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3 16:23:3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两则与重婚有关的案件冲上热搜。一个是男子蒙某用假名与马某结婚并生育三女,又用真名与温某结婚并生育二子。后“前妻”马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作出准予离婚判决。
22年后,“后妻”温某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尽管此时蒙某已与马某离婚,但重婚事由的消失不能导致无效婚姻情形的消失,于是判决双方33年的婚姻无效。
另一个是杨女士因房产问题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证明,意外发现自己名下竟有三个结婚证。
公安机关以杨女士涉嫌重婚罪为由进行传唤,要求她限期作出解释。
为了自证清白,杨女士到民政部门和法院请求撤销被假冒的婚姻登记,均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向民政局发出建议,成功解决了杨女士身份信息被冒用的问题。
我国民法和刑法均有涉及重婚的规定,但民法上的重婚与刑法上的重婚含义并不相同。民法上的重婚仅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而刑法上的重婚,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也包括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重婚是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之一。当事人重婚的,应确认后一婚姻无效,维持前一婚姻的效力。有权以重婚为由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因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无过错的马某如果因为蒙某重婚而与之离婚,可以向蒙某主张损害赔偿。
关于重婚罪,《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即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行为人误以为自己的配偶已经死亡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无配偶者受到他人欺骗,误以为他人没有配偶而与之结婚,都不构成重婚罪。
蒙某先与马某结婚而后又故意与温某结婚,已经触犯重婚罪。而杨女士的“重婚”为他人冒用身份信息所致,并非故意而为,显然不构成重婚罪。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除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形成的事实婚姻外,我国民法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我国刑法仍然承认事实婚姻,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仍然可以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