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04 01:36:48来源:法律常识
在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一些行为人一旦被刑事立案,行为人家属往往迷信“关系”,举全家之力找“关系”,意图通过“关系”把行为人“捞出来”。“捞人者”通常会借助行为人家属的着急心理趁火打劫,从而赚取横财。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1日,黎某甲因赌博被公安抓获,黎某甲的堂哥黎某乙与同学倪某闲聊想“捞人”出来,倪某把这件事告诉其同事即本案被告人谢某远。被告人谢某远虚构自己的舅父认识公安局的领导,可以将黎某甲“捞出来”。黎某乙与其表弟黎某丙商议后,同意支付被告人谢某远所提出的费用。黎某甲、黎某丙先后三次转账共67000元给被告人谢某远。被告人谢某远将诈骗所得67000元全部用于赌博输掉后,更换手机号码,不再与倪某等人联系。2019年3月,公安机关将谢某远抓获。
案经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法判处谢某远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谢某远退赔被害人67000元。
法官点评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谢某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670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谢某远谎称自己可以通过“关系”,帮助犯罪嫌疑人释放,这种说法已经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羁押之后法院宣判之前通常律师才能会见,家属一般不能与之见面,由于这种相对封闭性的司法审查方式,使家属所获得的信息来源不畅,而家属对嫌疑人的牵挂,对司法程序的不了解,使家属相信“有钱能使鬼推磨”,只要给钱找到有关系的人,不管什么罪名都能不被羁押。被告人恰恰就是利用了受害人想要尽快帮助亲人解决问题的心理,乘虚而入。
在这里法官提醒大家,做了违法的事情,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所谓从司法机关“捞人”本身就违法。作为他们的亲人,抱着“侥幸心理”,想通过“走关系”来逃避刑罚处罚的想法是不可取的。
云浮融媒中心
供稿人:新兴县人民法院 严志怡
编辑:黎雅欣
值班主任:赵军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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