁获得了几套拆迁安置房)。
而对于何先生的说辞,王女士并不认可。她表示,萌萌在跟随其大姐生活期间,何先生只支付了正常的学费,反倒是自己经常开车去看望女儿,并给她生活费。“萌萌被寄养到他大女儿家之后,几乎都看不到他。有时候萌萌生病了,都是我从南京开车赶过去的。”王女士说,萌萌在其大姐家生活的那些年过得并不好,而且在她看来甚至是女儿的“耻辱”。如今既然何先生已经提起诉讼,她也找好了律师准备应诉。
针对此事,萌萌又持什么态度呢?
截至发稿前,按照王女士提供的萌萌手机号码,记者多次拨打,可对方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何先生的代理律师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表示,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这种赡养不仅是经济上的赡养,也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民法典》第 1067 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八条规定:"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何先生提出让女儿每月支付5.20元,‘ 5.20 ’谐音‘我爱你’,何先生是希望女儿不要忘了他。”李小亮认为,何先生请求法院判决女儿每月探视他一次,至少每月打电话问候他一次,其实是希望女儿能给他精神上的慰藉。
△何先生的《民事起诉状》
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黄晴
主编:李淳
监制:胡阳
出品:沈阳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